毫无疑问,文书行政的执行者是书记官。隶属于各个官署的书记官,其官阶分为若干层级,职名也各不相同。根据居延简牍和敦煌汉简来看,都尉府配有被称为掾史和书佐的书记官,候官配有令史和尉史,而其下属的部则有候史。他们在书记官中的级别算是最低的,例如,令史的官秩为百石以下。他们的职责不仅包括撰制应发文书,还包括誊写已收文书、编制各种簿籍、誊写此类簿籍并且将之报送上级机关,等等。
以文书为手段展开的行政活动,以文字的读写为前提。当然,就文字的读写而言,文字的学习和掌握又是必要的。这种学习可以有多种多样的路径和目的。首先,学习者可以分为以下两种:
1.不识字的学童。
2.从事要求具备文字读写能力之职业的人。
两者同样都是文字的学习者,但是他们的目的不同,而且识字程度、学习方法和教材也存在差异。我这里所说的“识字程度”,是指掌握文字的数量多少以及水平高低。首先,需要指出的是,文字阅读能力并不等同于文字书写能力。掌握文字的程度,可以分成以下若干等级:
A.完全不能解读文字,无法理解书写的内容。
B.只会读写自己的名字。
C.掌握了日常生活会话所用文字。
D.能够理解官府通知(公文)的内容,而且可以拟制公文。
E.可以读解书籍内容,还能撰写知识人层次的文章。
事实上,就“识字能力”而言,并没有一个很清晰精确的判断标准。故此,带有歧视性色彩的“文盲”和“文盲率”这两个词,也没有明确的定义。虽然可以将识字程度分为以上由A到E若干级,但是这种分级极为粗略,并不存在界限清楚的分类标准。①在此,之所以设定C、D两个等级,是由于以皇帝诏书为首的各级命令均以文书的形式进行传达,有的在各级行政机关之间处理,有的则向一般民众宣谕,这些都与识字水平密切相关。可以毫不夸张地说,文书行政是在识文解字的前提下有效运转的。在这个意义上来讲,标准D极其重要,文书用语具有很强的专用性,远比日常生活中使用的词汇和文字难以理解,故而必须与标准C区分为两个不同级别。本章将就文书行政、书记官、官吏的文字学习以及吏员的选拔考试和任用资格等问题展开论述,进而弄清文书究竟能够传达到何种层面。并非所有人都拥有识字能力,即便是在吏员当中,也有一些不能阅读文字的下级僚属。汉代的普通大众识字能力有限,甚或目不识丁,这也是很容易想象的。那么,在行政信息无法以书面文书的形式进行传达的社会基层,必要的指令又是如何发布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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