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章 导论
1.1 研究背景
1.1.1 全球价值链分工下,传统服务贸易统计已不能准确反映一国服务贸易真实状况
技术进步、运输效率提升、市场准入放宽和贸易便利化的提升,不仅推动着制造业领域的国际分工,不断从产业内( intra-industry)分工走向产品内( intra-product)分工或 GVCs分工——加工贸易的发展和中间品贸易占国际贸易比重的不断提高是主要表现( Feenstra,1998;Feenstra and Hanson,1999;Jones and Kierzkowski,2001;曾铮和王鹏,2007a),而且,也带动着 GVCs分工逐步向服务业领域拓展——信息技术、商务流程及知识流程等跨境服务外包业务的快速崛起是重要表现(田彦征,1997;Ten Raa and Wolff,2001;Amiti and Wei,2004;Grossman and Rossi-Hansberg,2006; G.rg and Hanley,2009;徐瑾,2009; Gereffi and Fernandez-Stark,2010a)。服务业 GVCs分工程度的不断深化和向更多部门的扩展,意味着某个经济体服务出口品中可能包含越来越多的来自其他经济体的进口服务中间品(或者说在该经济体服务出口总价值中,可能含有越来越多的由其他经济体创造的服务增加值);某个经济体服务进口品中也可能包含了该经济体过去出口的服务中间品(或者说该经济体服务进口总价值中可能包含了自身曾经创造的服务增加值)。因此,传统以服务进出口总值来统计服务贸易的方式,将不可避免地造成一定程度的重复计算( double counting),高估出口服务产品中本经济体所实际创造的服务增加值及进口服务中其他经济体所实际创造的服务增加值。
但更重要的是,随着制造业服务化(servitization of manufacturing)趋势的不断加强,作为制造业产出必不可少的投入成分的服务活动,在提升制造业产品质量、促进制造业出口结构优化和转型升级及增强经济体制造业国际市场竞争力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Francois and Reinert,1996;陈宪和黄建锋,2004;程大中,2008;Baines et al.,2009;Arnold et al.,2011;Nord.s and Kim,2013; Lanz and Maurer,2015;刘斌等,2016;夏杰长和倪红福,2017)。然而,作为生产要素投入制造业并内嵌于制造业出口产品总价值中的服务要素价值,在传统的总值贸易统计方式下,被全部计入制造业出口额,而没有统计在服务出口中。内嵌于制造业进口品中的服务要素价值,在传统总值贸易统计方式下,同样也被全部计入制造业进口额,而没有统计入服务进口中( Francois and Woerz,2008; Goldberg et al.,2010;Low,2013;Francois et al.,2015;程大中和程卓,2015; Miroudot and Cadestin,2017a)。从而造成在严重高估一个经济体制造业进出口规模的同时,严重低估该经济体服务进出口规模(OECD,2012;UNCTAD,2013; Francois et al.,2015;戴翔,2016a;程大中等,2017a)。
因此,为准确考察在 GVCs分工下,以自身所创造的增加值为衡量标准的服务业进出口规模大小,并以此为基础分析中国服务业在 GVCs分工中的地位及其变化,引入新的增加值( value added,VA)核算方法,对中国服务业 TiVA进行重新核算,就显得尤为重要。
1.1.2 制造业服务化和服务业国际化,需要重新认识和评价服务业在全球价值链分工中的地位
从世界经济发展历史进程来看,经济发展、技术进步和收入水平提高,必然诱发对消费需求的升级,进而引起第三次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各产业内部的转型升级(刘方棫,1983;王时杰和王东京,1987;刘伟,1991;傅家荣,1997;张立群,2000;程大中和陈宪,2006)。为向社会提供品种更丰富、质量更高的产品和服务,服务业自身在快速发展的同时,实物生产部门尤其是制造业部门也会对服务要素投入产生更多、更高的需求,从而推动制造业和国民经济日趋服务化(White et al.,1999;Mathieu,2001;Oliva and Kallenberg,2003;程大中,2006;Baines et al.,2009;李勇坚和夏杰长,2009)。而随着制造业服务化水平的提升,也就有越来越多的原来不可贸易的服务价值内含在制造业产品中,随着制造业产品的进出口而间接实现进出口。因此,一个经济体的服务贸易就有服务产品的直接贸易和服务价值内含在货物产品中的间接贸易两种形式。而传统的服务贸易统计,仅涉及服务品的直接贸易,未将服务品的间接贸易统计在内。由此可见,制造业的服务化,使得越来越多的服务要素参与到各经济体制造业 GVCs的分工和贸易过程中,过去那种基于服务业自身生产或出口来评价某个经济体服务业国际分工地位的方法,在很大程度上会低估该经济体服务业在 GVCs中的分工地位。
虽然,迄今世界各经济体服务业的开放程度和开放进程始终滞后于制造业,但不可否认的是,绝大部分经济体的服务业市场对外开放程度和水平在不断扩大和提升( World Bank,2010;Hoekman and Mattoo,2013;Andrenelli et al.,2018;WTO,2019)。一个经济体服务业的对外开放,不仅会扩大服务昀终产品的进出口品种和规模,而且将有更多的服务任务或活动(tasks or activities)等服务中间品实现跨境流动,并进一步参与到其他经济体的货物和服务价值生产过程中(Grossman and Rossi-Hansberg,2008a;Baldwin and Nicoud,2010;UNCTAD,2013; Miroudot and Cadestin,2017a;罗军,2019;王岚,2020)。越来越多的进口服务中间品参与到本经济体货物和服务的价值实现过程中,以及越来越多的本经济体服务中间品融入其他经济体货物和服务产品价值的生产过程,这意味着服务贸易的自由化和服务业生产的日益国际化( UNCTAD,2013;OECD,2013;邓晶和张文倩,2015;Mattoo,2018;马盈盈,2019;WTO,2019)。服务业国际化的结果,导致一个经济体出口货物和服务中可能包含了不同比例的其他经济体创造的服务增加值,一个经济体进口货物和服务中也可能包含了不同程度的过去由自身创造并出口的服务增加值。因此,传统以服务贸易总额来评价一个经济体服务业国际分工地位的方法,也会在一定程度上高估或低估该经济体服务业在 GVCs中的分工地位。
可见,无论制造业服务化还是服务业国际化,均使得传统基于服务业生产和贸易总额来考察一个经济体服务业在国际分工中地位的方式方法,无法准确反映该经济体服务业在 GVCs分工下的真实地位。探索并引入新的分析工具,基于服务业所实际创制造的 DVA,来评价一个经济体服务业在 GVCs分工中的地位,就显得十分必要。
1.1.3 推进服务业有序开放,需要对服务业在全球价值链国际分工地位有客观准确判断
对外开放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加快和深化服务业对外开放,是我国顺利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后,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迈进过程中,进一步扩大和深化对外开放的战略重点。改革开放以来,基于经济发展阶段、产业发展规律和国际比较优势,我国采取了先易后难、先制造业再服务业的“循序渐进”的对外开放道路(隆国强,2017;马永伟和黄茂兴,2018;夏杰长和姚战琪,2018)。经过四十多年的改革开放,我国制造业水平和国际竞争力有了显著提升,我国已成为名副其实的世界制造业大国和货物贸易大国。
产业结构持续优化、产业水平向高端迈进,是我国经济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既有的理论研究和发达经济体的实践经验表明,无论三次产业之间的结构优化,还是农业、制造业向价值链高端的攀升,都离不开服务业发展质量的提升和高水平服务要素投入的支撑和引领( Riddle,1986;Markusen,1989;Rowthorn and Ramaswamy,1999;Eswara and Kotwal,2002;江小涓和李辉,2004;刘志彪,2008;刘奕和夏杰长,2014;刘斌等,2016;黄繁华等,2019)。然而,无论与发达经济体相比,还是与我国制造业水平相比,我国服务业发展水平、国际竞争力还比较低,服务能力和服务质量尚不能满足农业和制造业向创新驱动发展转型和向 GVCs高端攀升的需要,离支撑和引领经济向高质量发展还有较大差距(陈明和魏作磊,2016;来有为和陈红娜,2017;唐晓华等,2018;戴翔,2018)。
因此,扩大和深化服务业开放,以开放带来的竞争和学习效应,促进服务业加快改革和发展,既是我国制造业以开放促发展的成功经验,也是提升服务业自身水平、推动农业和制造业转型升级及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而服务业部门的多样性、发展水平的差异性、与其他产业交融的广泛性,以及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导致的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的加速演进,使服务业开放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这也就决定了我国服务业扩大和深化对外开放,也必须选择“渐进式”的有序开放道路(李钢等,2015;周天勇,2017;夏杰长和陈军,2017;夏杰长和姚战琪,2018;程大中等,2019;戴翔,2020;WTO,2020)。在 GVCs分工日益向服务业拓展、制造业服务化水平不断提升的趋势下,不同服务业部门开放时机、开放方式、开放程度及开放政策的选择与实施,既要着眼于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服务于贸易强国和经济强国建设的长远目标,也要立足于对当前不同服务业部门在 GVCs分工地位的客观和准确判断。如此,才能尽可能减少开放决策的失误和政策扭曲,昀大化服务业对外开放利益,昀小化服务业对外开放风险。
1.2 研究目的及意义
1.2.1 研究目的
(1)在对 GVCs的含义、类型及分工理论形成过程进行分析、阐述,提出 GVCs分工理论基本框架的基础上,通过总结归纳服务业参与 GVCs分工的基本方式及特点,并基于对 TiVA含义的解析,尝试从 GVCs分工前向参与视角、沿增加值昀终需求路径,根据国家间非竞争性投入产出模型,对一个经济体总出口按增加值进行新的分解,进而提出服务业 TiVA核算原理和计算公式。
(2)依据上述核算原理和计算公式,利用 OECD发布的2018年版国家间投入产出( inter-country input-output,ICIO)表数据,从全部服务、直接服务和间接服务三个层面,对我国服务业 TiVA贸易、出口和进口规模、部门结构和市场结构等,做出系统、全面、详细的核算和比较分析。
(3)分析现有 GVCs分工地位测算分析工具存在的缺陷,根据服务业产品与制造业产品的不同,通过对 Koopman等(2010)建立的 GVCs地位指数进行修正,提出更准确地衡量一个经济体服务业 GVCs分工地位的“新 GVCs地位指数”。利用该指数和对我国服务业 TiVA核算的结果,对我国服务业及各部门在 GVCs分工中的地位及其变化进行具体测算,并与代表性发达与发展中经济体服务业及各部门 GVCs分工地位做出比较。然后,基于上述测算结果,通过理论分析和实证检验,找出影响我国服务业 GVCs分工地位的主要因素。
1.2.2 研究意义
1.理论意义
通过文献梳理,总结提出的由跨境生产组织理论、 TiVA核算与 GVCs分工测度方法和 GVCs治理与升级理论等三个核心理论构成的 GVCs分工理论基本框架,通过对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