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重庆市志·残疾人事业志(1986-2015)》(以下简称本志)编纂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坚持辩证唯物主义与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全面、准确、客观、科学地记述了重庆市辖区内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历史与现状,力求志书的思想性、科学性和资料性统一,以促进全市残疾人事业的健康发展。
二、本志上限为1986年,下限为2015年(由于资料及时间原因,本志仅有图片、大事记、组织沿革等部分下限至2018年)。为保持事物的连续性和完整性,个别内容可适当上溯或下延,建置沿革、重大项目建设等内容,上溯至事物的发端之时;断限内发生发展的事物从其发端之时开始记载到下限之时。
三、本志采用述、记、志、传、图、表、录等体裁,以志为主体;大事记以编年体从1985年5月16日重庆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经重庆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开始记述。设置残疾人状况、组织沿革、康复与预防、残疾人社会保障、残疾人教育、残疾人就业、残疾人扶贫、残疾人宣传文化体育、残疾人权益维护及区县(自治县)残疾人事业共十篇.篇下设章,章下设节,节下一般设两个层次,分别用一、二、三、……,(一)(二)(三)……区分。
四、本志坚持详今略古、详近略远的原则。重点记述1997年6月18日重庆市直辖市成立后的残疾人事业发展历史。
五、本志采用第三人称进行记述;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前简称“新中国成立前”,之后简称“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简称“中共”;人物直呼其名,必要时冠其职衔;政区名称、机构名称、历史地名、人物职衔一律按照顺时记事的原则,以当时职务称谓为准,个别特殊的加括号注释。
六、本志民国及民国以前的历史纪年,用朝代、帝号、年代加括注公元纪年;涉及农历时间均按公历折算后入志;新中国成立后,一律使用公元纪年;世纪和年代用阿拉伯数字记述。
七、本志规范使用语言、文字、数字,采用规范的语体文、记述体;简化字、异形词、数字和标点符号按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公布的《简化字总表》《出版物上数字用法》《标点符号用法》为准。计量单位采用国家法定的统一计量单位。
八、本志附录中收录了市残联历任领导简历、表彰奖励、地方性法规规章、重要文章选录等;还收录了市委市政府出台的《重庆市残疾人保障条例》《重庆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意见》等法规规章,体现了党委政府对重庆残疾人事业的重视和支持。
九、本志资料来源于市残联和各区市县残联,以及市残联所属单位的档案资料等,文内资料一般不注明资料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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