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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伦理(聚焦亚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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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友好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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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ISBN:
    9787520369084
  • 作      者:
    [瑞士]罗世范(Stephan,Rothlin)
  • 译      者:
    杨恒达,等
  • 出 版 社 :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22-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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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罗世范,博士,生于瑞士苏黎世。主要致力于伦理思想与实践的变革研究,主张全面、协同推进伦理精神,注重从思想文化传统中发现伦理价值,关注商业对全球化趋势的巨大影响,力求把这种影响转变为造福人类的动力。
  早年在意大利、德国和法国求学,获哲学、音乐和伦理学双学士学位。1992年获经济学和哲学博士学位,能熟练使用汉语、英语、德语、意大利语、法语、西班牙语六种语言。
  1992-1998年担任瑞士苏黎世大学学术中心执行主任、管理与经济学院教授。1998-2005年任中国国学中心副主任、办公室主任。1998年以来,先后在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央党校和新加坡欧洲工商管理学院等高校讲授国际经济伦理学,深受欢迎。2005-2013年任国际经济伦理研究中心(北京)秘书长、香港国际经济伦理协会主席。目前是北京罗世力国际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创始人与总裁、苏黎世大学经济系实证经济学研究院的客座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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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国际经济伦理(聚焦亚洲)》:
  我们认为很清楚的一点是,合作双方都希望大获成功。双方都希望合资企业成为中国碳酸饮料市场中的终极赢家。在四川,胡和他的支持者们想开发一款新的民族品牌饮料占领中国市场,百事则希望利用在四川获得成功的这次机会阻止可口可乐占领全球市场。在签署成立四川百事的合同时,合作双方不仅应该认识到对方的目标,也应该在如何实现各自的目标方面达成一致。但就像我们看到的那样,在他们急切需要彼此时,双方似乎都无法看清对方的真实愿望。通过成立合资企业,百事认为自己开启了与当地装瓶厂之间的标准特许经营协议关系,并有意使合资企业成为百事在四川地区的分销商。而胡则明显认为,自己同时利用了百事和四川省政府来把自己打造成为中国最伟大的企业家之一。在这场“包办婚姻”关系中,百事不仅没有得到“新郎”该有的被尊重,甚至不被当做平等的商业伙伴。胡顶多将百事当作小股东来对待,或者仅仅将其当作为他的饮料公司提供原材料的供应商。在胡看来,百事是在插手他的企业,试图剥夺他的应得利润份额(最大利润),并限制其面临机遇时扩大经营的自由。
  但是,胡的推测不仅与百事对当地特许经营商的商业计划完全相反,而且也与他和百事签订的合同不符。胡认为违反合约是正当的,因为在他看来百事已经违背了对他的公司许下的关键承诺。一位同情百事并且失望情绪越来越大——在应对四川百事单方面发布自己的民族品牌时这种失望情绪达到了极点——的经理人将胡的行为形容为严重的不贞,他代表百事控诉道:“一个丈夫怎么能容忍自己的妻子去找情人?”(Liu,2006:295)这种道德修辞不可避免地揭示了双方怀有的怨愤。合作双方之间的紧张关系不仅已经极端化,而且已经个人化了。双方都指控对方违背了成立合资企业所基于的承诺。他们的这一道德剧中唯一真正的问题是谁先有奸情?谁更明目张胆地违背他们互相许下的承诺?
  国际经济伦理及经典儒家文化对认定这段“痛苦婚姻”中谁更加背信弃义都不太感兴趣。道德修辞或许偶尔能安慰那些认为自己是受到伤害一方的人,但“互相指责”既不能挽救合资企业,也不能为我们这样的旁观者提供对未来有用的经验。按照本书之前章节中所概括的,我们认为双方互相指控的情况是B类问题,也就是说,他们都确信对方故意参与那些明目张胆的不道德行为。当然,为了核实他们的指控,我们必须要问,在什么标准下,他们的行为是不道德的呢?
  以国际经济伦理的标准判断,百事拒绝及时兑现其帮助四川百事开发一款自己民族品牌饮料的承诺,确实有问题。因为即使在西方道德哲学中,也通常认为“迟来的正义非正义”。如果百事最高管理者例行公事地拒绝落实胡的请求,那么胡得出百事根本没有打算信守承诺的结论,也是可以理解的,以国际经济伦理的标准,这主要是B类问题。胡对履行合资企业初始合同条款的百般拒绝,对百事提出的财务事务不论大小一概透明的要求的挑衅回应,以及在PCBA内组织全国范围反抗百事的尝试,以西方道德哲学的标准判断,也都明显是B类问题的表现,甚至比百事的问题更加严重。若以百事的角度来看待胡的行为,百事只能得出结论,胡是无法理解与合资伙伴合作关系中的任何道德义务的。
  在本章开端,我们引用了罗世范的《成为终极赢家的18条规则》,即“如果你从各个角度分析案例,就会发现公平的好处”。考虑到四川百事的遭遇,或许现在我们能够领会多角度调查的必要了。如果说西方道德哲学在四川百事案例中提供了判定伦理问题的一个角度,那么是否还有其他角度?中国道德哲学会不会赞成胡与百事做生意的方式呢?到现在,我们应该能够承认,这个问题的答案是复杂的。一些观察者们认为经典儒家和道家学说主张“家庭之外,除了维持社会和谐,没有伦理责任”。(Humphrey,2008:25;Haley,Haley & Tan,2004)如果这是对的,那么任何想要在中国建立合资企业的外企都必须做好准备应对这种文化环境,在这个环境中,依赖互相认可的伦理责任不仅不现实,还会产生反效果。缺乏这样的保证,即法治将不偏不倚地由政府来贯彻,而且最多只享有通过参加在中国宴会上常有的饮酒礼仪而得来的脆弱关系形式,外国企业最好还是被劝说放弃和未来的中国合作伙伴建立互惠互利的合资企业的希望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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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快速的工业化和全球化给传统经济以及传统伦理观带来了挑战和革新。在亚洲,经济的飞跃给很多享受经济高速发展的国家带来福利的同时,也带来了诸多传统社会不曾遭遇的问题。在国际商业伦理中,过去已经形成了主要是以西方的实践经验为基础的伦理范式,但是这样的范式是否符合亚洲的现实,还有待讨论。本书主要聚焦亚洲经济发展的现实,探讨亚洲文化和道德理念的发展与适应性。本书精心挑选了20个商业案例进行研究,探讨了从自由公平竞争、投资伦理到知识产权、腐败、环境污染的各类伦理问题,阐明了经济活动中的相关利益方除了遵循基本的经济规则还应该肩负起基本的社会责任、遵循商业体系的社会道德伦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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