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世纪欧洲封建社会是一个等级制社会,它有自己的运行法则即它自己的经济学。西欧封建社会和近代资本主义经济社会相比,经济—社会关系在某种程度上是头足倒置的,如古列维奇所说,在这种社会体系中,“一切社会范畴首先都是法律范畴”,“一个人价值的大小主要不是取决于他财产的多少,而是取决于他被赋予的权利的大小”。“封建社会是一个按法律定等级的社会”,“在封建社会,法律把社会结构高度程式化了”。在英国封建领主制下,土地有不同的法权规定性,土地所有者则有不同的身份规定性。关于乡村关系的文献和法律,充满了上述内容。尽管中世纪英国乡村土地持有者贫富之别显而易见,但今天的研究者却难以用经济分类的术语一一对应地去命名当时土地持有者的类别,而只能按照当时的分类术语去叙述与不同的土地持有方式相联系的不同身份的土地持有者,及他们不同的权利和义务。
第 一 章 中世纪土地占有制和耕作制度
第 二 章 土地保有权和各种身份的土地持有者
第 三 章 庄园制
第 四 章 租地农场的出现
第 五 章 新兴地主地产的兴起
第 六 章 近代初期的土地关系
第 七 章 早期圈地运动
第 八 章 近代初期农业经济的发展水平
第 九 章 近代农村经济组织
第 十 章 近代土地保有权和各种身份的土地持有者
第十一章 后期圈地运动和土地共有权的衰落
第十二章 近代地产经营方式(I):地主的工矿业活动
第十三章 近代地产经营方式(II):农业经营的二元结构
第十四章 近代土地法的几个问题
第十五章 土地经营的规模:小租佃农场和小土地所有者的衰落
第十六章 中世纪以后英国土地经济发展的道路及若干理论思考
参考文献
作者著译作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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