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前所述,贫困治理于政府而言是其不可回避的职责,具有强制性和必须性的特征;于社会组织而言是其职能实施的重要空间,不具有强制性和必须性的要求。从一定意义上来看,社会组织参与贫困治理在理论上是一种自觉行为,是贫困治理的实践对于社会组织的一种功能性需求。因此,社会组织自觉、主动地参与到贫困治理实践行动之中是其贫困治理效率价值目的实现和创造的基本前提。
过去八年来,中国实施“精准扶贫”战略举措,展开了大规模的贫困治理,积极构建“政府-市场-社会”的大扶贫格局。从总体力量上来看,政府在精准扶贫中的力量占绝对优势,社会组织的力量则相对有限,如有学者通过实地调研指出:“目前我国参与扶贫的力量中,政府力量大于社会力量,体制内力量大于体制外力量,慈善组织参与扶贫的力量比较有限,有研究甚至认为'中国公益组织在精准扶贫中集体性、系统性缺位'。”①社会组织参与贫困治理的力量内在地包含两个方面:一是社会组织参与贫困治理的数量,二是社会组织的贫困治理能力。近年来,中国社会组织的数量呈现蓬勃发展之势,但是直接参与贫困治理或者明确致力于扶贫济困的社会组织总量还是有限的。这就要求社会组织更加积极主动自愿地参与到贫困治理行动中,通过展开贫困治理实践来发挥自身的职能,通过自觉参与和实践来创造和实现自身对于贫困治理的价值。
如前所述,企业在贫困治理中需具体区分为两种类型的主体分别来展开讨论,一类是市场主体,即企业是市场的重要组成单元;另一类是社会组织。作为市场主体的企业,在贫困治理中的意义主要是通过市场的机制来形成,这种机制叫作企业减缓贫困的间接作用机制;作为社会组织的企业,在贫困治理中的作用则主要是通过自愿地、无偿地、主动积极地参与贫困治理行动来实现,这种机制叫作企业减缓贫困的直接作用机制。企业直接减缓贫困的作用主要体现在无偿的进行捐赠、项目开发、人力资源培训和企业先进观念的传递①等方面。企业直接参与贫困治理同企业社会责任密切相关,企业作为社会中的重要组织,不仅要对企业自身及其员工负责,还需要对社会负责。即企业也需承担自身的社会职责,而贫困治理是企业承担自身社会职责的重要领域。因而,作为社会组织的企业也需要主动、自觉地参与贫困治理,唯有如此,才能够发挥自身的优势,才能为贫困治理创造自身价值。
如果说自觉参与贫困治理是社会组织自身内部积极性的体现的话,那么社会组织参与贫困治理的积极性还需要外在力量来推动和培育。如前所述,政府在整个贫困治理格局中居于主导地位,具有调动其他主体参与贫困治理积极性和主动性的责任和义务,对于社会组织或企业,政府可以采取相应的奖励措施鼓励它们积极参与贫困治理。如发挥税收优惠政策的激励功能或者给予社会组织和企业一定的荣誉鼓励,即通过外在的激励措施来激发社会组织主动、积极参与贫困治理,从外部为社会组织和企业参与贫困治理注入动力。
此外,社会组织和政府在贫困治理中是一种相互配合的关系,社会组织从微观层面分析、认识贫困问题,提出解决对策和方案,也要将这种研究成果形成政策咨询报告及时向政府反馈建言,从而对政府政策产生影响;政府反过来也要善于将一些微观层面的政策实验项目委托给社会组织,借助于社会组织的专业力量展开政策研究,最终形成科学决策。贫困治理中,政府和社会组织需深入实践、通力合作、相互配合,共同提高贫困治理的效率,创造和实现自身在贫困治理中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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