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之初,或者说原始社会,在财产的私有制产生之前,大自然不是慷慨的,人们总要很艰苦地才能捕猎到动物、采集到果实,还要与严寒酷暑等恶劣的天气以及旱涝等自然灾害做斗争。
随着人类劳动能力的提高,社会分工出现了,于是开始有了猎人、农民、手工业者等等专门从事不同劳动的人。
当猎人看到农民的小麦,可能会想:如果我想吃小麦,这得付出多少的辛苦和麻烦呢?那么,用我同等辛苦和麻烦打来的猎物进行交换吧。
相应,当农民看到猎人的猎物,也可能会有相同的念头。
于是,就出现了最早的物品交换。
当然,那时还没有产生关于“交换”的经济理论,只是人们在生活中不自觉地进行着经济实践。
私有制产生前,可以认为,人们之间物品的交换都是以劳动为基础的交换。
私有制意味着不同的人对不同类型、不同数量自然资源的占有。
在最初,自然资源极有可能被原始部落的首领、祭司等有权人物强行无偿地占有。
普通而没有权力的部落成员仍旧依靠森林打猎,依靠草原放牧,依靠土地种植,依靠河流捕鱼。
如果没有这些资源,他们无法生存,所以,无权的人只有将一部分劳动成果交给有权人物,作为使用已被有权人物占有的这些自然资源的补偿。
有权人物可以不进行劳动,仅仅依靠对自然资源的占有获得无权人群的一部分劳动成果。
这时,社会总的财富仍可以用全部的劳动衡量。
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避免不了会出现自然资源的交换。
比如,某个贵族败落了,不得已出售自己所拥有的自然资源。
如果不考虑强占、掠夺、欺骗的情况,他按什么样的价格才能出售呢?
在此之前,一切的财富都用劳动衡量,自然资源并没有价格。
但是现在,需要给自然资源定一个价格,否则自然资源和劳动之间无法进行交换。
即使到了工业社会,资本家不可能永远无偿地占据生产资料,当他用货币去购买生产资料时,生产资料一定含有自然资源的成分。
那么,多少劳动的价值能够换取自然资源的价格呢?
也就是说,自然资源和劳动之间一定要有一个量上的比例关系,有一个共同的尺度。
这是一个大问题,关系到劳动价值论能否应用于经济实践。
但这个“共同的尺度”是什么,又如何衡量,劳动价值论并没有给出答案。
历史上,自然资源和劳动之间的交换很早就实际发生了,这种交换的量的关系是在实践中逐步形成的,从未被经济理论指导过。
我们研究经济理论,目的是总结过去的实践经验,指导未来的实践道路。
无论什么样的经济理论,如果没有关于自然资源和劳动如何进行交换的研究,在基本原理层面总是缺失的。
在某种意义上,斯密的观点有一定合理性。但是,他虽然看到了私有制前后的不同,却可以说,私有制产生以前,他讲的是价值的概念,私有制产生后,他讲的实际上是使用价值了。
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三卷中研究了价值如何转化为生产价格。
马克思指出,“一切不同生产部门的利润的总和,必然等于剩余价值的总和;社会总产品的生产价格的总和,必然等于它的价值的总和。”
马克思认为,“商品按照它们的价值或接近于它们的价值进行的交换,比那种按照它们的生产价格进行的交换,所要求的发展阶段要低得多。按照它们的生产价格进行的交换,则需要资本主义的发展达到一定的高度。”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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