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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律规范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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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ISBN:
    9787510934285
  • 出 版 社 :
    人民法院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22-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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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第六条 申请安全评价机构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独立法人资格,固定资产不少于八百万元:
  (二)工作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一千平方米,其中档案室不少于一百平方米,设施、设备、软件等技术支撑条件满足工作需求:
  (三)承担矿山、金属冶炼、危险化学品生产和储存、烟花爆竹等业务范围安全评价的机构,其专职安全评价师不低于本办法规定的配备标准(附件1);
  (四)承担单一业务范围的安全评价机构,其专职安全评价师不少于二十五人:每增加一个行业(领域),按照专业配备标准至少增加五名专职安全评价师;专职安全评价师中,一级安全评价师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一级和二级安全评价师的总数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五十,且中级及以上注册安全工程师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三十:
  (五)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安全评价过程控制体系:
  (六)法定代表人出具知悉并承担安全评价的法律责任、义务、权利和风险的承诺书:
  (七)配备专职技术负责人和过程控制负责人;专职技术负责人具有一级安全评价师职业资格,并具有与所开展业务相匹配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在本行业领域工作八年以上:专职过程控制负责人具有安全评价师职业资格:
  (八)正常运行并可以供公众查询机构信息的网站:
  (九)截至申请之日三年内无重大违法失信记录: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申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独立法人资格,固定资产不少于一千万元:
  (二)工作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一千平方米,有与从事安全生产检测检验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和环境,检测检验设施、设备原值不少于八百万元:
  (三)承担单一业务范围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其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二十五人:每增加一个行业(领域),至少增加五名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中,中级及以上注册安全工程师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五十,且高级技术职称人员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四)专业技术人员具有与承担安全生产检测检验相适应的专业技能,以及在本行业领域工作两年以上:
  (五)法定代表人出具知悉并承担安全生产检测检验的法律责任、义务、权利和风险的承诺书;
  (六)主持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具有高级技术职称,在本行业领域工作八年以上;
  (七)符合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能力通用要求等相关标准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文件化管理体系:
  (八)正常运行并可以供公众查询机构信息的网站;
  (九)截至申请之日三年内无重大违法失信记录;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下列机构不得申请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
  (一)本办法第三条规定部门所属的事业单位及其出资设立的企业法人;
  (二)本办法第三条规定部门主管的社会组织及其出资设立的企业法人;
  (三)本条第一项、第二项中的企业法人出资设立(含控股、参股)的企业法人。
  第九条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条件的申请人申请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的,应当将申请材料报送其注册地的资质认可机关。
  申请材料清单目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另行规定。
  第十条 资质认可机关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对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申请,应当予以受理,并出具书面受理文书;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出具书面凭证。
  第十一条 资质认可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对审查合格的,在本部门网站予以公告,公开有关信息(附件2、附件3),颁发资质证书,并将相关信息纳入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信息查询系统;对审查不合格的,不予颁发资质证书,说明理由并出具书面凭证。
  需要专家评审的,专家评审时间不计入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审查期限内,但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资质证书的式样和编号规则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另行规定。
  第十二条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的名称、注册地址、实验室条件、法定代表人、专职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资质认可机关提出书面变更申请。资质认可机关经审查后符合条件的,在本部门网站予以公告,并及时更新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信息查询系统相关信息。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因改制、分立或者合并等原因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资质认可机关书面申请重新核定资质条件和业务范围。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取得资质一年以上,需要变更业务范围的,应当向原资质认可机关提出书面申请。资质认可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至第十一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五年。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个月前向原资质认可机关提出申请。原资质认可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至第十一条的规定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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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部分 法律文件
一、综合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021年6月10日)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2014年7月29日)
国务院
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2010年7月19日)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
(2019年3月20日)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2015年5月29日)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2015年5月29日)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办法
(2021年10月27日)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规范用语指引
(2019年11月1日)
应急管理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
(2019年4月16日)
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监督办法
(2018年3月5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管监察执法促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的意见
(2018年1月10日)
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
(2016年7月15日)
二、生产经营行业安全生产类
(一)矿山与电力安全
1.矿山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2009年8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
(1996年10月30日)
国务院
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
(2013年7月18日)
乡镇煤矿管理条例
(2013年7月18日)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2013年7月18日)
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2013年10月2日)
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2020年11月20日)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
(2018年1月4日)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
(2018年1月11日)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2016年2月16日)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2013年8月23日)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2009年6月8日)
2.电力安全
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
(2011年7月7日)
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2015年8月18日)
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2015年2月17日)
(二)交通运输安全
1.航空运输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
(2011年1月8日)
……
第二部分 典型案例与指导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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