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教师职务评聘权研究》:
当然,高校在教师职称评审学术标准中遵循法律最低限规则,并不意味着想怎么规定就怎么规定。毕竟,高校教师职称评审学术标准设定还牵涉教师的权益。从相对人权益保障出发,高校教师职称评审学术标准设定还应遵循比例原则,即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标准应当受到适当性、必要性和狭义比例性的“三阶理论”的审查。
除了科学合理的学术标准,高校教师专业素质能力的学术评价还应当遵循同行专家评议原则和不弃权投票原则。首先,高校教师职称评审中应当遵循同行专家评议原则。高校教师专业素质能力的评定应由“各该专业领域具有充分专业素质能力”学者专家先行审查;而对于专家意见除了能提出具有专业学术依据的具体理由,动摇该专业审查的可信度和正确性,否则应予以尊重,更不能由非相关专业人员组成的委员会以多数决方式对其专业学术能力作出决定。同时,同行专家评议原则还意味着同行专家必须要以具名化的方式给出专业意见及具体理由。
其次,在高校教师职称评审中应当要严格遵守不弃权投票规则。高校教师职称评审的对象是有关高校教师学术能力的评价与判断,它是一个学术问题,是个判断问题,这不同于民主社会中的政治议题。政治议题本身是一个协商与共识、选择与妥协的过程,所以参与者可以赞成、反对或弃权。但学术问题本身是一个追求真理的过程,秉持的是追问真相的科学态度,这里不存在协商与妥协,只有每一主体基于自己学识的独立判断,一旦同意参与判断,就肩负着不肯推卸的判断责任。这有点类似于司法判断,在一个案件中法官不能以无法判断而放弃裁决。如果要放弃判断职责,那应该是退出相应团体,而不是投弃权票。因此,高校教师职称评审主体在以投票方式作出集体决定时,每一位专家都应在赞成与反对之间作出判断,而且根据前面同行专家评议规则,还应给出具名化的赞成或反对的学术理由,而不能投弃权票。
如果说,鉴于高校教师专业素质能力评价的学术特性,国家往往将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权限下放到高校,是高校自治与学术自治原则下的一种必然趋势。那么,对高校教师专业素质能力在借助学术权力进行学术评价后的结果进行权威认证,则应成为国家不可推卸的责任。因为,职称并不单纯是关涉高校教师专业素质能力的学术荣誉称号,还包含相应等级的劳动力价值。前文已论证指出,高校虽属于公益二类事业单位,但国家对其所需的教育资源仍应负有保障义务。加之,高校教师具有国家公职人员的法律地位。故而,国家对高校教师的薪酬福利等权益负有保障义务。职称则又往往与国家所支付高校教师的劳动力对价挂钩,比如教师的薪酬级别、住房公积金、养老金等基本福利,会随着高校教师职称的晋升而改变。
所以,高校教师职称评审的内涵还应包含国家对高校教师专业素质能力的权威认证。在尚未建立独立而完善的第三方权威认证组织时,我国对高校教师专业素质能力的权威认证,只能借助政府的官方认定。通过这种官方认定,赋予高校教师职称评审的严肃性与权威性,不仅利于规范与监管高校教师职称评审行为,也利于高校教师合法权利的保障与救济。
概言之,高校教师职称评审一方面意味着对高校教师专业素质能力的学术评价,另一方面包含对高校教师专业素质能力的官方权威认证。从内容实质与过程上,高校教师职称评审属于学术评价,因此要尊重高校自治与学术自治;从程序形式和结果上,高校教师职称评审属于管理行为,因此要遵循权利保障与法治原则。
目前,由于对高校教师职称评审内涵与本质理解上的偏差,实践中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政策与制度存有不少问题。把高校教师职称评审简化为高校教师职务资格评审,从而使高校教师职称评审完全服务于教师职务岗位聘任,而消解了对高校教师专业素质能力学术评价的独立性。实力的现实差异导致不同高校对教师岗位职务的不同要求。在高校人事自主权不断得到扩大的背景下,各个高校可以结合自身与实际情况设置相应的岗位职务要求和标准,并根据这些标准与要求聘任适格的教师。这都无可厚非,而且值得肯定。但较为遗憾的是,由于把高校教师职称评审简化为高校教师职务资格评审,而使这些原本仅属于高校教师职务资格的评审标准,变成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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