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不折不扣地依法行事
美国自称是一个法治国家。遵从法律,以法律为准绳,按法律规定的办,也就是依法行事,是所有人在生活中必须知道和遵循的行事规则。在中国,当谈及一件事是否可行时,至少在台面上,符不符合原则是经常被提及的。而在美国,当谈论一件事是否可行时,几乎就没有人会想到和提到有关这事的原则,人们关心的只是法律和法规。不管干什么事,如果依法行事,事就算是干得尽善完美了。如果有人觉得事干得与他心目中的“原则”不符,他是没有地方去讲理的。在美国,法庭只管违法不违法,不管有理无理。合法,一切好说; 反之,符合原则但不合法就行不通了。下面的四个事例也许可以让你知道美国社会的依法行事是怎么一回事。
路权在我
2012年春天的一个周末,我驾车按正常速度行驶在我居住的小镇的一条主道上。主道边有一些小商店,有一条边道和主道相交供车子从边道驶入主道。不幸的是,一位97岁的老人驾车从边道驶入主道时跟我的车发生了碰撞。万幸的是我的车并没有撞到老人车的驾驶室而只是车头部分; 双方的车都受了伤,但人没事。我当时就问了老人为什么要这么急着驶入主路,他告诉我家里有急事。我还察觉老人的眼睛已经不太看得清路了,而耳朵也基本听不见,以至于我们得用喊的方式交谈。当天天气晴朗,你可以争辩说我应该可以看见一辆开得慢慢悠悠的车正在从边道驶入,应该有时间踩刹车避免这一起事故。你甚至可以指出,我应当能够看到这是一辆非常老的老人开的车,猜出开车的人一定有急事,应该主动让一下。当时的真相是我根本什么也没看到。在美国开车久了,我想都不会去想一部车会从边道突然驶入主道,所以根本就没往边道上看。
我在单车道主道上开车,有百分之百的路权,边道上的车则没有一点路权。事故后保险公司的依法判定也正是这样: 老人对此事故负全责。他在没有路权的情况下强行上路。不管他有多少理由,有多值得同情,也仍然是违反行车规则的。你可以设想一下,如果我的车子撞得再重一点或者再靠后一点,这事也许就是一个交通案件了; 我可能就得悔之莫及抱憾终生开车时为什么不注意边道上车子上路的情况,但法律结果却只能还是一样的,因为我并没有违规。
几年以前,一个中国同胞在我住的镇子附近凌晨时分徒步横穿高速公路时被汽车撞死,警察调查后的结论是自杀。事后,我读过有关这个人的报道,并没有遗嘱或者任何明显迹象表明他一定是想自杀。老中们大概会猜想在凌晨时分步行横穿高速公路可能会有其他原因的,比如说抄个近道什么的,但最后的结论还是自杀。因为在美国警察看来,除非是一心一意想自杀,谁会步行横穿高速公路?即便是在凌晨时分高速公路车很少的情况下。
如果你来美国旅游,走路开车一定要有路权的概念。要是你在一个画有人行过道的斑马线的地方横穿公路,有红绿灯时,绿灯亮,你有百分之百的路权; 红灯亮了,你的路权就几乎没有了。没有红绿灯时,你有优先权。但不管怎样,在有斑马线的地方横穿公路,你还是有一定的路权的。如果你在没有斑马线的地方横穿公路,路权就是汽车的了。出了事故,多半你是没有地方去讲理的。如果你硬要步行横穿高速公路,出了事,警察除了自杀以外是想不出任何其他解释的,最好别试。开车更是要注意,一定要弄清有没有路权。如果没有路权千万不要贸然抢道; 美国司机通常是不会刹车减速让没有路权的车的,因为他们不会想到没有路权的车会跟他抢道。另外你也必须知道在美国自行车和汽车有同样的路权,千万不要假设在你前面慢悠悠晃荡的自行车手会给你让道,他们多半不会。
这个小故事除了给来美国旅游的同胞一个小提醒外,是想要告诉大家,在美国依法行事是对事不对人的。在这个交通事故中,肇事的一方是个97岁的老人,眼不明,耳不聪,又有急事,而另一方在这些客观条件上,事事都更占优。但当追究事故的责任时,所有客观条件和具体情况都是无关的,只需要考虑谁遵守了交通规则谁没有,责任就定了。
戈尔赢了选票,但布什赢了选举
2000年11月7日星期二,美国人按州投票选举总统。11月8日凌晨佛罗里达州,简称佛州,选举部门报告: 在佛州近600万张选票中,共和党候选人布什(George W. Bush)超过民主党候选人戈尔(Al Gore)1784票。由于票差小于选票的0.5%,投票机自动重新计票。布什的领先票数随后减少到大约300票。佛州的选举法允许候选人要求手工点算投票机算作作废的票。戈尔因此要求在佛州传统上投民主党的四个县手工点票。佛州投票是通过在候选人的名字上用投票机打一个孔。手工点票就是人工决定几千张不合格选票的归宿。这些不合格票有的仅有孔口凹陷,有的有不止一个凹坑,或者有纸屑悬挂在孔口。在那些日子里,全国甚至全世界的注意力都集中在凹坑应该多深,悬挂有多少就应该算一票; 如果投票有两个凹坑,哪一个应该算数。双方雇用的律师针锋相对每票必争。每张选票都在灯下审查,重新审查以后由双方一致同意裁决投票人的真实意向。不管手工点票的结果是怎样的,一个结论却是非常清楚的。不管如何点,戈尔和布什之间的选票差距最多只会是几百票。
就在同一时刻,全国选举计票表明戈尔得到了至少50999897或484%的选票,而布什只得到50456002或47.9%的选票。换句话说,在全国的民主选举中,戈尔赢了布什50多万票。但根据美国的选举法,赢得总统选举的只能是赢得全国选举人票数最多的候选人(自1963年以来为270票,关于这样做的原因,我将在后面章节解释)。选举人票是每个州在总统选举中所贡献的票数。美国各州的选举人票数并不完全是由一个州的选民人数决定的,一些小的州会贡献与它的人口不对应的更多选举人票从而使总统可能被全国的少数选民选出。根据选举人票计票,如果布什在佛州赢,他将有273名选举人票,从而赢得全国总统选举; 否则,他将失去选举。
12月上旬,当一些手工点票的县察觉到在佛州宪法规定的12月12日的计票日期之前是无法完成点票时,它们向法院起诉要求延长计票期限。共和党则指出: 仅在几个民主党选择的县手工点票是不公平的,同时计票终止日必须遵守法律规定的截止期。最终,戈尔上诉佛州最高法院。佛州最高法院判决即使超过了截止期,手工点票也可以继续。布什则上诉美国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将此案退回佛州最高法院,命令其撤销早先的判决; 并列举了州最高法院违反联邦和州宪法的几个实例: 例如,只在四个县并用不同的标准重新手工点票是违反宪法有关公平的规则的。12月8日,佛州最高法院以4比3的票数,裁决佛州所有的县必须重新手工点计超过70000张有争议的选票。上诉,反上诉,再上诉,12月9日,美国最高法院以5比4的票数批准了布什的紧急上诉,否决佛州最高法院重新手工点票的裁决,停止了没有完成的重新点票。五位法官认定在佛州宪法规定的12月12日给出选举结果的最后日期之前,佛州并没有足够的时间制定出统一的标准并遵循这一标准手工点完所有有争议的选票,因此应该停止。佛州选举结果得以维持,布什以在佛州大约500票的优势赢得总统选举。尘埃落定后,最令我惊讶的是所有人的反应。在最高法院裁决之前,人们反复争论每一个点票程序和起诉中的细节。但是当5位最高法院法官作出最终裁决后,所有争吵立即停止。戈尔公开声明,他个人虽不同意最高法院的决定,但尊重法院的裁决,接受选举结果。人们冷静地承认了最高法院的裁决,布什成为美国第四十三任总统,一段传奇就此结束。
我们都知道,民主选举的原则是一人一票,得多数票的候选人赢。选举的目的是知道多数选民的意向。对于坚持民主原则的人来说,戈尔应该已经赢了,因为他赢得了民主选举中最重要的东西: 多数票。但宪法规定赢家只能是得到多数选举人票的候选人,即使这个多数将由最多不过几百张需要旁人帮忙辨认“意向”的选票决定。同时,在双方围绕点票的争论中,焦点都是集中在法律或者规则上,并没有人提及“民主原则”。最后的焦点是计票日期,虽然这个计票日期与下一年1月20日总统的就职日期还是有些时日的。但美国最高法院认定: 坚持这个法定的日子比知道多数选民的意向更重要,因为前者是法定的。换句话说,重要的是不折不扣的依法行事。更重要的是,在美国,最高法院是法律的最终解释者; 最高法院怎么说,大家就得怎么做。
一幢走廊带屋顶的新房子
我居住的街道上,有几幢建于20世纪60年代的平房。我每天上班都要驾车经过这些房子。有一天我看到一幢这样的老房子在出售。一个月后,一些工人开始拆除这幢房子。奇怪的是,他们并没有拆掉整幢房子而是留下了一面侧墙。又过了几周,一幢新房子开始出现。但在房子全面完工之前,工程蹊跷地停了下来。有挺长一段时间都没有工人在那里施工。隐隐约约地,我觉得有什么事情不对了。一天,我收到一封从镇上寄来的挂号信,希望我能出席处理建筑商×××申诉的听证会。我一看申诉地址正是那幢新房子。出于好奇,就去参加了听证会。原来我们镇上对建房有个地方规则: 如果任何人想在已经有房子的宅基地上重建一幢新房子,新房子的地基面积不能大于老房子的地基; 但如果只是要改善老房子的居住条件,改建时地基可以最多再扩大15%。我的一个邻居看到了那个新房子,他相信新房子的建造违反了本镇的规则,就把此事报告了。镇上派了一个工程师来检查,发现情况属实,于是通知建筑商停止这个房建项目。建筑商对决定不服并提出上诉,这才有了听证会。
在听证会上,建筑商的律师争辩说他的客户是在改建而不是重建,因为改建后的房子的主要结构仍然是建在老房子的基础上,有一面侧墙仍然被使用。他列举了几起在马萨诸塞州其他城镇类似的案例,并声称这些案例都被认可是“改建”而不是“重建”。镇委会的成员却不同意。经过短暂的闭门讨论,委员会主席宣布这个项目不是改建,是重建。建筑商输了上诉。一段时间后,一幢有着奇怪外观的新房子终于建成。因为新房子不能扩建地基修建车库,建筑商为新房修了一个带屋顶的走廊作为停车之用。
第二年,这幢房子旁边的另一幢老房子出售时又被建筑商买走,另一个建筑项目开始了。这一次,建筑商没有首先拆除现有的房子而是在老房子旁边挖掘了一个地下室和浇筑了新的地基; 建了一个新车库和上面的一个卧室。有了旁边房子的前车之鉴,我相信新车库的地基最大是老房子的15%,百分之百地符合镇上的改建规则。这幢半新半旧,一边一层,一边两层看起来怪模怪样的建筑物呆了一阵子后,建筑商彻底地拆除了老房子,一砖一瓦不剩,在原地基上建造了一幢二层楼的新房子。不久一幢崭新的两层楼带车库的房子建成了。这是一幢彻头彻尾的新房子,没有一处不是新建的而且地基比老房子还扩大了15%。但是,依照镇上的法规,新房子却只不过是一幢老房子的两次改善,完完全全地依法行事。这一次,再也没有什么听证会了。
这个小故事说的是,做一件事的动机不重要,关键是这件事得干得合法,得一丝不苟依法行事让人挑不出违法的毛病。两个建筑商的动机都是要避开我们镇上的建房规则,“改建”出一幢比老房子地基大的新房子。头一个建筑商还做了点努力保留了一面侧墙但最终被人挑出违法的毛病而功亏一篑; 第二个建筑商则在依法行事上无懈可击打了一个漂亮的时间差完满收官。
两个警察
我不想让你得出一个美国的执法总是见事不见人以及执法与执法人无关的印象。比如说,我有两次被执法,执法的人不同,我的感受就完全不一样了。第一次发生在1986年。我那时刚到美国一年,住在一个大学的研究生宿舍里。大学位置偏僻,校园内什么食品店也没有。在这样的地方,没有车是无法生活的。存了点钱,买了一部旧车; 跟同学学了几次后,我就开车上路了。一个周末,我开车到离校园不远的商贸中心买菜。在从商贸中心停车场出来转弯上公路的时候,不知道怎么就和另一部车子擦撞了一下。我停车准备下车看看是怎么回事,但我的车恰好堵在从商贸中心出来上路的口子上。我的车才一停,许多后面被挡住的车子就开始鸣笛。我一时慌了神,只好把车开上了公路。我才学开车不久,上了路我不知道怎么在单行道上把车停下来,也不敢停,只好继续开着走。花了十几分钟,我才又绕回商贸中心。没有看到另一部车的踪影,我就开车回家了。
过了两三个星期,一天我正在实验室工作,一个警察找上门来了。我想不出我犯了什么事,惹警察上门,所以表现得有点紧张。警察也察觉出来了,马上告诉我不用紧张。说他来并没有什么要紧的事,只是来调查一下一个很小的交通事故。然后问我,是不是某年某月某日某时在某地和一部车子有擦碰。他说事故很小,另一部车子也没什么损伤,但我为什么当时不停车弄清楚情况就开车走了。我如实向他讲述了那天的经历,并告诉他我不知道另外那辆车的情况所以也就没法报告。听了我的叙述后,他嗯了一声说: “原来是这么一回事,那就没问题了。请把你的驾照给我,我写个事故报告,这事就算完了。”我这时告诉他我没有美国驾照。他看起来有点诧异,说: “没关系,你只要给我看看你们国家的驾照就行了”。我接着告诉他,我在我们国家不开车,没有驾照。这车是我才买的,我还没有拿到驾照。他这时就有点惊讶了,脱口而出: “什么,你什么驾照也没有就开车上路了。”听他的口气,我觉得问题严重了所以有点慌张,忙问他: 这事有多严重,我该怎么办。他反过来安慰我: “我想了一下,如果我是你,换我到你的国家去第一次开车,我也不会知道开车还需要执照。不过,这事我做不了主,我得回去跟我的头商量一下如何处理。”
过了一个星期,同一个警察又来了。见面就和我谈天气: 今天的天气真好,真是个好天,天气真令人心情愉快等等; 然后话题一转: “真的很对不起,我这次来会给你带来一点点坏消息,真的只是一点点。我的头说了你不知道我们国家的法律不是你的错; 但我们是个法治国家,你无证驾车不管怎么说都是违法的。我们决定给你记一个最轻的交通违规作为对你的警告。以后记住要拿到驾照后,才能开车上路。”我谢过他后,他要么是给了我一个书面警告要么是一个象征性的小额罚单。我那时口袋空空如也,即使只是区区20美元对我就是巨款了,因为它相当于我在中国时三个月的工资。如果罚款大于20美元,我一定会记得住的。
下一次跟警察打交道已经是2010年冬天,这一次地点是波士顿市中心。我在一家商店门口临时停车让一位客人去买点东西。客人下车后,我就关闭发动机在车里听新闻。我那部车只要电源没有完全关闭,车灯就还亮着。不知道为什么,客人去了有一阵子时间。当客人回来时,我的车已经发不动了。无奈,我只好打电话叫电池车。就在这时,一辆警车开到了我的车子后面,又是闪灯又是鸣笛让我离开,因为商店门口是不让长期停车的。接着,一个警察怒气冲冲地走到我车旁递给我一张罚单。我想跟他解释我的情况,但他根本不听解释只是说: “我只管执法,你想讲什么,跟法官讲去。”
罚单有上庭时间。虽然上法庭的开销远远大于罚款,我还是选择请假用自己的假期到法庭去讲理,发泄我的不满。到了法庭,交了上庭费,等了很久才见到法官。我跟法官解释了当天的情况,并出示了我呼叫电池车的记录。法官当即宣布,取消罚单。我对法官说: 那个警察分明是在滥用职权。法官说,“今天的事是你的罚单,我已经取消了。警察是否滥用职权是另一件事。如果你认定他滥用职权,你得去申诉他”。
这两个故事是想让你知道,在依法行事中,人的因素仍然是非常关键的。同时我也想让你知道美国法庭只依法判案并不跟你讲理。
依法行事和坚持原则
有人也许会问,做事情难道不是原则最重要吗?以小布什和戈尔的总统选举为例。有理想主义者就这样问道: 选举最重要的难道不是通过选票的多少来让多数人的意愿得以实现。除此以外,选举有什么用?况且,只有在选举中坚持每一票都算数,大家才会积极认真地参加选举。如果不关心正确的选举结果,选举还有意义吗? 即使到今天,许多理想主义者仍然对最高法院死扣计票截止日期把总统席位判给布什的做法耿耿于怀。
现在就来看看在这事上坚持原则是不是有可能产生出一个更理想的结果。在一场有600万人投票的选举中,如果机器计票的结果只有几百张的差别,在我们工程师看来,谁输谁赢都是在机器系统误差之内。普通人也许认为机器不会出错,工程师可就对机器没那么坚定不移的信心了。百无瑕疵,但总有一失是所有机器的毛病。具体一点说吧,佛罗里达手工计票,数的是那些有一两个没有打穿孔的选票。孔没打穿,可能是投票人中途改主意了,也可能是机器出故障了。真正的原因是无论如何也查不出来的。比如说,纸屑黏结多一点的那个孔可能并不是投票人的真实意向,而纸屑黏结少一点的那个才是。不管最后决定用粘连多少来作为有效票的判断,归根到底,得到的结果仍然是系统误差,绝对不可能是投票人的真实意向的精确体现。况且,那些粘连着的小纸屑在手工计票中由于人的接触黏结状态还会发生变化,那就更无法弄清楚投票人原来的意向了。如果坚持原则而不顾截止日期,一定要手工数下去,双方可以长年累月地每票必争一遍又一遍地数。但不幸的是,不管怎么数,结果还仍然只是系统误差。同时,在数票的过程中,还可能发生种种意外产生各种纠纷。如果真要这样干,国家不陷入混乱纷争的状态我觉得是不可能的。但混乱纷争后产生的计票结果的系统误差却不会有任何改进。不管谁赢,输的一方仍然是同样的不服气。在这件事上,虽然最高法院的依法行事看起来没有理想主义者的坚持原则那么振振有词和高大上,但它避免了混乱纷争,产生出的结果不更好但也不更坏。
在现实中,依法行事虽然听起来没有坚持原则那么高大上,但它让干事情的人可以循规蹈矩就把事情做了。想想看,如果我们镇关于在原有宅基地上盖房大小的事是让镇委会按原则办,建筑商该如何规划建房子才不会被镇委会成员在想挑毛病时挑出毛病来。我在美国这么多年,我的感觉是依法行事就是美国的特征。这当然只是说依法行事使干事情都有一个可行的解决方案,但这个方案有时候带来的却是所有当事人的完败。我身边就有一个这样的例子。
我的一个中国同事住在一个由五幢独立房子组成的居民小区。从镇上公路通往每户居民家的路共属于五户居民。小区协议上写着,这条路由小区居民“共同协商出资维护管理”。小区建成于大约十五年前,路已经到了需要重修的时候。三年前,四户居民经过协商达成协议,平摊费用修路。住在这条路上的第一户(使用路最少)的那位房主是位律师。他指出协议说的是“共同协商”,所以依法修路得经所有人协商同意。他不认为路必须重修。如果一定要重修,则需要有一个他可以同意的方案。修路的事于是就搁下了; 因为除了平摊,其他四户也找不出另一个大家都同意的方案。路已经坏得不成样子。僵持了半年后,有一户实在等不下去了,就联合其他三户共同请了位要价不菲的律师把第一户给告上了法庭,要求立即修路和平摊由修路所引起的一切费用。当时修路的费用是40000美元。第一户房主自己代表自己和其他四户打起了官司。律师都是好律师,官司一打就是两年!上过三次庭,最后一次上庭前,第一户的那位律师表示愿意接受其他四户的条件,包括分摊诉讼费用。这时候,律师和上庭费已经超过了30000 美元,修路费也涨到了50000美元。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