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翰·L.麦基元伦理学思想研究:基于传播学理论》:
(二)客观道德价值观念影响至深
有学者提出,道德价值本就客观,并且以此我们建构了一个以价值为核心的社会。对于客观道德价值的拒斥是一种错误的认识,无论对于道德哲学,还是社会管理而言都是一种伤害,而且,其自身的存在本就是一种荒谬。
追溯道德伦理学史可以发现,客观道德价值的认识确实具有根深蒂固的传统。首先是亚里士多德和阿奎那视域中的善。亚里士多德和阿奎那道德哲学中的基本概念是对人而言的善、人类生活的一般目的、基本的善、最主要的人类意图等概念。对人而言的善或人类生活的一般目标是指某物是人们实际追求的东西,会满足人类的需要。如果以此为目标,那么它就会使我们的奋斗充满意义,由此产生一个连续的模式,建构一种公序良俗。这种善,念可以是一种描述性的认识,也可以具有规范性、评价性和规定性。源于此产生了一种客观化的模式,即某物本质上值得追求,以满足人类的善念。其次,伦理学是一个具有排除立法者的法律体系,它可能脱胎于一个国家的实定法,也可能来自于一个假定的神圣法律体系。囿于这种认识产生了道德责任、道德义务、道德正确、道德错误等非亚里士多德的现代道德概念。作为法律信仰的内涵拓展,这些语词的使用逐渐体现了与传统亚里士多德道德哲学中语词的分离。然而,对于那些确实相信神圣命令或上帝的实定法的人,道德价值确实具有一种独立的、客观的指引性的权威。第三,道德性质的客观性来自于道德态度的投射或客观化,是一种情感误置。产生的原因首先在于倾向性客观化,它认为,如果一种真菌令我们讨厌,我们可能会倾向于把肮脏这个非自然的性质归之于真菌自身。其次是社会性,道德态度自身在起源上部分地来自于社会,个体在社会既定模式的压力之下趋向于使该压力不断内化。最后,需要客观化的动机支持,即通过道德规范人际关系,控制人与人之间的相互行为,实现道德判断的权威性,客观的有效性赋予了这种权威。
通过道德伦理学史的分析可以发现,对于客观道德价值的认识已然成为了社会、个体,及其机构实现公序良俗的关键性因素。事物自身的某些特性使得人们激发欲求、满足欲求,而且,易于把欲求自身的客观性和它具有我们所指称意义上的客观价值相混淆。“善”、必须(must)、应当(oughtto)等语词就是这一客观化模式的痕迹。康德通过区别定言命令与假言命令使得客观化得以更好的呈现,遮蔽了要求和需要到底来自何方的思考。言说者表达的某些要求,是他在日常生活中参与并发展的内容,其他与其有共同要求的人应当具有共同的行为。其实,这些要求已经逐渐内化,并通过定言命令使之绝对化,最终以语言概念中的客观化痕迹得以呈现。由此可以看出,社会规范应当始于对道德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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