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高级检索
高级搜索
书       名 :
著       者 :
出  版  社 :
I  S  B  N:
出版时间 :
无库存
虚假诉讼检察监督
0.00     定价 ¥ 30.00
国防科技大学图书馆
  • ISBN:
    9787510225604
  • 作      者:
    王振友
  • 出 版 社 :
    中国检察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21-02-01
收藏
内容介绍
  《虚假诉讼检察监督》主要针对虚假诉讼检察监督制度进行基础性研究,总结归纳出检察监督在处理虚假诉讼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以及实践中遇到的问题;采用比较分析法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诉讼欺诈等概念进行对比,从而界定虚假诉讼,检察监督的概念;再结合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采用实证分析方式对虚假诉讼检察监督的职权范围进行研究,探索检察机关如何规范运用调查核实权,识别和查证司法实践中的虚假诉讼,如何综合运用抗诉、检察建议、移送犯罪线索等多种方式进行监督,以及如何对生效调解书和仲裁裁决进行监督,进而推进我国虚假诉讼检察监督制度的适用,以期能够建立完善的虚假诉讼检察监督制度,净化诉讼环境,以切实维护司法。
展开
精彩书摘
  《虚假诉讼检察监督》:
  (一)法律层面的危害
  1.导致诉讼功能异化。诉讼权利本是一项基本权利,合理使用是维护自身权益,相反,则会侵害他人权益。虚假诉讼行为人实现了其不法目的,相应的就会有无辜公民的权益受损。民事诉讼本身的价值在于当事人发生纠纷时,通过诉讼程序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最终是为了定分止争。但在虚假诉讼中,行为人提起诉讼,并非出于正当目的,而是通过虚构案件事实或伪造证据等,企图以合法的民事诉讼形式谋取其不法利益。虽然从表面上看,虚假诉讼符合了诉讼的必备要件,但本质上与民事诉讼的价值定位是相违背甚至截然对立的。虚假诉讼的泛滥,势必会打击公民通过诉讼程序来维护自身权益的积极性,异化民事诉讼程序的功能。换言之,如果虚假诉讼遏制不力,诉讼将从最有效的解决纠纷、维护权益的方式变成不法分子的保护衣,不但无法保护公民的正当权益,反而使得不法者滥用诉讼权逃避责任,甚至在某种程度上,诉讼为不法分子提供了帮助,让其“合法”获得法院判决得到非法行为的通行证、非法利益的公权保护,诉讼的积极功效将荡然无存。
  2.损害司法公信力。法律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最高社会规则,全体社会成员都必须遵守。虚假诉讼行为无视国家法律,甚至是利用国家法律、诉讼制度,误导司法人员而实现其不法目的。这种行为亵渎了国家法律,是对国家法律权威的挑战,不法目的即使未能得逞,也会在一定程度上侵害法律的尊严。另外,由于虚假诉讼造成的错误判决,易引起权利受损者的质疑和不满,导致本应合理有序进行的司法程序难以正常运行,同时虚假诉讼的影响也使得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在人民心中大打折扣。作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公信力一旦降低,势必影响全民的法律信仰,从而降低人民对司法权威的信赖。
  3.浪费司法资源。就当前司法机关办案环境而言,据统计,在某些地区的基层法院,法官年均办案达两三百件之多,部分经济发达地区甚至可以达到近千件,这就意味着许多法官几乎每天都要审结1-2个案件,案多人少的矛盾仍显突出。在此背景下,虚假诉讼与其他案件一样要经历立案、庭审和执行程序,而且真正的权利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必然使执行程序陷入僵局,耗费比正常的诉讼程序更多的司法资源。另外,虚假诉讼因其自身的隐蔽性和欺骗性,要想纠正错误通常需要二审甚至再审,加之虚假诉讼行为被揭穿后,公权力介入,进入检察监督程序。这些程序不仅浪费时间,同时需要投入大量人力物力,极大地浪费司法资源,使得真正需要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的案件一拖再拖,降低了司法效率。
  司法资源是社会资源的一种,并不是可以无限支取的,同时随着公民法治观念的增强,维权意识越来越强,司法资源体现出稀缺性。在法治社会,诉讼程序的启动就是消耗司法资源的一种方式,他是公平正义的防线,应当真正用于定分止争。社会纠纷的无限性与司法资源的有限性是矛盾对立的,而虚假诉讼又使得有限的司法资源增加无谓的负担。
  (二)社会层面的危害
  虚假诉讼行为不但在法律层面上危害极大,在社会层面的危害也不可小觑。
  1.虚假诉讼行为人为了实现其不法利益,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也就是侵害了私权。虚假诉讼行为人通过合法行为的表象掩盖不法目的。这种行为在诉讼程序利益和实体利益上都会使得第三人甚至是社会的合法权益受损。他人合法权益受损主要是在本人不知情的状况下财产利益被稀释。例如,甲与乙准备离婚,甲为了离婚后多分到财产,与第三人串通,合谋虚构债务,让第三人提起诉讼,此时甲与乙还未离婚,便被拉进诉讼之中,共同对虚构的债务承担还款责任。这就稀释了乙的可分配财产利益。此处的“他人”不仅包括自然人,还包括国家、集体、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等。此外,虚假诉讼不但使得无辜第三人实体权利受损,还会在时间成本等问题上给第三人造成隐性损害。在虚假诉讼中,真正的权利人并未参与其中,无法有效行使其在正常诉讼中的抗辩权利,往往是在判决之后,虚假诉讼的目的已然达成之时真正的权利人才得知自己的权益受损。如果是债务方面的权益受损,在收到法院判决之后再提起维权之诉,其债权不但无法得到保障,反而期限利益也随之消失,造成权利人既得合法利益损失严重。除了财产性利益之外,虚假诉讼还可能对他人的非财产利益诸如名誉、信用等造成损害。
  2.扰乱了社会秩序,损害了公共利益。民事诉讼本是要求当事人在不损害社会利益的前提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要求当事人遵守诚实信用原则。而虚假诉讼行为人不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并且反作用社会生活,扰乱了原本正常的社会秩序。以驰名商标认定虚假诉讼案件为例,这种案件中,行为人通过司法诉讼程序将原本并不符合驰名商标标准的产品认定为驰名商标,根据诉讼的结果获得其实是虚构的产品知名度,从而对消费者产生误导,也影响了竞争对手。这种行为使得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社会秩序被扰乱,最终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
展开
目录
第一章 民事虚假诉讼概述
第一节 民事虚假诉讼的概念
一、主要学术观点概览
二、与虚假诉讼密切相关的概念——恶意诉讼
三、检察实践的困惑:恶意诉讼是否应纳入虚假诉讼检察监督的范畴
第二节 单方恶意型虚假诉讼的认定
一、两种对立的观点
二、单方恶意成立民事虚假诉讼的理论和实践基础
三、单方恶意型民事虚假诉讼的行为方式
四、单方恶意型民事虚假诉讼的特征
第三节 虚假诉讼的构成要件
一、虚假诉讼的本质属性
二、虚假诉讼的构成要件
三、捏造民事法律关系的表现形式
第四节 虚假诉讼案件状况及主要特征
一、近年来全国检察机关办理虚假诉讼案件情况
二、虚假诉讼案件的主要特征

第二章 虚假诉讼的成因及危害
第一节 虚假诉讼的成因
一、社会层面的原因
二、法律层面的原因
第二节 虚假诉讼的类型及危害
一、虚假诉讼的常见类型
二、特殊类型的虚假诉讼
三、虚假诉讼的危害
第三节 规制虚假诉讼的意义
一、保护真正权利人的合法利益
二、完善法律体系
三、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
四、提高司法公信力,维护司法权威
……

第三章 虚假诉讼的相关法律规定及完善思路
第四章 虚假诉讼检察监督
第五章 虚假诉讼的线索发现与查证
第六章 虚假调解规制与检察监督
第七章 虚假仲裁规制与检察监督
展开
加入书架成功!
收藏图书成功!
我知道了(3)
发表书评
读者登录

温馨提示:请使用国防科技大学图书馆的读者帐号和密码进行登录

点击获取验证码
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