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
本章要求掌握的罪名
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间谍罪,叛逃罪,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本章精要
分裂国家罪在客观方面的基本内容有两点。一是分裂国家的行为,意指将国家分割为几个部分,建立独立政权,对抗中央政府,谋求国际承认。二是阻碍、破坏国家统一活动的进程行为。这些行为具体表现为组织、策划、实施三种方式。所谓组织,是指通过招募、雇佣、纠集、强迫、引诱等手段控制多人参加分裂国家罪活动;所谓策划,是指出主意、定办法、制定方案、谋划犯罪策略;所谓施,是指亲自指挥、协调实行分裂国家罪行为。无论行为人实施了其中的一种或几种行为,都以分裂国家罪一罪定性,不实行数罪并罚。
煽动分裂国家罪较容易掌握,实质是对于分裂国家犯罪行为的一种预备行为的犯罪化。应当注意“煽动”的内涵是指,以语言、文字、图像等方式对他人进行以分裂国家为内容的鼓动、宣传。本罪是行为犯,一经实施即构成犯罪既遂。
叛逃罪的犯罪主体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其行为是指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在境外叛逃。
间谍罪与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都是行为犯,二者在犯罪客观要件方面有类似之处,要注意区分具体行为方式上的不同。
间谍罪强调行为人 (含机构、组织、个人)和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发生非法联系,其行为有以下几种:一是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或者境内外机构、组织、个人与其相勾结实施的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活动;二是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三是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以外的其他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或者境内机构、组织、个人与其相勾结实施的窃取、刺探、收买或者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或者策动、引诱、收买国家工作人员叛变的活动;四是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五是进行其他间谍活动的行为。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