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改革40年》:
一、概述
作为社会保障的基础体系之一,我国社会福利是由国家依法提供的,旨在满足社会成员基本需要的照顾性或补偿性物质帮助和服务。我国各级民政部门是社会福利的主管部门,民政部门主管的社会福利主要有三大项,即老年人社会福利、残疾人社会福利和儿童社会福利。改革开放初期,社会福利以无依无靠的困难人群为对象,以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为制度目标。随着改革开放的全面发展,社会福利对象逐步拓展,社会福利水平稳步提升,政策措施不断完善,政策成效显著增强。1985年发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七个五年计划的建议》,明确提出了社会保障的概念,并将其分为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四部分,社会福利逐步实现从救济型向社会福利型转变,从单纯供养向供养与康复并重转变。2000年,全国社会福利社会化工作会议召开,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民政部等11部委《关于加快实现社会福利社会化的意见》(国办发[2000]19号),对增加社会福利设施、拓宽社会福利服务领域、提高社会福利服务水平提出了要求。2004年,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健全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相衔接的社会保障体系”。此后,在多个党的中央全会或全国代表大会发布的文件中都沿用了这一表述。2006年,第十二次全国民政会议作出大力推进社会福利社会化、逐步发展适度普惠型社会福利的重要部署,社会福利转型升级迈出重要步伐。
近年来,我国的社会福利事业顺应经济转轨、社会转型的新形势需要不断探索发展,取得前所未有的成就,逐步搭建起以权益保护、津贴补贴、福利服务、社会优待为主要内容的福利制度体系,初步构建起内容广泛、水平适度、充满活力的社会福利框架,促进幼有所育、老有所养、弱有所扶的新进步。
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增进民生福祉作为发展的根本目的,着眼于在发展中补齐民生短板,部署推进一大批惠民举措落地实施。仅在福利津贴补贴方面,国家层面已经集中部署实施了孤儿基本生活费、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高龄老人津贴、生活困难老人养老服务补贴和失能老人护理补贴,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等多项制度,老年人福利、儿童福利、残疾人福利与妇女福利等诸多方面得到明显改进,人民群众在改革发展中的获得感显著增强。同时,我国老龄化程度日益加剧,在应对人口老龄化、发展养老服务方面的政策措施、工作基础、体制机制等还存在明显不足,困境儿童抚养、留守儿童关爱、精神卫生防治工作存在诸多困难和问题,这些都引起了各方面的广泛关注,亟待加快推进社会福利建设。
从理论研究和国际国内实践看,社会福利本质上就是对美好生活状态的追求,就是通过社会政策的实施让人民群众拥有良好的获得感、安全感和幸福感。党的十九大报告作出重要政治判断,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解决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筑牢民生底线,推动我国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既要坚持发展,做大蛋糕,更要分好蛋糕,让改革发展的成果更多更公平地惠及全体人民;抓住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坚持人人尽责、人人享有,坚守底线、突出重点、完善制度、引导预期,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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