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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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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时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新法规汇编2020年第6辑(总第280辑)
0.00     定价 ¥ 18.00
国防科技大学图书馆
  • ISBN:
    9787521612035
  • 作      者:
    司法部
  • 出 版 社 :
    中国法制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20-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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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推荐

国家行政法规正式版本

部门规章备案指定出版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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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2018年3月1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将司法部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的职责整合,重新组建司法部,作为国务院组成部门。其主要职责是,负责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草案起草,负责立法协调和备案审查、解释,综合协调行政执法,指导行政复议应诉,负责普法宣传,负责监狱、戒毒、社区矫正管理,负责律师公证和司法鉴定仲裁管理,承担国家司法协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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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中华人民共和国新法规汇编》是国家出版的法律、行政法规汇编正式版本,是刊登报国务院备案并予以登记的部门规章的指定出版物。

本辑为2020年度第6辑,收入2020年5月份内公布的法律1件、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1件、国务院文件3件、报国务院备案并经审查予以登记编号的部门规章4件、司法解释5件,补收2020年4月份内公布的司法解释1件,共计15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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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20年5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公布  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

 

第一编  总    则

第一章  基本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第三条  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四条  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第五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第六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九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第十条  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十一条  其他法律对民事关系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章  自 然 人

第一节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三条  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第十四条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第十五条  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第十六条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第十七条  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

第十八条  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十九条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条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一条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二十二条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第二十四条  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被人民法院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本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申请,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其智力、精神健康恢复的状况,认定该成年人恢复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本条规定的有关组织包括: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为住所;经常居所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所视为住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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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编辑说明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决定   

 

国务院文件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2019年落实有关重大政策措施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予以督查激励的通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降低物流成本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的通知   

 

国务院部门规章

 

农业农村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审批办法   

 

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   

 

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   

 

新兽药研制管理办法   

 

兽药进口管理办法   

 

乡村兽医管理办法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   

 

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   

 

农业部关于下发《海洋渔业船舶船员证书》考试发证收费标准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     

 

中韩渔业协定暂定措施水域和过渡水域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     

 

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   

 

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   

 

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   

 

公安部关于修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的决定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光荣院管理办法   

 

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央军委政法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军地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协作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关于加强军地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协作工作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司法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全国推广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网上数据一体化处理”改革工作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监察委员会、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中央委员会、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关于印发《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监督管理办法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办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办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 

 

附:

 

2020年5月份报国务院备案并予以登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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