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房地产市场价格决定机制与房地产金融》:
在原始社会,人们依氏族划分领地,群居生活。土地为氏族公有,人们集体耕种,粮食平均分配。当时的人们主要利用自然遮蔽物遮风挡雨,如山洞、树木等,不存在房屋。经过一段时间的发展,人们逐渐开始建造一些简易的人工建筑,居住空间向高空发展,是人类房屋最早期的雏形。原始社会没有阶级,也没有等级之分,所有的土地资源为氏族公有。
从原始社会末期起,社会开始发生分层分化,伴随着阶级的萌芽,也萌发了等级的胚芽。人类进入文明时代后,等级分化进一步深入发展,于是在古代国家中便出现了各种社会等级制度。随着社会等级制度的进一步明晰,资源不再为人们所公有,土地逐渐为贵族私有。
全国范围性的房产等级制度很早就有所体现。唐朝以后,中国在土地管理方面有立契、申牒和过割制度。土地买卖需要通过官府,进行书面申报和登记,否则不仅交易无效,还会受到当时律法的严厉制裁。从古代的登记制度来看,土地登记制度是伴随着土地赋税制度而存在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税赋的征收。地契只是一种附带性的证明,并不能作为土地的确权证书,所以当时的产权不明晰。且地契资料都掌握在官府手中,普通民众不能随意查阅,所以在当时查验地契的真伪绝非易事,土地交易也难上加难。
严格地说,我国在民国之前并没有形成以公示为目的的地产登记制度,但以征收税赋为目的的土地登记从周朝就开始了。从当时的情况来看,我国古代房产和田产大多是同步登记的,田宅一体。按照周朝建立时的制度,周天子拥有对全国土地的所有权,他直接统治的区域称为王畿。王畿之外的土地进行分封:诸侯所分得的土地称为诸侯国;卿大夫所分得的土地称为采邑;士所分得的土地称为禄田。他们对自己所分得的土地享有使用权,不能任意处分;他们还必须定期向周王交纳贡赋,土地的所有权还是掌握在周王手里。
南宋时期,民众按照统一要求制作砧基簿,全面记载户主、田产面积、街坊四邻、来源等土地情况,附以地形图,经邻保正长统计查勘无误后上报经界所,经界所验证核实后交付给产权人,收存于各地的官府。进行田产交易时,买卖双方持砧基簿到官府进行审批,方为转让成功。在当时,出卖不动产不仅要上报官府进行审批,还要经过亲邻的同意。在宋朝的土地交易制度中,亲邻具有优先购买权。中国古代的社会基础是宗族制度,一切的不动产在法律和道德两个层面都是个人与族人所共有的,尤其是房屋这种由祖上遗留的房产,如果未经叔伯兄弟同意就出售,很可能伤害其情感与利益。为了维护这种基础制度的稳定,减少宗族内部的纠纷,朝廷规定在卖房前一定要先征求亲属的同意,这也是为了政府能更好地控制每一户居民,减少征税,破案、统计人口的难度。当时正规的做法是:第一步,将所有亲邻列成一个清单,要求每个人在上面签字。只要有其中一人不同意,交易就算失败。第二步,亲邻同意之后,就要按国家统一格式制作契约并拿到官府印契。契约中包括双方当事人的姓名、交易原因、标的价金、担保条款等内容。第三步,缴纳契税,官府在契约上加盖官印,表明契约生效,并受到当时的法律保护。私下的房屋交易不仅不具有法律效力,还是偷税漏税的违法行为。历朝房屋交易税额不等,但对于购房者都是不小的负担,所以民间常有私下交易的情况发生。私下交易的确能省下不少的税费,但私下交易没有法律效力,不受官方保护,久而久之造成了交易混乱、产权不明、档案管理无效等严重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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