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想探究
诚如学者克里斯托弗·D.赖特所言:“《社会契约论》明确指出,每一个社会成员都应该拥护社会的共同意志,放弃他们个人随心所欲的权利。”此外,对于那些不按照共同意志行事的人,最高统治者可以对他们采取行动。然而,“卢梭指出,与这种状态伴随而来的是社会个体自由的加强,而非削弱。”总体而言,社会契约使人享有更多、而非更少的自由。卢梭指出,这是因为“个人享有的自由越多,他们就有更多的机会来改善生活,并追求那些能带来好处的目标。”
然而,与社会契约伴随而来的自由也是一种道德自由,因为“社会契约……使人们能够依照他们的政治职责行事,而不是根据自然……习得的欲望行事。”换句话说,当人们被迫遵循共同意志时,他们是在遵循自己加入社会契约时所同意服从的规则,而不是盲目服从他们的自然本能。因而,在卢梭看来,感受自由与享有自由之间存在着根本差别。自由并不是指完全独立,而是指你能在多大程度上遵循你原先同意的理性法则:“自由的标准是看一个人的行为是否符合他为自己设立的法则。”
关于社会契约下宗教的作用这一问题,卢梭认为,只要宗教不危害社会,就应该允许宗教自由。然而,卢梭接着又提出,为防止人们的自私行为,社会也要求“民间有一些信仰和信条,指出上帝的旨意普世存在,在来生善有善报,恶有恶报”。他顺着这一思路指出:“如果最高统治者无法迫使所有人都相信这些信条,那么他可以将任何不相信它们的人逐出国门。”
尽管卢梭重视宗教自由,但他认为,最根本的问题是要保护社会,这意味着“任何人都不能有意地享有可能会给社会招致破坏的权利。”被忽视之处
在《社会契约论》中,有一点相对受到忽视,即立法者+(指导人们遵循共同意志的个人或组织)在卢梭思想中的作用。这倒并不是说批评家们根本没有提及这一概念,而是相对于卢梭思想中的其他内容,这一概念受到的关注要少得多,尽管它可能十分重要。由于立法者的概念是卢梭思想体系中较为令人困惑的部分,因此它常常被忽略。
“必须让个人意志服从理性,必须教会公众认识到自己的愿望,”卢梭写道,“因此立法者是十分必要的。”他这样说的意思是,为了确保社会成功,社会中的个体之间必须拥有某种共同的纽带。这种纽带不可能来自社会本身,而必须来自外界。这一纽带或这一精神的源泉就是立法者。至关重要的一点在于,立法者并不参与制定法律,这多少有些令人费解;只有作为最高统治者的人民才可以承担立法的工作。
立法者的作用是“指导最高统治者,使其通过的决策明智而有效”。立法者不能简单地运用理性来说服人民按此行事,因为这样做是没有效果的。相反,立法者必须“通过一种间接的机制来激励人民采取恰当的态度和社会精神,或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劝说但不强迫人们信服’”。事实上,虽然卢梭的这一部分观点相对受到了忽视,但这并未对《社会契约论》一书的重要性产生什么影响,因为他的其他观点已经在西方政治思想界占据了十分重要的地位。
……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