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政治学思考》:
二、发挥党委的主体责任要注意哪些问题?
党委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主体责任不容推卸,充分发挥和落实党委的主体责任应该注意解决好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正确认识主体责任的内涵。党委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主体责任,是指党委领导班子作为一个整体应该是党风廉政建设的主要承担者,要负领导责任和政治责任。在这里要防止两种倾向:一是认为党风廉政建设是纪委的工作内容,党委在需要的时候做个姿态、表示支持就可以了,不从内心把党风廉政和班子作风建设当作自己的主要责任,不重视研究权力约束和监督的体制机制,推卸党委应该承担的责任;二是党委对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具体事务大包大揽,以自己的领导地位直接干预纪委查案办案的具体工作,妨碍或阻挠纪委的正常工作,滥用职权,越俎代庖。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三次会议上对于党委主体责任的论述比较全面和准确,我们在实际工作中应该正确理解、全面把握。
第二,明确党委和纪委的关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上提出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求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那么这两种责任如何区分,在这个问题上党委和纪委之间究竟应该是什么关系呢?如果不把这二者的关系理顺,不把它们的职责权限划分清楚,党风廉政建设是不可能取得实效的。如前所述,党委所负的主体责任主要是政治责任和领导责任,具体内容主要体现为日常的常态工作;纪委所负的监督责任主要是业务责任和专业责任,工作内容主要体现为对违法违纪和腐败案件的事前预防、事中干预、事后惩罚和处分,其监督的对象理应包括同级党委及主要领导。党委的主体责任更多是正面建设,树立正气,建立制度机制;而纪委的监督责任更多地表现为反面惩戒和调查处理。
在这个问题上,纪委虽然采用双重领导体制,既要接受同级党委的领导,又要接受上级纪委的领导,但是其接受的这两种领导是有区别的。它们接受同级党委的领导更多体现为政治领导,接受上级纪委的领导主要侧重于业务领导和专业领导。也就是说,各级纪委在自己本职工作的查案办案问题上,应该有相对于同级党委的自主性和独立性,更多地接受上级纪委的领导。只有这样,才能体现纪委对于党委的监督责任,才能增强对同级党委和主要领导的监督和制约。
第三,重视发挥党代会和全委会的作用。落实党委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主体责任,并不是让党委唱独角戏,而是要发挥党委的领导责任和政治作用,充分调动各级党委的组织主体参与到党风廉政建设中来。党的十七大上已经提出,党的各级代表大会实行任期制,选择一些县市试行党的代表大会常任制,重大事项决策要实行票决制等,地方各级党委常委会要向委员会全体会议定期报告工作并接受监督。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就要通过制度和机制的设计,领导党内的这些组织主体发挥作用,把更多的决策事项交给它们,经过充分的民主讨论后再进行表决,逐步建立和完善党代会对党委会、全委会对常委会、常委会对“一把手”有效制约和监督的机制,以此对党委班子和主要领导的权力形成制约,防止权力过分集中,避免和减少腐败的发生。
第四,主体责任必须要有问责机制。党委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主体责任,不应是一句笼统的空话套话,而应该以明确的形式规定下来。当那些因不能履行主体责任的党委出现问题的时候,必须实行问责机制,追究主要领导的政治责任和领导责任。当然,如果是主要领导自身滥用权力、出现各种腐败问题,则还要接受党纪国法的严厉惩罚,要追究其法律责任。正如十八届中央纪委三次会议中指出的那样,主要领导人不抓党风廉政建设就是严重失职,要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
如前所述,党委的主体责任问责制意味着:如果党委班子风气不正,提拔干部用人不当,到处充斥溜须拍马的奸佞之徒,小人当道,老实人吃亏,那么就必须追究党委班子的责任;如果党委班子成员不能以身作则,反而自身出现违纪腐败问题,那不仅要追究党委的领导责任和政治责任,更要追究当事者个人的纪律和法律责任:如果党委不研究制度建设,没有形成良好的权力监督和约束机制,以至于工作程序混乱、不规范,不能有效地防止腐败现象的发生,出现各种违纪腐败问题,那同样也要追究党委,尤其是主要领导的主体责任;再有,如果党委主要领导不能正确认识党委和纪委的工作分工,对于纪委的具体业务工作横加干涉,或者是出于私心向纪委查办的案件乱伸手,那都是不能正确履行党委的主体责任,都要进行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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