绪论
第一节刑法概述
一、刑法的概念
(一)刑法的定义
刑法是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二)刑法的形式
1刑法的形式
刑法的形式,也就是刑法的表现形式、渊源或出处。在中国,刑法的形式包括刑法典、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此外,民族自治地方的省级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和刑法典的基本原则制定的变通或补充规定,也可谓刑法的渊源。但这种规定只在特定地域适用,没有普遍适用的效力。
(1)刑法典。刑法典是全面、系统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内容的法典。我国先后有两部刑法典:①1979年制定的第一部刑法典,称为“修订前刑法典”“1979年刑法典”“旧刑法典”。②1997年制定的第二部刑法典,称为“修订后刑法典”“1997年刑法典”“新刑法典”,即现行刑法。此外,我国自1999年开始通过修正案的方式对现行刑法进行修订,自1999年开始并于之后通过的十一个《刑法修正案》,也是刑法典的有机组成部分。
(2)单行刑法。单行刑法是规定某一犯罪及其后果或者刑法某一事项的法律,它是国家以决定、规定、补充规定、条例等名称颁布的。“单行刑法”不同于“单行刑事法律”,“单行刑法”仅指单行刑事实体法律,“单行刑事法律”包括单行刑法和单行刑事诉讼法律。在1997年新刑法颁布之后,我国也颁行了一部单行刑法。现行单行刑法只有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8年12月29日颁行的《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一部。
(3)附属刑法。附属刑法是指在民事、经济、行政等非专门刑事法中附带规定的一些关于犯罪与刑罚或追究刑事责任的条款,如在海关法、环境保护法、票据法中规定的有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条款。我国的附属刑法采用的大多是宣示性规定,即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可见,我国的附属刑法一般只重申刑法典的内容,没有确立新的犯罪与法律后果的具体内容。值得注意的是,基于罪刑法定原则,在行政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中有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条款不属于附属刑法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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