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务会计》:
2.3.1 法务会计的基本假设
假设是法务会计领域中无须证明的前提条件。如果没有这些前提条件,法务会计就不能有效地开展业务活动。法务会计的基本假设包括以下内容:
1)法律事项假设
法务会计所考察的是法律事项所涉及的会计事实,它是围绕某一法律事项开展业务,因法律事项的发生而引起,并随着法律事项的解决而终结。凡是该法律事项涉及的会计事实都必须查清、核实,并向委托人报告。实际上,法律事项假设相当于财务会计中的会计主体假设,会计主体假设划定了会计的空间活动范围,法律事项假设划定了法务会计的空间活动范围。因此,法务会计遵循法律事项假设,即事先明确为哪个法律事项的处理提供专业服务。
2)犯罪留痕假设
虽然经济犯罪没有公开的、可见的犯罪现场,但是在有关会计资料中会留下经济犯罪和舞弊的痕迹和信息,法务会计人员可以恰当地运用会计、财务、计算机等有关技术与方法从会计资料中发现犯罪线索和犯罪事实,并通过取得记录犯罪行为的会计证据举证揭露犯罪方的经济犯罪和舞弊行为,要求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征兆表现假设
万事万物在同一空间、时间生长,必定存在相互间的联系,各种舞弊行为虽然隐蔽,但是终究会通过其他组织单位(如会计师事务所、做空机构、证监会等)发现并披露舞弊形式,或者自身陷入经济困境最终暴露舞弊形式,舞弊行为的表现形式就是舞弊的征兆。无论舞弊行为多么巧妙地伪装或者隐藏,总是能够在某一时点或某一空间以一定的征兆表现出来。如企业高级管理层或董事会频繁改组、企业高管频繁更替;高管人员过多介入专业性较强的会计政策选择、会计估计和会计判断;企业在银行开设的银行账户众多,频繁更换为之服务的金融机构,向金融机构借入高风险的贷款并以关键资产做抵押;经常在会计期末发生数额巨大的关联交易;公司与其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关系高度紧张或关系过于密切,频繁更换会计师事务所或拒绝更换信誉不佳的会计师事务所;频繁卷入诉讼官司等。
4)“2:4:4”假设
近年来,关于我国资本市场上市公司舞弊行为频频爆雷,如2017年长生制药疫苗造假案件,2018年圣莱达、国药控股、金亚科技、昆明机床等财务造假案件,2019年爆出的康得新、康美药业巨额财务造假,2020年瑞幸咖啡自曝财务造假等。这些舞弊案件隐藏时间较长,发生舞弊行为时大多数不为人知。我国资本市场每年都会爆出公司财务造假案,但是仍然有一些造假公司并未被发现和被披露。人们将舞弊按照被发现程度分为三种类型:①已经发现并向公众披露的舞弊;②已经被发现但还未公开披露的舞弊;③还没有被发现的舞弊。第一类舞弊大约占舞弊总数20%,第二类和第三类各占舞弊总数的40%。第一类舞弊相较于第二类和第三类舞弊手段明显、隐藏手法简单;第二类舞弊可能因为舞弊证据不足等原因未被公开披露;第三类舞弊手段更复杂,隐藏技术更高。
5)货币计量假设
一般会计的货币计量假设规定了会计工作的计量单位,它要求会计主体采用货币作为主要的计量单位,并假设币值不变。法务会计处理法律事项涉及的会计事实(调查资产侵占、损失赔偿计量和资产保值增值等)必须明确业务中的纠纷金额、财产损失、犯罪金额等问题,这些问题以货币作为主要计量单位。
6)可验证性假设
可验证性假设是指法务会计人员在工作中取得的资料、得出的结论具有可验证性。不同的法务会计工作人员采取相同的技术、程序可以获得相同的资料、结论,或者根据取得的资料、得出的结论可以追回到最原始的证据,这利于保障法务会计的真实可靠性。如果脱离可验证性假设,法务会计人员的结论就没有依据,无从检验其真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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