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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时间 :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业务民事纠纷案例解析
0.00     定价 ¥ 68.00
湖州市图书馆
此书还可采购4本,持证读者免费借回家
  • ISBN:
    9787521607055
  • 作      者:
    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
  • 出 版 社 :
    中国法制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9-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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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推荐

  | 以案说法 | 以案释法 | 以案析法 | 以案辨法

  认知审计业务民事纠纷和审计业务法律风险,从实际案例中了解、掌握民事诉讼的应对与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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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北京注协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为决策机构,秘书处为执行机构。同时,为充分实现会员治会、保证决策科学,北京注协按照专 业化、年轻化、充分借助行业智力优势的原则,先后建立了惩戒委员会、维权委员会、专业技术指导委员会、继续教育委员会、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委员会、注册管理 委员会、宣传委员会、资产评估专业委员会8个专门委员会,为专业化自律管理奠定了坚实基础。自2001年以来,北京注协积极探索在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开展党 团工会建设的有效途径,分别成立了行业党委、行业团委和行业工会,形成党团工会齐抓共管、共促行业发展的有效管理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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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随着我国经济和注册会计师行业的高速增长,与注册会计师审计业务相关的民事诉讼案件也越来越多,不可避免地暴露出诸多问题。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一贯注重行业发展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基于此,协会组织专业法律人士编写了此书。全书分为四个部分,通过选取具有典型意义的真实案例分析解读,让读者感同身受地认知审计业务民事纠纷和审计业务法律风险,让读者立足于司法审判实践的视角,学习、理解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从实际案例中了解、掌握民事诉讼的应对与策略。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衷心希望本书能够提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业务法律风险意识,为会计师事务所理解审计业务相关法律法规提供帮助,为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民事纠纷的防范与应对上提供有效的理解,以促进整个行业的长足、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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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第一章 特殊侵权纠纷案例分析
  【案例一】
  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某会计师事务所与曹某荣、吴某稳等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
  【裁判书字号】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沪民终第147号
  【典型意义】
  本案例为2018年度社会较为关注的热点案件。该案例对证券虚假陈述案件中关于揭露日法律规定的理解及其认定,以及会计师事务所证券虚假陈述的责任大小、承担方式的理解、认定等,具有较好的范例意义。
  【案件焦点】
  1. 如何认定证券虚假陈述揭露日;
  2. 如何认定证券虚假陈述与交易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
  3. 证券市场系统风险导致投资者损失的占比问题;
  4.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直接责任人承担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的方式。
  【基本案情】
  2015年11月7日,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智慧)公告收到《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2016年7月2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大智慧2013年年报存在信息披露的违法行为。同日,为大智慧出具审计报告的某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某所)、出具评估报告的北京中同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同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案件的几个关键时间节点过程图如下所示:2017年,投资者曹某荣、吴某稳、石某、沈某(以下统称原告)据此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对大智慧、某所的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诉讼,要求赔偿其在2014年3月以后买入大智慧股票的投资损失。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大智慧发布《2013年年度报告》日即2014年2月28日为虚假陈述实施日,大智慧发布收到《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公告日即2015年11月7日为揭露日,2016年1月12日为基准日。
  【裁判结果】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一、大智慧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曹某荣经济损失6627600元;二、大智慧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吴某稳经济损失3237071元;三、大智慧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石某经济损失8843652元;四、大智慧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沈某经济损失6504951元;五、某所对大智慧依本判决第(一)项至第(四)项所负的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大智慧和某所均不服一审判决,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另查明,2015年6月中旬至2015年8月,因证券市场去杠杆等多重因素影响,沪深股市发生大幅波动,出现千股跌停、千股停牌,流动性缺失等异常情况,导致上证综指出现大幅下跌,包括大智慧股票在内的绝大部分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均大幅下跌,但大智慧股票在此期间前后最高点和最低点出现的时间和下跌的幅度与上证综指之间存在明显的差异。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总结案件的争议焦点有四点:1.本案虚假陈述揭露日的认定是否正确;2.案涉证券虚假陈述与投资者的交易损失之间有无因果关系;3.证券市场系统风险等其他因素导致投资者损失的占比是否正确;4某所是否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经审理,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沪民终第147号民事判决书,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解析】
  1.如何认定虚假陈述揭露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虚假陈述揭露日,是指虚假陈述在全国范围发行或者播放的报刊、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上,首次被公开揭露之日。
  大智慧上诉理由中提出,本案揭露日应以上诉人公告《整改报告》之日为准。而法院认定揭露日是大智慧公告《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之日,即2015年11月7日。
  我们认为,一审法院对揭露日的认定是正确的。上海大智慧收到两份行政处罚决定书虽然都进行了网上公告,也都是对2013年年报涉及问题的处罚,但两份处罚决定书的内容并不完全与本案审理内容相关。其中,大智慧公告的《整改报告》,是由上海证监局沪证监决(2015)4号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作出的,监管措施涉及的主要内容是大智慧在2013年年报中未充分披露软件收入确认的会计政策、客户信息披露不准确、未披露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报告等一些公司的信息披露违规情况。而中国证监会(2016)8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主要处罚内容为大智慧2013年年报中通过提前确认软件销售收入、将客户购买理财产品等收款作为软件销售所得、利用框架协议、改变年终奖的计算期间、倒签项目合作验收确认书、提前确认收购其他公司的购买日等多种方式,虚增公司当年的收入和利润等具体会计信息披露虚假的问题。由此可见,大智慧公告的《整改报告》与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涉及的具体内容及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完全不同。而本案审理涉及的内容是上市公司以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提前确认收入、虚增收入和利润的虚假陈述行为,并不是普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考虑到案件的虚假陈述揭露内容应与虚假陈述行为具有高度一致性,揭露的方式和范围应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揭示力度应足以引起市场内理性投资者的注意和警惕等因素,二审法院认定大智慧公告《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之日,即2015年11月7日为揭露日。最终,大智慧关于揭露日的主张未得到二审法院的认可。
  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关于虚假陈述揭露日的规定仅见于《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第二十条第二款:“虚假陈述揭露日,是指虚假陈述在全国范围发行或者播放的报刊、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上,首次被公开揭露之日。”上述规定仅对虚假陈述揭露日作出了宽泛的定义和笼统的解释,但针对认定标准等具体问题却未加以明确规定。因此,由于现行法律规定中对于虚假陈述揭露日认定的基本原则、标准尚未细化,实务操作中因为案件情况各异、裁判观点不同,也难以形成统一的意见。
  根据《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假陈述揭露日的认定应具备以下三个要素:第一,揭露必须达到全国范围内的传播;第二,存在多次揭露时应当以首次揭露的时间为揭露日;第三,揭露应当以公开方式。具体到复杂的个案中,这些条件仍显得过于笼统,导致案件在审判中对揭露日的问题出现了很多争议。在揭露日认定标准的众多争议中最主要的争议是:虚假陈述揭露是否必须揭露具体、明确的虚假陈述内容。这一争议往往决定了法院是采纳《立案调查通知书》还是《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公告日作为揭露日。
  上市公司虚假陈述揭露日的意义在于,一方面,揭露日的认定直接影响了投资者的投资损失与虚假陈述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即投资者在哪一个时间段买入、卖出或持有证券符合索赔条件。另一方面,揭露日也直接影响了基准日和基准价,即投资者能够获得多少赔偿。因此,虚假陈述揭露日的认定往往是该类案件中最主要的争议焦点之一。揭露日在证券虚假陈述纠纷案件中占据了如此重要的地位,但司法实务中对于其认定却缺乏统一的标准。各地区、各级别法院的认定标准各不相同、莫衷一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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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前言1

第一章 特殊侵权纠纷案例分析

【案例一】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某会计师事务所与曹某荣、吴某稳等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

【案例二】上海德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甲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乙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证券虚假陈述纠纷案管辖权异议纠纷案

【案例三】曾某某与甲会计师事务所、晋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

【案例四】朱某某与甲会计师事务所、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

【案例五】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粮食集团收储经销有限公司、吉林粮食集团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

【案例六】某会计师事务所、王某某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

【案例七】广州市创势翔投资有限公司与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

【案例八】袁某与金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某会计师事务所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

【案例九】何某某与云南云投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某会计师事务所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追偿权纠纷案

【案例十】孙某某与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

【案例十一】陈某某与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

第二章 一般侵权纠纷案例分析

【案例十二】广州越秀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合伙企业与某会计师事务所、健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案

【案例十三】浙江正茂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与某会计师事务所、健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案

【案例十四】某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与唐某某、成都市金堂路桥工程公司、成都市友鑫商贸中心(原名成都建海工程发展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案

【案例十五】戴某某与甲会计师事务所、乙会计师事务所等侵权责任纠纷案

【案例十六】闻某慧与甲会计师事务所、武汉祥和阳光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案

第三章 审计业务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案例十七】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宝安支行、某会计师事务所侵权责任纠纷案

【案例十八】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宝安支行、某会计师事务所侵权责任纠纷强制执行异议案

【案例十九】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甲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服务合同纠纷案

【案例二十】广东品艺灯饰有限公司与某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服务合同纠纷案

【案例二十一】沈阳天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甲会计师事务所、乙会计师事务所辽宁分所、乙会计师事务所服务合同纠纷案

附录:相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节选)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节选)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节选)》

5《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节选)

6《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节选)

7《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节选)

8《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

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

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民事侵权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

11《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节选)

1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金融机构为企业出具不实或者虚假验资报告资金证明如何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通知》

1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节选)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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