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己权界新论——传播法比较研究》共十三章,总体上可分为五个版块:第一章为宪法权利部分,第二、三章为国家安全部分,第四、五、六章为社会秩序部分,第七、八、九、十章为公民权利部分,第十一至十三章为特殊权界部分。本书立足于世界媒介法治的历史语境和现实进程,从新闻传播法的宪法原则、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公民权利和特殊权界五个维度,全面梳理和系统研究了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印度法系和中华法系国家的传播法律体系、历史进程和现实变革。从方法论上来说,本书运用法律解释学方法、定性比较分析法和案例研究法,围绕传播法中的煽动诽谤、泄密问题、淫秽规制、亵渎宗教、种族仇视、名誉侵权、隐私保护、知识产权、媒介审判、真实威胁、数据迁移和青少年在线保护,对传播法治进行了法律文化、法律解释和法律适用层面的比较分析与法理诠释,全面探讨了各个法系主要代表国家在媒介侵权竞合问题上的差异、群己权界统合上的制度回应和法益平衡。
虽然说是表达权是基本人权和宪法权利,既有助于维护国家利益、又能保障个人权利,对于个人和社会都有很高的价值,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该权利的行使不受任何事前限制。就本质而言,该基本权利是一项法律上相对的权利。法学家孟德斯鸠指出:“自由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如果一个公民能够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有自由了,因为其他的人也同样会有这个权利。”[ [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张雁深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78年版,第154页。]如果滥用该权利,必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日本《宪法》第12条强调:国民宪法上保障的权利不可滥用,“必须常以公共福祉为前提,负权利行使之责任”。[ [日]松井茂记:《媒体法》,萧淑芬译,台北: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04年版,第34页。]《欧洲人权公约》第十条第二款明确规定:行使第一款规定的权利的时候应当履行有关义务和责任;为了维护国家安全、领土完整和公共安全;为了维护秩序或者预防犯罪,保护人民健康以及维护道德,防止机密信息的传播;为了维护司法的权威和独立性,可以通过法律规定行使这些自由所应当遵守的、于民主社会所必要的程序规定、条件、限制或者刑事制裁。[ [德]罗尔夫·施托贝尔:《经济宪法与经济行政法》,谢立斌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8年版,第153页。]
德国《基本法》第五章中的但书条款规定:“根据普遍法律条款、为保护青年的法律条款及尊重个人荣誉之权利上述权利可受到限制。”[ 张千帆:《西方宪政体系》(下册·欧洲宪法),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647页。]虽然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的保障表面上似乎是绝对的,但是绝对主义的保护理念从未在美国最高法院占据主流,美国最高法院的多数大法官长期以来认为,《权利法案》中的保障必须接受一些限制,言论表达应该有边界。对表达的规制可以防止“沉寂化效应”的出现,法学家欧文·费斯(Owen M. Fiss)指出:“要求干预的理论是,培育全面、公开的辩论是一个对国家而言可允许的目标,这种辩论确保公众听到所有应该听到的声音。”[ [美]欧文·费斯:《言论自由的反讽》,刘擎、殷莹译,北京:新星出版社2005年版,第14页。]即使是坚定的自由主义者哲学家哈耶克,也认为该基本权利并不是不受一般法规之限制的绝对权利,他称:“言论自由当然不意味着我们可以自由地造谣、诽谤、欺诈、教唆犯罪或以报假警制造混乱等等。”[ [英]弗里德利希·哈耶克:《法律、立法与自由》,邓正来等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0年版,第43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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