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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问题”法律救济研究:以侵权责任法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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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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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ISBN:
    9787519708511
  • 作      者:
    贾爱玲
  • 出 版 社 :
    法律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2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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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贾爱玲,女,黑龙江人,副教授,硕士生导师。浙江农林大学法政学院环境法硕士点负责人,主要从事民法学、环境民法学的教学和研究。目前在研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一项。先后主持完成了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等十余项。出版专著《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研究》和《环境侵权损害赔偿社会化制度研究》两部。在《学术界》《云南社会科学》《环境保护》《河北法学》等刊物相继发表论文40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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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一系列有关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程序性规范的出台,表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程序性规范基本完备。所以,民事侵权法“必须反映资源生态环境逐渐恶化的社会特点”,将生态环境利益纳入保护范围,为民事判决提供实体法依据。但《侵权责任法》对此只能作出原则性、宣示性的规定。因而,制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法》,为环境公益诉讼提供裁判规则,是推进环境司法深入开展的必然要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法》兼具私法和公法属性,是用私法手段解决“环境问题”。与此相应,“环境侵权”的内涵应扩大为:人为破坏生态或污染环境,造成他人人身权、财产权、或公共生态环境损害,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鉴于环境侵权的特殊性,传统的侵权责任理论在解决环境侵权纠纷问题上已显得力不从心,为此,应引入社会化的救济方式,弥补民事赔偿等个别化救济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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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目 录
序 言
   一、生态环境损害救济的公法局限与私法缺失
   二、“两诉讼”的确立将生态环境损害纳入民事司法救济轨道
   三、《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与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衔接的应然路径
   四、民事索赔与行政执法以“生态功能损失”为界分
   五、侵权损害的个别化救济与社会化救济相结合
第一章 公益损害: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
  第一节 资源、环境、生态的界定
   一、资源、环境、生态的特点
   二、资源、环境、生态的区分
   三、资源、环境、生态的区分是对功能的界定
  第二节 生态环境损害的阐释
   一、“人”的损害与“生态环境”的损害
   二、生态环境损害的词源
   三、生态环境损害的类型: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四、大陆法系重“环境污染”的立法特点
  第三节 生态环境损害之生态破坏
   一、生态破坏进入立法视线
   二、生态破坏的表述和含义
   三、“生态破坏”不同于单纯的自然资源损害
   四、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之辨析
第二章 法律适用:生态环境损害的法律救济检视
  第一节 公法、私法的交叉性与差异性
   一、民法、刑法的交叉性:保护私益
   二、行政法、刑法的重合性:保护公益
   三、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本质差异
  第二节 公法的局限:重行政处罚,轻生态修复
   一、环境类法律公法色彩浓厚,行政干预性强
   二、政府本身价值取向局限,难以保持中立
   三、单一管制缺乏效率,末端应对陷入被动
   四、行政处罚重在惩罚,忽视修复
   五、“行政命令+代履行”鲜少适用
  第三节 私法的缺失:重资源实体,轻生态功能
   一、私法只救济“人”的损害,不救济“生态环境”损害
   二、我国民事侵权法忽视生态破坏中“人”的损害
第三章 法的社会化:侵权责任法与环境法
  第一节 法的社会化
   一、公法私法化
   二、私法社会化
  第二节 侵权责任法的社会化
   一、个人自由与社会安全的兼顾
   二、分配正义与矫正正义的并存
   三、预防功能淡化,补偿功能凸显
   四、个别责任与社会化责任相结合
  第三节 公、私法融合:环境法的社会法属性
   一、公、私法融合
   二、社会法:公法和私法之外的“第三法域”
   三、环境法的社会法属性
  第四节 侵权责任法与环境法的关系
   一、民法的生态化
   二、侵权责任法的生态化
   三、侵权责任法催生了环境法
   四、侵权责任法与环境法:一般与特别
第四章 私法救济证成:民事侵权制度须回应生态环境损害
  第一节 现实需要
   一、环境污染严重,生态系统退化
   二、“人”的利益损害相对“生态环境”的损害是九牛一毛
   三、忽视生态环境损害修复易使生态系统中的人遭受损害
   四、典型案例:海洋生态环境损害
  第二节 “两诉讼”确立:生态环境损害的民事司法救济
   一、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立法与实践
   二、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政策先行、实践探索
   三、“两诉讼”的“异曲同工”
  第三节 “两诉讼”的竞合与衔接
   一、“两诉讼”的竞合:产生于国家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耦合
   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与“两诉讼”的衔接规则
   三、“两诉讼”的衔接规则
  第四节 国外借鉴:生态环境损害借助侵权法救济
   一、德国《环境责任法》的折中做法
   二、俄罗斯联邦《环境保护法》的生态功能损失赔偿制度
   三、美国的自然资源损害赔偿制度
   四、意大利法院承认“海洋环境损害的赔偿”
   五、法国《民法典》增列生态损害赔偿条款
   六、比利时通过扩张解释实现对生态损害的私法救济
第五章 实体法的使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因应之变
  第一节 扩展原因行为:《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应规制生态破坏侵权
   一、生态破坏侵权与环境污染侵权的作用机理相同
   二、环境侵权的原因行为:由污染环境到破坏生态
  第二节 延伸损害结果:《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应救济生态环境损害
   一、民事权益是权利与法益相结合的二元体系
   二、侵权责任编“公害、私害”一体化规制模式
  第三节 引入转致条款:侵权责任编与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衔接的应然
路径
   一、生态环境损害的救济非侵权编能独立承受之重
   二、侵权责任编应引入转致条款
  第四节 法律专门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法的体系
   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需要公私法协同
   二、生态环境损害救济应通过特别法解决
   三、制定专门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法”
第六章 厘清环境侵权:由“人”的损害到“生态环境”损害
  第一节 环境侵权新解
   一、不同学者的阐释
   二、环境侵权的概念应该与时俱进
   三、环境侵权损害:公害与私害
   四、环境污染侵权与不可量物侵害的区别
  第二节 环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
   一、过错责任原则
   二、无过错责任原则
   三、环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无过错归责原则
  第三节 环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一、“二要件”说和“三要件”说之异同
   二、行为“违法性”之取舍
第七章 个别化救济:环境侵权损害的损失转移
  第一节 侵权责任填补功能的纯化:回归“损害赔偿”
   一、物权请求权与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区别
   二、我国侵权责任的立法模式
   三、侵权损害赔偿包括赔偿损失和恢复原状
   四、环境侵权责任是以损害赔偿为主的财产性责任
  第二节 环境侵权损害的救济方式:修复与赔偿
   一、从恢复原状到修复生态环境
   二、赔偿损失扩展到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
   三、恢复原状与赔偿损失的关系
  第三节 民事赔偿与行政命令的竞合和界分
   一、民事赔偿与行政命令的竞合
   二、民事赔偿与行政命令的界分: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
   三、行政权和司法权的关系:行政权为主导、司法权为补充
   四、民事责任与公法责任不可相互替代
第八章 社会化救济:环境侵权损害赔偿的损失分散
  第一节 环境侵权损害赔偿的社会化释义
   一、环境侵权损害赔偿社会化制度的建立
   二、环境侵权损害赔偿个别化与社会化的关系
  第二节 环境侵权损害赔偿社会化的具体形式
   一、国家给付
   二、基金模式
   三、社会保障
   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第三节 我国环境侵权损害社会化救济方式的适用
   一、环境侵权损害社会化救济方式的比较
   二、我国环境侵权损害社会化救济方式的选择
后 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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