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服务经济思想及其当代价值研究》:
一 马克思对于服务劳动的分类
虽然在马克思生活的年代服务劳动与生产物质资料的劳动相比,在数量和规模上都不占据主要地位,但马克思还是非常重视服务劳动,并对服务劳动的种类做了大致的划分。第一类马克思称之为“可以物化的劳动”,这类服务劳动的特点是“生产的结果是商品,是使用价值,它们具有离开生产者和消费者而独立的形态,因而能在生产和消费之间的一段时间内存在,能在这段时间内作为可以出卖的商品而流通,如书、画,总之,所有与艺术家所进行的艺术活动相分离的艺术品”①。对于物化的服务劳动,马克思认为它“把自己的劳动固定在某种物上,并且确实使这些物的价值提高了”。第二类马克思称之为“纯粹的服务”,这类服务劳动的特点与第一类恰恰相反,“另外一些服务却不留下任何可以捉摸的,同提供这些服务的人分开存在的结果,或者说,这些服务的结果不是可以出卖的商品”②。第三类是物质生产过程在流通领域继续的服务劳动。这些服务劳动“它们可以产生于这样一些生产过程,这些生产过程只是在流通中继续进行,因此,它们的生产性质完全被流通的形式掩盖起来了”③。
对于纯粹的服务,马克思认为这种服务不采取实物的形式,不作为物而离开服务者独立存在。马克思将官吏、艺术家、牧师、律师、教师等归人“纯粹的服务”,并进行了重点分析。马克思指出,纯粹的服务又可以具体分为三类:其一,如艺术家和牧师等,作为纯粹服务,它们具有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使用价值就是它们能够满足人们的某种需要,作为交换价值就是它们所具有的与收入相交换的性质。这种服务可物化为物质产品的情况不包括在内,例如,唱片,但若不物化,此类服务一经提供便即消逝。其二,如教师和医生等。马克思指出:“有一些服务用于训练、保持劳动能力,使劳动能力改变形态等等,总之,使劳动能力具有专门性,或者仅仅使劳动能力保持下去,例如学校教师的服务(只要他是‘产业上必要的’或有用的)、医生的服务(只要他能保护健康,保持一切价值的源泉即劳动能力本身)——购买这些服务,也就是购买提供‘可以出卖的商品等等’,即提供劳动能力本身来代替自己的服务,这些服务应加入劳动能力的生产费用或再生产费用。”①其三,如国家官吏、军人、法官、警察等。马克思说:“他们有一部分不仅不是生产的,而且实质上是破坏性的,但他们善于依靠出卖自己的‘非物质’商品或把这些商品强加于人,而占有很大部分的‘物质’财富。”②马克思指出,这类服务不是出于个人需要,而是为了解决个人利益冲突和民族利益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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