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思辨与实证》:
这里涉及一个非常重要的理论问题,即人类理性观念与社会实践的关系问题。长期以来,人们的实践经验决定着人们的观念被人为地做了无界域的解释,从而使观念对人们实践经验在特定条件下的决定作用被我们明显忽视了。笔者认为,人类的法律生活及其观念与人类的经济生活及其观念在发生机制上有所不同。后者在很大程度上可以适用前述论断,即经济生活实践决定着人们的理性经济观念,它取决于人们吃穿住行的情感需求,而人们的这种情感需求是与生俱来的,故而在本质上该需求是物质的,经济的生活就是人们物质性的生活情感的需要。因此,它在发生上不考虑理性问题,只在其发生后才需要进行理性总结,于是,理性经济观念自始便受制于情感的、经验的经济生活。但人类的法律生活却不同,作为一种规范的生活,它自始便是理性观念的产物,任何法律规范,不论其是习惯法、宗教法,抑或是国家或国际间的制定法,也不论其是判例法、成文法还是混合法,在发生之初即是理性观念的产物,这就决定了从发生意义上讲法律需求先于法律实践。可见,只要与法律相关的人类生活,从本质上讲,必然是观念支配下的生活;同样,与法律相关的人类观念,在本质上更是观念的观念。这表明,从原生意义上讲,在纯粹的法律世界里,并不是人们的法律实践决定着人们的法律观念,恰恰相反,是一种作为观念产物的法律(观念的结晶)决定着人们的法律实践。因此,法律世界从一开始就走着一条自形上到形下的路径,而不是相反,从形下到形上的道路。这就决定了法思辨实践基础的根本特色——被形上观念渗透的形下实践。这也正是无论经验论的法哲学还是建构论的法哲学,都把法律与理性相提并论的原因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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