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论
一、科学利益冲突管理的必要性
利益冲突(conflicts of interest,COI)是当代社会中的一种普遍现象。它首先是反映经济利益的一个法律概念 笔者曾经查阅我国的法律词典,发现目前在我国法律词典上还没有这个词。这说明我国关于利益冲突的法律是滞后的,应当引起法律工作者的高度重视。,由美国参议员对总统所任命者的经济状况的实际应用进行调查而来。其含义是指这样的境况,在这个境况中,职业人员(包括律师、公务员、科学家和医生)与其所属组织之间及他/她代表的其他组织之间有利益关系时,特别是职业人员同时为这两个组织工作并从中获得个人利益时,利益因素影响或危及职业人员做出正确、客观和公正的专业判断,从而危及公共利益。
在现代大科学时代,科学活动越来越受到经济的制约。随着科学规模的不断扩大,在所需经费急剧增加的同时,从研究成果到实际应用的距离也越来越短,纯科学与应用科学的界限日趋模糊,这使得科学成为一种能带来巨大经济效益的投资对象。在此情况下,一方面,在科学界内部,大学、研究机构和科学家个人也极大地关注研究成果的商业前景、经济利益和知识产权归属等方面的问题。作为知识生产主要途径的科学研究活动,其内涵、建制、运作模式及对社会的作用越来越多地与利益联系在一起,这样,就不可避免地会产生科学利益冲突(conflicts of interest in science)。另一方面,科学之外的社会情景因素如政治、经济、文化、道德、法律等越来越渗透到科学活动中,与科学的关系也变得越来越密切,这使得利益冲突变得越来越复杂,而且越来越重要和突出,这已经严重影响到科学活动的正常进行。例如,苏联的李森科事件、美国的巴尔的摩事件和奥本海姆事件、中国的“水变油”事件等,从根本上讲,都是利益冲突引发的结果。因此,科学利益冲突已经成为一个亟待正视与解决的重大公共管理问题。
利益冲突的观念在美国比较普遍。20世纪50年代,美国人已经普遍接受了这个术语。美国政府、大学和企业的科技管理部门几乎都制定了防范和管理利益冲突的政策,并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如制度复查部(Institutional Review Board,IRB),其职责就是审查、监督和处理利益冲突问题。管理部门普遍认为,所有管理活动均可能涉及利益冲突,即由于个人或机构的某种利益关系可能干扰做出合适判断或公正管理的情形。美国政府科技管理部门要求在科技管理过程中,必须预见、公开和管理好可能出现的利益冲突,尤其强调在政策规定中注意对利益冲突设防。在美国这样的法治国家,在政府管理特别是科技管理中,并非所有不公平、欠公正的行为都会涉嫌违法。因此,在法律之外更多的是各部门对涉及的利益冲突加以政策规范。
科学利益冲突现象在我国也比较突出。种种科学不端行为就是利益冲突的后果。据我们的调查,我国的政府、大学和企业科技管理部门除在道德层面上的监管外,几乎没有制定防范和管理利益冲突的法规政策,也没有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的《关于加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工作中科学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中指出:“近年来社会上的一些不良风气也渗透到科学技术领域,抄袭剽窃、伪造数据、弄虚作假等科学不端行为时有发生,追名逐利、滥用学术权力、‘利益冲突’所引发的学术失范现象有所增加,急功近利的浮躁学风有所抬头,严重污染科学研究环境,腐蚀科技队伍,阻碍科技自主创新能力的提升。对此,必须予以高度重视。”2006年9月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第六届全委会第四次会议报告也明确指出:“一些科技政策及管理规则的缺失和不完善,是导致学术不端行为产生的因素”,并列举了我国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中七个方面的不端行为及表现形式,要求道德与权益工作委员会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完善、健全、公开、公平、公正的科学评价制度和评价机制,如施行双盲评审制、国外同行专家评审制、一票否决制、回避制、监督约束机制等一系列具体措施。2006年1~3月《科学时报》开设“培育学术生态,净化学术环境”栏目,众多学术界知名专家学者积极参与讨论,他们将目前我国科学研究中出现的问题归结为学术与金钱、学术与政策、学术与人三个方面,其中的利益冲突更是学者们关注的焦点。2007年2月26日中国科学院公布了规范防治科学不端行为的六个原则——公民道德准则、诚实、公开、公正、尊重知识产权、声明与回避,并提出了认定科学不端行为的七条标准,把预防科学利益冲突纳入了政策规范范围。2009年科学技术部科研诚信建设办公室编辑出版了《科研活动诚信指南》和《科研诚信知识读本》,旨在规范和抑制科学活动中的利益冲突问题。近年来不断出现的学术不端事件,均与利益相关。2011年3月1日《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条例》正式实施,将反对、抵制和谴责伪科学、反科学及学术不端行为正式写入条例中。这是我国第一个制定地方科协条例的省份。2013年笔者完成了科学技术部科研诚信建设办公室委托的“发达国家应对科学利益冲突的制度与经验研究”项目,本书即是在此基础上经拓展和深化后完成的。
无疑,科学利益冲突问题已经引起人们的极大关注,到了非解决不可的时候了。尽管科学研究需要大量资金支持,但金钱不是研究的目的。如果利益冲突导致科学研究、评价不公正,科学对社会将毫无裨益。
二、科学利益冲突管理的重要性
科学利益冲突是指这样的研究境况,在这个境况中,研究者与其所属组织之间及他/她代表的其他组织之间有利益关系时,特别是研究者同时为这两个组织工作并从中获得个人利益时,利益因素影响或危及研究者做出正确、客观和公正的专业判断。
随着科学经济功能的突现,科学的荣誉与日俱增,社会对科学越来越重视,科学这一片净土再也不能保持自身的独立性,成为政府、企业乃至其他社会团体关注的焦点。对科学进行大规模投资和利用是20世纪以来的事情,期间,科学对社会的作用更加突出,尤其是对经济和军事的促进作用促使政府和企业了解到科学能够为他们带来巨大经济利益。于是政府和企业都将投资目光转向科学,而此时的科学也比以往任何时候规模更大,更需要资金资助,更能带来巨大利益,成为最耗费资金的一项社会性事业。这种格局的改变,使得对科学的评价发生了根本变化。科学家也不再是不求世俗功利,纯粹为科学而科学的近乎理想中的“圣徒”式的人物。科学好与坏、对与错、是与非的评判也不唯一地依靠“先定的非人为的”、“经验和逻辑的”标准。科学已经被纳入到一种应用的层面,受到科学以外的经济、政治、伦理的评判。评判标准的改变使科学家从原先的象牙塔走向社会,开始关注他们所从事的科学研究能不能得到社会的支持和认可。这样,科学家的角色已经发生了改变,不仅是具有一定水平的研究者,而且是能够设法从社会其他领域获得资助的活动家。这种双重角色给科学家增加了前所未有的压力,一方面,他们需要付出艰苦的努力,提高自身的研究能力以获得更多的社会信任度;另一方面,他们还需要同可能资助他们的政府、企业建立良好关系以获得更大的资金支持。
一般而言,科学的资助者是政府和企业,他们投资科学的目的非常明确,那就是借助科学研究成果获得更大的经济、社会和政治利益。从经济学来考虑,任何投资者都希望以较小的投资获得较大的利润。正因为有这样的期望,所以每个投资者都会对他投资的项目给予更多的关注和管理。科学的投资者也是同样的心理,尽管他们在投资科学时,知道投资科学研究的风险远远大于投资其他领域,但是科学所包含的巨大潜在价值促使他们选择了高风险。也正因为风险比较大,投资者对科学的监管也就格外重视,他们既希望科学家能够尽早为他们研究出可以创造财富的结果,又害怕科学因此而作假。投资者对科学更大的期望与科学家希望从投资者那里获得更多的资助分别代表了投资科学研究与科学研究者的利益,当科学家的科学研究比较顺利或研究选题比较容易时,两种利益能够相互协调,一般不发生利益冲突。但是科学研究毕竟是一种探索未知,从事前人未曾做过的事情,这种特征使得科学家的研究并不都是十分顺畅,他们有时花费几年或更长时间也很难达到预期的结果,此时,投资方往往会埋怨科学家,甚至不再增加投资,于是利益冲突就出现了。
为了按时完成投资者的要求,避免利益冲突的出现,有些科学家可能会采用作伪的方式来应付投资者或保护自身的名望以获得更大的资助。这种由于利益因素而使科学家作伪,或影响科学家做出正确判断的境遇就是利益冲突。但这又往往会被科学界或投资者揭穿,而一旦被揭穿,不仅当事人会身败名裂,而且会波及科学领域,致使投资者不再信任科学或加大对科学的管理和监督。因此,利益冲突已经成为“大科学”时代的一种普遍现象。也就是说,随着科学规模的不断扩大,在所需经费急剧增加的同时,从研究成果到实际应用的距离也越来越短,纯科学与应用科学的界限日趋模糊,这使得科学成为一种能带来巨大经济效益的投资对象。
在科学活动日益商业化的今天,正确认识与处理利益冲突,加强科学利益冲突的管理就显得格外重要。我国正处于促进科学向生产力转化的阶段,正在大力开展产、学、研合作,这对促进技术创新、经济发展极为有益。
三、科学利益冲突的维度与发生机制
利益冲突是由利益因素(包括经济、金钱、地位、声望等)渗入到经济、科学、医疗等活动中而导致的不良关系。利益冲突关乎一个部门甚至一个国家的和谐,因此引起了各国特别是美国的高度重视。
(一)利益冲突发生的经济根源
利益冲突首先是一个反映经济利益的法律概念。20世纪50年代,利益冲突这个概念在美国已经是一个被普遍接受的法律术语了。1979年第5版的《布莱克法律词典》(Blacks Law Dictionary)对利益冲突的释义是:“这个术语被用于公务员和受托人以及他们的私人利益或所得有关的问题,同时相关的道德问题被包括在大部分司法权和联邦的法规中。一般而言,当被用来暗示公务员不能履行他所规定的责任时,‘利益冲突’指公共利益与个人有关的私人金钱利益之间的不协调。”1999年第7版的《布莱克法律词典》对利益冲突重新定义如下:“(1)个人的私责和公责或受信责任之间存在实际上不可调和性或表面不可调和性;(2)律师的两个当事人的利益之间实际不可调和或表面不可调和,以至若律师代表两方当事人利益,就会对其中一方构成不利影响,或者若两个当事人不同意这个律师同时代表两方利益,则该律师就没有资格代表两方当事人。”这些释义表明,法律上的利益是指与普遍利益相对的经济利益,因此法律意义上的利益冲突是指私人经济利益与公共经济利益之间的矛盾,或一个人同他/她同时为之服务的两个顾主之间的经济利益纠纷。
《大美百科全书》中的利益冲突是“指一个人之利益或忠诚同时与其自身所面临之利害关系发生冲突。一般而言,‘利益冲突’一词仅涵括两种利益:一为公务员或受托人履行责任以免责之利益,以收上述公务员及受托人之私人经济利益。如:国税局稽查人员审核其本身退税报缴事项。由是利益冲突之法规即是期能防止此类诱惑状况之发生,而此种利益冲突之法规,尤系特别针对防范事情之发生而非事后之惩罚。”《元照英美法词典》(EnglishChinese Dictionary of AngloAmerican Law)把利益冲突定义为:“(1)指某人的个人利益与其作为公职人员或受托人应尽的职责存在实际上或表面上不相容的利益冲突;(2)指律师同时代理的两个当事人之间存在实际上或表面上不能相容的利益冲突,则如双方代理将损害一双利益,或当事人不同意时,该律师就无权担任双方代理。”这两种解释也将利益限定为经济利益,利益冲突特别指公务员或律师履行责任时与当事人之间在利益上的不协调。
最近几年,利益冲突这个概念已经成为描述一些经济现象的公共话语的一部分,特别是在会计(既做会计,又做咨询)和商务分析(既为企业做事,又做投资业务的分析师)行业,这个词出现的频率最高。显然,在利益冲突中,经济利益是核心,利益冲突的形成源于经济环境,其实质是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相抵触。更一般地讲,利益冲突是指这样一种境况,在这种境况下,某人P(个人或法人)有利益冲突,当且仅当P与另一个人处于要求P代表他做出判断的关系中,而且P具有某种干扰他在这个关系中做出合适判断倾向的特殊利益。
从职业责任角度看,利益冲突是指:当个人由于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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