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制与对策:循环经济之中国探索》:
(1)立法——推动与保障循环经济的发展
经过长期实践,很多发达国家已经实现了循环经济法制化和社会化,运用法律规范来推动和保障循环经济的发展和循环型社会的形成。就立法性质来看,目前发达国家有关循环经济的立法模式大体上可分为两种:一种为污染预防型,如美国等国家,将资源的回收利用纳入污染预防的法律范畴,属于广义上的环境法;另一种为循环经济型,如德国1994年公布实施的《循环经济和废弃物处置法》、日本2000年公布实施的《建立循环型社会基本法》,都将整个社会活动纳入循环经济轨道,这些国家的循环经济立法就已经超出了一般意义上环境法的范畴。
德国政府在处理环境污染和经济发展的矛盾方面起步较早,绿色环保组织的兴起使得公众较早地接受了循环经济理念,并促使德国成为最早在相关专门领域进行循环经济立法的国家。德国在循环经济立法及实践方面取得了很大成功,为其他国家树立了典范,其循环经济立法思路成为其他国家制定本国废弃物管理法律的重要依据。
日本循环经济立法虽然起步晚,但起点高,采取的法律措施比较坚决和全面,所取得的环境和经济效果都比较显著。目前日本的循环经济立法是世界上最完备的,这也为日本成为资源循环利用率最高的国家提供了保证。日本的循环经济立法模式不同于德国,在立法体系上采取基本法(《环境基本法》和《建立循环型社会基本法》)统率综合法(《废弃物处理法》和《资源有效利用促进法》)和专项法(《绿色购买法》等)的模式。
美国目前还没有全国性的循环经济法规,但有《资源保护和回收法》、《污染预防法》等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循环经济发展要求的法律。另外,有半数以上州先后制定了促进资源再生循环利用的法规,如加利福尼亚州的《综合废弃物管理法令》。
欧盟长期较为关注废弃物处理和回收利用的法律规制问题,并给予各成员国以相关的立法指导,从而推动循环经济在整个欧盟地区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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