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当代以及任何其他的时代,法的发展的重心既不在于立法,也不在于法学或司法裁判,而在于社会本身。”“持之以恒,行之以渐”;
★ 中国古代法统“以人为本”之价值核心,首在养民,其次在教民,教民为社会个体发展之需要,亦为社会安定之需要;
★ 《仁道与中国古代法统秩序》探讨了一个制度的制定容易,但融贯的法律体系的建立却是一个缓慢的过程,需要诸多因素的融洽一致。而有关仁道与中国古代法统秩序之渊源及发展路径的研究,能够助力将民意与“造法机制”相贯通,实现民主立法、科学立法,进而为当代法治社会的构建提供参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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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社会的大一统秩序是由政统、道统、法统、社统等四个子系统共构而成的秩序。在此共构的大系统中,政统发挥着整合的功能,在整个秩序中居于主导地位。而法统得到政统的支撑,体现道统的价值理念,在国家公共领域建立强制性的规范秩序,在社统区域维持规范秩序。
一直以来,仁道与法统的关系少有专门的论述,鉴于此,《仁道与中国古代法统秩序》从个人、社会、政治等三个层次阐发“仁”本身的含义与发展,以及在“超·*国家社会”中仁道与法统价值体系的相互融合渗透,详述了仁道对法统的深刻影响和古代法统的制度体系及其现代转化。
导论:中国古代“超级国家社会”与权威治理体系中的法统
一、文明的兴衰:传统与现代的变奏
如果以十七、十八世纪为分界点,我们会看到东西方文明两种完全不同的图景:在此之前,东方文明与西方文明各有所长,甚至东方文明所影响的区域更广泛;在此之后,西方文明逐步在主导全球化进程,世界被划分为西方和非西方,西方是现代的先进的,非西方是传统的落后的。以印度、中国、伊斯兰为代表的东方文明,在近代以前的辉煌是历史事实,东方文明在近代的衰落也是事实。
站在近代史的角度来看,文明的兴盛需要成功的现代化作为支撑。德国学者马克·斯韦伯以近代西方文明为中心,把世界文明史简单区分为西方文明和其他文明,他在《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一书中,将新教伦理上升为人类普遍的理性。西方文明形成于多元竞争的历史进程中,新教伦理成为价值认同的基础,自治与相互妥协的体制逐步形成了法治秩序。支撑西方的社会的法律体系是理性的法治秩序,其最直接体现就是法律规范的“体系化”,“体系化意味着:将所有通过分析而得的法律命题加以统一整理,使法律命题之间没有逻辑冲突,而成为一个逻辑清晰、自洽的、没有矛盾的、无缝的规则体系,这一体系涵摄了一切可以预想到的事实状况,并将它们全部按照逻辑的规则统一在法律规范之下,以免某一事实没有受到法律的规制和调整。”[〔德〕马克思·韦伯:《法律社会学》,康乐、简惠美译,28~29页,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1。]
在韦伯及其后继者的研究中,相对于西方文明而言,而其他文明则是非理性的。特就中华文明而言,中国在体制上属于“家产官僚制”,即“儒家文化取向的官僚政体”[〔以〕艾森斯塔德:《帝国的政治体系》,阎步克译,24页以下以及《译者序》,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1992。];皇帝作为最高统治者具有卡里斯玛人格,拥有天赋的权力,统摄立法、行政、司法权,极权专断;而法律不具有独立性,而各级官员的司法裁判类似于古代伊斯兰国家的卡迪司法。古代中国没有发展出自然科学、民主政治和法治秩序。[近代以来,西方政治法律领域的一些学者对中国古代政治和法律多持“极权政体与驭民工具”的评价,如法国学者魁奈的《中华帝国的专制制度》(谈敏译,商务印书馆,1992年版)、英国学者梅因的《古代法》(沈景一译,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法国学者孟德斯鸠的《论法的精神》(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92年版)等,晚近有韦伯的《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于晓、陈维纲译,三联书店1987年版)、《儒教与道教》(洪天富译,江苏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魏特夫的《东方专制主义——对于极权力量的比较研究》(徐式谷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9年版),昂格尔的《现代社会中的法律》(吴玉章、周汉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列文森的《儒教中国及其近代命运》(郑大华、任菁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艾森斯塔德的《帝国的政治体系》(阎步克译,贵州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等。]西方学者对中华文明和古代法律的研究不无偏颇,已有很多中国学者以深刻地发现了问题:中华文明是一个“非理性”的法律秩序,却又是“超稳定系统”,具有“不断重建”的恢复能力[金观涛著:《在历史的表象背后——对中国封建社会超稳定结构的探索》,四川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不仅延续了两千多年,甚至在近现代这种“非理性”的规范模式还具有极强的生命力。从事法律比较研究的学者已清楚地认识西方对中华文明的偏见:“韦伯对于中国古代法律的误解不仅仅源自他在史料方面的缺陷,也来自于他对西方理性主义独特行的关注。韦伯的西方视角使得他所认为的西方理性主义的法律具有了普遍的历史意义,而忽视了其他文明的法律可能具有的独特理性内涵。”[张玲玉:《中国传统法律的理性之维——以韦伯的法律社会学为切入点》,中国人民大学法律史专业博士学位论文。]
从事文明比较研究的美国学者塞缪尔·亨廷顿把世界当代主要文明被划分为以下几种:中华文明(包括中国和中国以外华人群体)、日本文明(是中国文明的后代)、印度文明、伊斯兰文明、西方文明、拉丁美洲文明、非洲文明。[〔美〕塞缪尔·亨廷顿:《文明的冲突与世界秩序的重建》,周琪、刘绯、张立平、王圆译,29~33页,北京,新华出版社,2010。]在上述七种类型的文明中,依照亨廷顿所采纳的文明划分标准“价值、规则、体制、思维方式”[〔美〕塞缪尔·亨廷顿:《文明的冲突与世界秩序的重建》,周琪、刘绯、张立平、王圆译,25页,北京,新华出版社,2010。],最为核心的文明是中华文明、西方文明、伊斯兰文明。中华文明是政统主导的权威秩序,道统、法统、社统[牟宗三提出“道统、政统、学统”三统说(详细内容可参见牟宗三:《牟宗三先生全集》,中国台北联经出版事业公司2003年版,第9卷《道德的理想主义、历史哲学》,以及第10卷《政道与治道》),在牟宗三“三统说”之上增加一“法统”(王鸿生:《历史的瀑布与峡谷——中华文明的文化结构和现代转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74页有明了的图说)。笔者认为,中国虽没有西方近代以来“国家与社会”的理论,但“社统”在秩序体系中是现实存在的。家庭、家族是最为普遍的血统社会组织,乡绅里甲是普遍的地域性组织,会馆、行会是行业性组织,此外还有寺庙、道观等宗教性组织,这些组织有自身的组织规范、运作体系,维系系统的存续。]均归于政统之终极权威,国家与社会的治乱系于政统的清明与否;西方基督教文明是法制主导的权威秩序,宗教事务与国家政治相分离,社会生活与国家政治在法制的轨道内运行,从而形成了法治秩序;伊斯兰文明是宗教主导的权威秩序,国家政治与社会生活均建立在宗教秩序之上。近代以来,西方文明处在强盛期,不仅西方以自我为文明标准,甚而其他文明也在丧失自我,成为西方文明的追随者。在二十世纪末叶美国学者弗朗西斯·福山在《历史的终结与最后的人》曾断言:“历史将终结于自由民主制”,“自由民主制代表了人类政治文明最后的形态”[〔美〕弗朗西斯·福山:《历史终结与最后的人》,陈高华译,第五章《普世史观念》,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4。]。进入二十一世纪之后,在经历了文明冲突和经济危机之后,福山在《危机与未来:中国演讲录》中,似乎拨慢了人类终结的时钟,在很大程度上承认了人类多元化的治理模式,对中国也多了些许同情与理解。[〔美〕弗朗西斯·福山:《危机与未来:中国演讲录》,陈家刚编,第一部分“全球化、当代世界与中国模式”,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12。]
由于近两百年来西方的强盛,在很大程度上把现代约同于全球化、西方化。实则,传统与现代是难以分割的统一体,“从历史发展上看,现代化倾向本身就是人类传统文明的健康的继续和延伸,它一方面全力吸收了以往人类历史所创造的一切物质和精神财富,一方面又以传统所从来未曾有过的创造力和改造能力,把人类文明推向一个新的高峰。诚然,现代化过程必然使人们与某些传统的生活和习俗诀别,但从一种新的意义上讲,现代人比传统人更能真正维护、珍惜和保存传统。”[殷陆君编译:《人的现代化——心理、思想、态度、行为》,58页,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85。]如果我们深入了解西方文明史,古希腊的哲学、政治学,罗马的法学,犹太人的宗教,这些传统要素的延续、扬弃与整合发展,构成了西方文明的主体。不仅西方文明如此,任何文明的兴盛都需要一个传统的根基。反观中国一百多年以来的现代化,正在以越来越急迫的步伐西方化,然而效果差强人意。在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进程中,法律技术的西化程度令人瞠目,而中国固有的问题似乎没有得到根本的解决。有学者精辟地指出:“‘西天’的‘法经’即便是真经,未必宜于中国;‘洋人’的‘法理’即便是至理,未必契合东土。西方的法治自有其历史传统,难以被非西方国家简单模仿和随意移植,近代以来非西方世界法律现代化的进程,多都以本国法律的西方化为特色,但其结果往往事与愿违,未见其利,反受其害;引进的西方法律虽然洋洋大观,但却因水土不服而名存实亡;本土的法律虽然默默无闻,但却因传统的生命力而名亡实存。随之而来的则是,本土法律与外来法律相冲突,传统法律与现代法律相抵牾,法治陷入了混乱。”[高鸿钧:《先秦和秦朝法治的现代省思》,载《中国法学》,2003(5)。]“中国法治的发展一旦丧失传统的根基,以法律西化为主导的法治现代化不过是海市蜃楼,永远可望而不可及;中国法学的发展一旦丧失话语的主体性,以理论西化为基调的法学繁荣不过是浮光掠影,难以维持长久。”[高鸿钧:《先秦和秦朝法治的现代省思》,载《中国法学》,2003(5)。]正是基于此,笔者并不反对学习西方政治法律文明,并不认可一切回到固有传统,在大的文明历史视野中,我们主张坚持开放而客观的立场,在真切理解传统的前提下,赓续和扬弃传统法律,为国家治理体系的现代化追寻传统的根基。
本书并未采用“中华法系”[本研究将比较法有关“法系”的五个核心要素——(1)一个法律秩序在历史上的来源与发展,(2)主流的具有独特性的法学思想方法,(3)典型法律制度,(4)法源的种类及其解释,(5)思想意识因素之独特性,作为主要研究内容,但不限于法律体系。中国古代法律传承统绪清晰,然而却不像西方法律那样独立,其传承演变与政统、道统、社统有着极为密切的关系。“中华法系”为近代日本法学家穗积陈重在《论法律五大族之说》(载于日本《法学协会杂志》第1卷第5号)一文中较早使用,侧重于法律体系类型的比较;为了避免歧误,也更为注重中国法律内在的传承统绪,本研究使用法统这一概念。]这一研究范式,而采用了“超级国家社会”(对自然条件、社会经济与人口的概括)、国家治理体系(由政统、道统、法统、社统四个子系统共构而成)、法统(法律价值体系、法律制度体系、法律实施机制)这概念组合。试图从中国古代“超级国家社会”这一文明主体入手,分析“家国天下”权威治理体系的构成,并进而阐释在权威治理体系中法统的结构与功能,评判中国古代法统的适应性、有效性及其局限,厘清对中国古代法律的错误认识,期于赓续与扬弃中国古代法统,裨益于当代我国法治国的建设。
导论:中国古代“超级国家社会”与权威治理体系中的法统
一、文明的兴衰:传统与现代的变奏
二、中国古代的“超级国家社会”与权威治理体系
三、中国古代法统的结构与功能
四、中国古代法统的力量与局限
上篇 仁道的传承与古代法统的理论体系
第一章 仁道与古代法统价值体系的演进
第一节 挑战与应对:仁道的确立与传承
一、西周末年的社会危机与儒家仁道的确立
二、秦汉更易与董仲舒的仁学思想
三、东汉以来的理论挑战与宋明理学的发展
第二节 仁道与法统价值体系的兼容与整合
一、夏商西周时代:从神权法的衰落到礼的全盛时代
二、春秋战国秦代:法独立价值的获得及流弊的呈现
三、汉代:兼容并蓄的新儒学与王霸道杂用的政治格局
四、魏晋至唐:礼、仁精神与法的融合
第二章 儒家仁道与国家秩序
第一节 君子的人格理想与国家秩序
一、个人的道德完善为秩序的起点
二、儒家思想的社会化与理想人格的塑造
第二节 家族情感与等差秩序
一、古代家族与家族功能
二、儒家仁学中家族伦理——等差的爱
三、家庭等差秩序的外化——国家法与家族法
第三节 大同的社会理想与“推及”之爱
一、儒家大同的社会理想
二、人与人的社会关系——由己推人之爱
三、以仁、义为价值取向的社会互助体系
第四节 内圣外王的政治理想与皇权
一、内圣与外王:儒家政治理论的起点与归宿
二、儒家内圣外王的逻辑与现实困境
三、王者的内圣之道:内圣外王思想对皇权的限制
四、王者的外王之道:德主刑辅的施政方针
第五节 刑措无讼的法律理想
一、中国古代无讼的法律理想及政府实践
二、无讼理念下传统社会的纠纷解决体系
三、刑措无讼的社会与文化根源
第三章 仁之赓续与当代法治
第一节 近现代仁学的赓续
一、中西会通的近代仁学
二、现代新儒学中仁学的困境与创造性转化
第二节 仁学思想与当代法治发展
一、古今同理:秩序的基点在于人
二、仁者爱人——法律中的人性与人情之维
三、礼法结合的社会治理模式的当代启示
四、中外相通:基于责任伦理的法治社会
五、天人合一的秩序格局——法制发展的整体理念
下篇 中国古代法统之制度体系及其现代转化
第四章 中国古代法统之本与用
第一节 中国古代法统的总体特征
第二节 古代法统样式的演变
第五章 律令体系的本与用
第一节 律令体系之本及其规范构造
一、律令体系之本
二、律令体系之渊源构成
三、律令体系之结构与功能
第二节 律令体系中的物质保障制度:田制与赋役
一、唐以前之田制与赋役制度
二、唐朝前期之田制与赋役制度
三、唐朝律令体系的核心:科条简要之唐律
第六章 会典与律例体系
第一节 会典的编纂与法律体系的变化
第二节 清朝的律例体系
一、律例体系之结构
二、律例体系之功能
第三节律例体系社会承载力之穷困
第七章 中国古代法统与国家治理体系的现代化
第一节 清末民国时期的七次近代化改革机遇
一、清末法律近代化的四次改革机遇
二、民国时期的三次改革机遇
第二节 近代化改革的成就与古代法统的断裂
一、近代法律体系建构的成就
二、中国古代法统的断裂
第三节 建构回应型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一、国家治理体系与法律体系的一体化建构
二、法律体系之“物质保障”与“秩序保障”同步建构
三、在规范体系上实现三个贯通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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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文化系列丛书》重在考察如何让社会主义的民主法治成为一种规范性、引导性的新型文化,就是让普通读者充分理解中华文明走向社会主义民主法治新高度时,所需要和展示的精神体现(法治意识、法治思维、法治信仰等)、行为方式、历史发展和实践逻辑等。
法治文化是社会主义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的建设离不开法治文化的培育。这一概念的提出,表明中国的法治建设正从法律制度层面深入到法治精神的内核,从法治体系构建提升到法治文化培育的阶段。
丛书的内容就是在研究民族精神与文化的基础上,对法治文化概念给予概念界定,对法治文化、法治精神进行全面论证,更加注重文化研究与法治研究的相互渗透,用法治文化为文化中国的当代认同提供更加坚实的学理依据,具有相当的创新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