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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新亮点
新修订的公务员法由原来的18章107条调整为18章113条。其中,增加6条,实质性修改49条,个别文字修改16条,条文顺序调整2条。
突出了政治要求
调整完善公务员职务、职级等有关规定
调整充实从严管理干部有关规定
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加强正向激励的要求,健全完善公务员激励保障机制,加强了对公务员合法权益的保护
根据公务员管理实践需要,对分类考录、分类考核、分类培训等进一步提出明确要求,对公务员考核方式、宪法宣誓、公开遴选等方面作了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理解与适用
我国的公务员制度是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时期,伴随着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和干部人事制度的改革逐步建立起来的。出台之前,国家对公务员的管理是依照1993年8月14日国务院令第125号发布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进行的,随后又制定了与之相配套的13个暂行规定和13个暂行办法,逐步形成了一整套公务员管理的法规体系。
2005年4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公务员法》制定后,《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同时废止。它是在系统总结我国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特别是《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实施以来的成功经验,以及借鉴吸收国外人事管理的科学办法的基础上出台的,对党政机关干部人事管理工作作出了全面具体的规范,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首部干部人事管理的综合法律,标志着我国干部人事制度管理纳入科学化、法制化轨道。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进行了修正,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进行了修订。
修订后的《公务员法》共18章,113条,包括公务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职务、职级与级别,录用,考核,职务、职级任免,职务、职级升降,奖励,监督与惩戒,培训,交流与回避,工资、福利与保险,辞职与辞退,退休,申诉与控告,职位聘任,法律责任等内容。
新修订的公务员法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作了补充调整和完善:
一是突出了政治要求。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公务员制度必须长期坚持的指导思想。把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等一系列政治要求,体现到立法目的、管理原则、条件义务等规定中,把落实好干部标准贯穿公务员管理全过程和主要环节,进一步彰显了中国特色。
二是调整完善公务员职务、职级等有关规定。进一步推进公务员分类改革,将非领导职务改为职级,实行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对领导职务与职级的任免、升降以及与此相关的条文进行了修改。
三是调整充实从严管理干部有关规定。将第九章章名“惩戒”调整为“监督与惩戒”,增加了加强公务员监督和公务员应当遵守的纪律等规定,修改完善了回避情形、责令辞职、离职后从业限制等规定,增加了在录用、聘任等工作中违纪违法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
四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加强正向激励的要求,健全完善公务员激励保障机制,加强了对公务员合法权益的保护。
五是根据公务员管理实践需要,对分类考录、分类考核、分类培训等进一步提出明确要求,对公务员考核方式、宪法宣誓、公开遴选等方面作了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4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
......
四.指导思想和政治原则
公务员制度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贯彻新时代中国共产党的组织路线,坚持党管干部原则。
理解与适用
此次修改公务员法,将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新增为公务员需要坚持的指导思想。时任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在2003年7月28日的讲话中提出“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的要求推进各项事业的改革和发展的方法论,即科学发展观,也是中国共产党的重大战略思想。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是中国共产党在新的历史时期最大的理论成果,这是由一系列的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和战略创新所构成的。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主要内容可归纳为十二个方面,包括历史方位、鲜明主题、奋斗目标、发展方式、总体布局、战略布局、发展动力、发展保障、安全保障、外部环境、政治保证、治国理政世界观方法论、价值观等方面,具有严密而又开放的内在逻辑。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组织工作会议上鲜明提出了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这在我们党的历史上是第一次,对马克思主义建党学说具有开创性贡献,具有里程碑意义,指明了新时代党的建设和组织工作的前进方向、实践路径,是新时代党的建设和组织工作的生命线。
……
十九.职级序列
公务员职级在厅局级以下设置。
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职级序列分为:一级巡视员、二级巡视员、一级调研员、二级调研员、三级调研员、四级调研员、一级主任科员、二级主任科员、三级主任科员、四级主任科员、一级科员、二级科员。
综合管理类以外其他职位类别公务员的职级序列,根据本法由国家另行规定。
理解与适用
本条是此次修改公务员法的亮点之一。以前,综合管理类的非领导职务分为: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修改后的公务员法将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职级层次分为四等十二级:一级巡视员、二级巡视员、一级调研员、二级调研员、三级调研员、四级调研员、一级主任科员、二级主任科员、三级主任科员、四级主任科员、一级科员、二级科员。这也意味着,原来的正科副科,变成了现在的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主任科员。另外,这里说的是职级,只是跟待遇相对应,并不是领导职务,上级对下级并没有管理权限,所以并不会影响管理效率。同时,按照管理学理论,层级的增加也可以有利于调动公务员的做事积极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第二条【公务员定义】
第三条【适用范围】
第四条【指导思想和政治原则】
第五条【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管理原则】
第六条【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并重原则】
第七条【公务员的任用原则】
第八条【分类管理、效能原则】
第九条【宪法宣誓】
第十条【法律保护原则】
第十一条【工资福利保险等待遇的经费保障】
第十二条【管理机关】
第二章 公务员的条件、义务与权利
第十三条【公务员的条件】
第十四条【公务员的义务】
第十五条【公务员的权利】
三.职务、职级与级别
第十六条【职位分类制度】
第十七条【职务序列设置的根据】
第十八条【领导职务层次】
第十九条【职级序列】
第二十条【具体职位的设置】
第二十一条【公务员的级别】
第二十二条【衔级制度】
四.录用
第二十三条【一级主任科员以下公务员的录用】
第二十四条【公务员录用部门】
第二十五条【报考条件】
第二十六条【不得录用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录用前提】
第二十八条【招考公告】
第二十九条【对报考申请的审查】
第三十条【考试方式和内容】
第三十一条【复审、考察和体检】
第三十二条【公示】
第三十三条【特殊职位录用】
第三十四条【试用期】
五.考核
第三十五条【考核内容】
第三十六条【考核方式】
第三十七条【定期考核的程序】
第三十八条【定期考核的结果】
第三十九条【定期考核结果的作用】
六.职务、职级任免
第四十条【任职方式】
第四十一条【选任制公务员任免】
第四十二条【委任制公务员任免】
第四十三条【任职前提】
第四十四条【公务员兼职】
七.职务、职级升降
第四十五条【领导职务晋升的条件和方式】
第四十六条【领导职务晋升的程序】
第四十七条【职务空缺时任职人选产生方式】
第四十八条【领导职务任前公示和任职试用期】
第四十九条【逐级晋升】
第五十条【降职】
八.奖励
第五十一条【奖励的条件和方式】
第五十二条【应予奖励的情形】
第五十三条【奖励的种类】
第五十四条【奖励的程序】
第五十五条【重大工作的奖励】
第五十六条【撤销奖励的情形】
九.监督与惩戒
第五十七条【日常管理监督制度】
第五十八条【请示报告】
第五十九条【违纪行为】
第六十条【对上级决定或命令有异议时的处理】
第六十一条【处分的实施】
第六十二条【处分种类】
第六十三条【处分程序】
第六十四条【处分的后果和期间】
第六十五条【处分的解除】
十.培训
第六十六条【培训方式和机构】
第六十七条【培训种类】
第六十八条【培训的管理、时间和结果】
十一.交流与回避
第六十九条【公务员交流制度】
第七十条【调任】
第七十一条【转任】
第七十二条【挂职】
第七十三条【服从交流决定】
第七十四条【任职回避】
第七十五条【地域回避】
第七十六条【公务回避】
第七十七条【回避的程序】
第七十八条【关于回避的其他法律规定】
十二.工资、福利与保险
第七十九条【工资制度】
第八十条【工资构成】
第八十一条【工资水平的确定】
第八十二条【福利待遇】[工时][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及待遇][病假待遇][婚丧假及待遇][产假及待遇][加班补助]
第八十三条【保险和抚恤优待】
第八十四条【工资福利保险待遇的法律保障】
十三.辞职与辞退
第八十五条【辞职程序】
第八十六条【不得辞职的情形】
第八十七条【领导成员的辞职】
第八十八条【应予辞退的情形】
第八十九条【不得辞退的情形】
第九十条【辞退程序及待遇】
第九十一条【离职前的义务】
十四.退休
第九十二条【退休条件】
第九十三条【提前退休的条件】
第九十四条【退休待遇】
十五.申诉与控告
第九十五条【申请复核权和申诉权】
第九十六条【复核申请、申诉的处理期限】
第九十七条【错误处理的纠正】
第九十八条【对侵权行为的控告】
第九十九条【对申诉、控告的限制】
十六.职位聘任
第一百条【聘任条件】
第一百零一条【聘任方式】
第一百零二条【聘任合同】
第一百零三条【聘任合同内容】
第一百零四条【聘任公务员管理依据】
第一百零五条【人事争议仲裁】
十七.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六条【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及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七条【离职后的执业禁止】
第一百零八条【公务员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的处理】
第一百零九条【公务员录用、聘任工作中违反规定的处理】
第一百一十条【机关对公务员造成损害的责任承担】
十八.附则
第一百一十一条【领导成员的定义】
第一百一十二条【参照本法管理的其他人员】
第一百一十三条【实施日期】
实用核心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2018年3月20日)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2018年8月18日)
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
(2007年11月6日)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
(2016年12月30日)
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规定
(2008年7月16日)
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
(2007年1月4日)
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试行)
(2008年2月29日)
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
(2008年1月4日)
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
(2008年6月27日)
公务员调任规定(试行)
(2008年2月29日)
公务员公开遴选办法(试行)
(2013年1月24日)
公务员辞退规定(试行)
(2009年7月24日)
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暂行规定
(2004年4月8日)
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
(2017年2月8日)
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核结果处理办法
(2017年2月8日)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2007年4月22日)
人事争议处理规定
(2011年8月15日)
公务员申诉规定(试行)
(2008年5月14日)
聘任制公务员管理规定(试行)
(2017年9月)
实用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修订前后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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