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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立法完善研究/家事法研究学术文库
0.00     定价 ¥ 35.00
浙江工贸职业技术学院
此书还可采购1本,持证读者免费借回家
  • ISBN:
    9787565335266
  • 作      者:
    作者:陈钊|总主编:陈苇
  • 出 版 社 :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9-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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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陈钊,女,1989年生,黑龙江省大庆市人。2012年至2018年在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先后获得法学硕士学位和法学博士学位,现任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教师。在《民商法论丛》《私法研究》《广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中华女子学院学报》等集刊、期刊发表学术论文和译文七篇,并参与以下省级课题部分章节稿件的撰写:中国法学会部级课题项目《我国妇女儿童权益法律保障情况实证调查研究》;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中国遗产处理制度系统化构建研究》;重庆市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合同变更内容约定不明确及其法律效力研究——兼论(民法典·合同编)中的规则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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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家事法研究学术文库》(丛书)由西南政法大学外国家庭法及妇女理论研究中心主任、民商法学院博士生导师陈苇教授担任主编。此套丛书作为学术研究和学术交流的平台,主要遴选出版婚姻家庭继承法研究领域具有前沿水平的博士学位论文和学术论著,每年拟出版1-3本。本学术文库丛书旨在通过出版婚姻家庭继承法学研究领域新学术著作,推出一批婚姻家庭继承法学领域前沿理论和实务问题研究的新作,促进我国婚姻家庭继承法学研究朝着更深、更广的方向发展,以更多的优秀研究成果为我国民众处理婚姻家庭继承问题提供参考,为国家完善立法、改进司法服务。
  目前,我国《民法总则》已经实施,其对成年人监护制度有所修改和补充,但是为了进一步实现现代成年人监护制度的立法理念,更好地保障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人身和财产利益,我国还有待在《民法总则》之司法解释及编纂“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时对这一制度进行补充和完善。
  笔者建议,按照我国目前的立法现状,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的名称及立法体例,仍可维持“监护”这一名称并坚持我国《民法总则》现有的成年人监护制度的立法体例及原则性规定。对于总则中需增加的内容,通过制定司法解释的方式进行补充,并将意定监护和法定监护具体的、细化的内容增补于民法分则之“婚姻家庭编”之中。首先,对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的一般性规定的增补完善。需要增补完善的内容包括:一是明确监护人享有法定条件下的辞任权;二是确立监护人享有报酬权的条件;三是明确监护人享有对费用支出的报销权;四是建议补充监护措施终止后的法律效力。其次,对我国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的补充完善,需要将意定监护的内容细分为一般措施和医疗措施,分别针对这两类措施做出相应的制度设计及补充。最后,对我国成年人法定监护制度的增补完善,需要在内部措施上进行类型化,针对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对应设置监护和辅助两个措施,再分别规定具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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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立法完善研究》:
  四、监护监督的考察与评析
  (一)监护监督的考察
  1.德国。
  (1)德国的公力介入机关就是照管法院。
  (2)照管法院的职责包括:法院具有选任照管人的职权。不得违背成年人的自由意思选任;仅允许为需要照管范围内的事务选任。此外,法院还具有批准照管人从事相关事务、有数名照管人时分配事务、限定被照管人的行为范围、对采取医疗措施时的承认、移送时的承认、免职照管人等职权。
  在这里,成年人照管的监督适用未成年人监护监督的相关规定。即可以选任监护监督人,在照管涉及财产管理时则应当选任监督人。
  监督人的权利:可以请求照管人告知照管执行情况;查阅有关照管的文件。
  监督人的义务:应当注意照管人是否依义务执行;将照管人违背义务以及一切应当提请家事法院干预的情形及时通知家庭法院。
  2.法国。
  (1)通用规定。
  第一,公力介入及监护监督。监护法官与检察官对其辖区内所实施的保护措施进行一般监督;走访或派人走访被保护人以及为之提出保护请求的人;保护人应当服从其传召并通报所要求提供的所有情况。监护法官对保护人宣告指令;对于不服从的人予以民事罚款;保护人明显不履职时,监护法官在听取说明后或对其传唤后,解除其职责;监护法官应当向检察官提出请求.将保护成年人的司法代理人从名单上除名。
  第二,法律责任:所有监护组织均应对其履职中的任何过错承担责任。除强化财产管理外,财产管理人与财产管理监督人仅在有欺诈或严重过错时才承担责任。若损害是因为监护法官、初审法院首席书记员或书记员的过错造成,被保护人或曾被保护的人或其继承人可以向国家提起责任之诉,但国家享有求偿诉权;若是司法委托代理人过错致损则针对该人或国家提起诉讼,国家仍享有求偿诉权。诉讼时效期间为5年,自保护措施终止起计算。委托代理人(意定监护人)对其过错及欺诈均应承担责任,但是因过错致损时,无偿履职的受托人责任轻于有薪资的受托人。
  (2)成年人的司法保护措施。公力机关的介入:法院具有设立此种措施的权力并指定一名专门的委托代理人。
  (3)成年人的协助保护与监护保护措施。
  第一,监护机关,亲属会议和监护法官。《法国民法典》第456~457条规定了亲属会议在成年人监护中的相关规定,包括亲属会议的设置、指定成员、所作决议的生效要求、主席的职责等内容。监护机关还有法官,其职责规定于各部分内容中。在财产管理或监护中其应当逐一列举被管理人或被监护人可以单独完成的范围或者需要协助完成的范围;法官可以随时命令实施强化财产管理。
  第二,监护法官的职责。一是对协助人和监护人人选和职务的指定。在法国,法官可以根据被保护人的情况、利害关系人的能力以及需要管理财产的多寡来指定数名财产管理人或监护人。他们之间相互独立,但需要通知各自作出决定。虽然监护法官有权按照具体情况的不同自由指定,但是,他们在指定协助人时并非是完全自由的,因为《法国民法典》明确规定,他们在指定协助人时一方面要尊重受保护的成年人的意愿;另一方面也应当遵循一定的先后顺序。《法国民法典》仍对财产管理人和监护人的资格进行了要求,与意定监护规定的范围基本一致,另外还包括:监护人无能力、懈怠、行为不轨或者欺诈的,取消其职责;因争议或利益冲突碍于负担监护职责时亦取消。二是确定实施措施的时间,除当事人的配偶、与之订立紧密关系民事协议的人、子女以及司法委托代理人外,任何人没有义务负担该任务超过5年。三是指定监督人。法官认为有必要可指定一名财产管理监督人或监护监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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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前言
自序

导论
一、选题意义
二、研究现状
三、研究方法
四、研究路径
五、主要创新点

第一章 成年人监护制度基本理论考察
第一节 成年人监护的性质探讨
一、国内学界关于成年人监护性质的争论
二、成年人监护性质之界定
第二节 成年人监护与相关概念的内涵界定
一、成年人监护与未成年人监护
二、成年人监护与民事代理
三、成年人监护与赡养、扶养、抚养
四、成年人监护与照顾、保护
第三节 成年人监护制度的立法体例及主要内容
一、成年人监护制度的立法体例
二、成年人监护制度的具体内容
第四节 成年人监护制度的功能定位
一、弱者利益保护,弥补被监护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保护第三人利益,维护交易安全

第二章 现代成年人监护制度的新变革研究
第一节 现代成年人监护制度的变革背景
一、传统成年人监护制度之缺陷
二、联合国人权保护文献对成年人监护制度改革的指导
第二节 现代成年人监护制度变革的新理念
一、尊重本人的自我决定权
二、活用当事人的剩余能力,维持本人生活正常化
三、重视人身上的照顾
四、国家公力的适当介入
第三节 成年人监护制度变革的新内容
一、域外国家对成年人监护制度的改革进程
二、立法原则的更新
三、具体制度的变化
第四节 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发展概况及完善的必要性分析
一、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的历史发展概况
二、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完善的必要性分析
……

第三章 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立法体例的思考与完善
第四章 我国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的思考与补充构建
第五章 我国成年人法定监护制度的思考与增补完善

参考文献
后记
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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