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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时间 :
刑事和解制度调解机制研究
0.00     定价 ¥ 39.00
浙江工贸职业技术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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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ISBN:
    9787568703291
  • 作      者:
    作者:吕晓刚|责编:刘文情
  • 出 版 社 :
    湘潭大学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9-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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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吕晓刚,男,山东莱阳人,湘潭大学法学院讲师,硕士研究生导师,2015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获诉讼法学博士学位,主要研究方向为刑事诉讼法学,承担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及省部级项目多项,发表论文多篇,合著、主编及参编著作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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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刑事和解制度作为一项兼具本土创新和域外借鉴基因的刑事诉讼制度,其发展演变经历了由地方区域创新试点到国家立法确认两个阶段。相较于试点阶段实践探索的百花齐放,理论研究的百家争鸣,后立法确认阶段,刑事和解虽然获得了刑事诉讼法的合法性确认和规范内容的统一,然而,由于立法规范过于原则简略,在高度强调程序可操作性和明确性的刑事司法领域,导致该制度的实践生命力反而被束缚。具体到达成和解过程中,是否可以进行调解以及如何进行调解这一问题,相较于立法前各地试点中检调对接、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办案人员调解、律师调解等多种调解模式并存;由于刑事诉讼法典中仅规定司法人员在刑事和解中的主持和审查职能,对调解并未作任何规范,导致调解机制存在的合法性难以得到有效确认。加之不同司法解释对刑事和解中调解的规定又并不一致,以致刑事和解制度后立法阶段调解适用“欲说还羞”同前立法阶段的“大行其道”形成强烈反差。由于刑事和解制度既有立法当中并未规定涉及调解相关内容,理论研究中对这一命题也未展开体系性探讨,实践中探索模式多样,尚未统一,因此,对于刑事和解制度中调解机制的概念界定、特点等都需要在理论、立法和实践等多个层面予以明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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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一)赔礼道歉
  赔礼道歉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悔过的初步方式,是刑事和解及调解机制的必备内容,是考量犯罪行为人认罪悔罪与否的重要因素之一。犯罪行为人的赔礼道歉是其自我内省的外在表现,是化解双方当事人对立情绪的基础。通过真诚、自愿的赔礼道歉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被害人谅解的前提条件之一,是刑事和解及调解协议达成的前提条件。虽然赔礼道歉只是一种简单的话语表达形式,但是放在刑事调解机制中,却远远超出了语言交际的范畴。在刑事调解程序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被害人进行赔礼道歉,是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了一定的损害后果,在调解主体的主持下向被害人承认自己的罪行,以表示后悔并期望得到谅解的行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向被害人表达赔礼道歉并非简单地通过言语表达,调解主体在主持调解过程中应当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赔礼道歉行为进行审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是出于真诚自愿道歉,传达出作为一名道歉者的态度、情感和主观意图。在刑事调解程序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赔礼道歉具体内容表现为主动承认犯罪事实、自愿承担法律责任并决定改过自新。具体而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赔礼道歉的成立至少应当具备以下几个要素:其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认自己已经实施的犯罪行为,承认其行为已经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其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认对被害人造成了损害,表示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其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表示后悔,期待改过自新的机会,避免再次发生类似行为的意图。因此,调解主体在促成双方达成和解时,前提是要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赔礼道歉的内容是否具备完整性,不能为了促成双方当事人快速和解以解决纠纷,而忽视赔礼道歉传达的内容和实质意义。
  赔礼道歉行为原则上不得代替实施,如果犯罪行为人是未成年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同时表达歉意,而非代替未成年人实施该行为。但是在刑事和解的司法实践中,赔礼道歉的方式可以通过口头或者书面的方式,例如当面口头道歉,电话口头道歉,书面道歉,律师、亲友等代为道歉以及公安司法机关转达道歉等。对于调解程序中调解主体存在代为道歉或者代为转达加害方的道歉的,也应当是基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授权委托,同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有表达歉意的内心意思,因存在某些需要代为道歉或传达歉意的情形,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经丧失语言表达能力等,否则赔礼道歉不得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人之外的其他主体实施。在赔礼道歉的表达形式上,如果被害人对赔礼道歉的方式有要求的,如要求口头进行赔礼道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亲自向被害人陈述道歉内容。既然赔礼道歉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心认罪悔过,对于被害人要求的一些特定做法,调解主体应当予以尊重。因此,在刑事调解过程中,赔礼道歉若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自愿作出的,被害人没有对赔礼道歉的方式进行特定要求的,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表达歉意的方式可以具备多样性,以便调解机制在实践中运行更便利,促成当事人达成和解从而提高调解的效率。
  虽然赔礼道歉只是论及行为的性质和被害人受伤的感情,而没有触及对被害人物质上的损失赔偿,但是在刑事调解中,赔礼道歉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和价值。一方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过赔礼道歉能补偿被害人的心理损伤。犯罪行为的实施,是对被害人基本权利和自由的侵犯,不仅损害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给被害人造成了精神上的伤害,同时也会对被害人个人价值或社会价值产生影响。因此,由犯罪行为人对被害人进行赔礼道歉,能使被害人曾被犯罪行为侵犯的道德地位得以修复以及自我价值感的恢复,从而能够重拾对社会生活的信心。另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过赔礼道歉可能获得被害人的宽恕与谅解。对于被害人而言,其遭受了一定程度的人身伤害或重大财产损失,除了要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之外,通常还渴望获得精神慰藉。也即要求犯罪行为人作出正式的赔礼道歉,以宣泄心中积蓄的不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过真诚的赔礼道歉、表达认罪与悔过,给被害人一定的心理补偿,使双方当事人的对立情绪得以缓和,那么获得被害人的宽恕就有可能成为现实,有助于双方当事人的情感沟通、达成谅解,进而有利于修复被犯罪行为破坏的社会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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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绪论

第一章 刑事和解制度调解机制概述
第一节 刑事和解制度中调解机制概念界定
第二节 刑事和解制度调解机制的理论辨析
第三节 刑事和解主体调解机制的特点与基本原则

第二章 刑事和解制度调解机制的价值分析
第一节 刑事和解的当前困难
第二节 构建调解机制的功能作用

第三章 刑事和解制度调解机制的主体类型
第一节 调解主体概述
第二节 公权力属性调解主体
第三节 社会调解主体
第四节 调解主体的准人与遴选

第四章 刑事和解调解程序的构建
第一节 刑事和解调解程序概述
第二节 刑事和解调解启动程序
第三节 刑事和解调解实施程序
第四节 刑事和解调解协议执行及救济程序

第五章 刑事和解调解方式
第一节 刑事和解调解方式概述
第二节 民事调解方式的引入
第三节 刑事和解特有调解方式
第四节 违法调解方式的救济

第六章 刑事和解制度调解机制的作用范围
第一节 刑事和解中调解机制作用范围概述
第二节 刑事和解中调解机制的内容限定
第三节 刑事和解中的调解与认罪认罚从宽的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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