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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时间 :
西方立案登记模式与中国受案程序改革研究
0.00     定价 ¥ 88.00
浙江工贸职业技术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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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ISBN:
    9787561575222
  • 作      者:
    编者:廖中洪
  • 出 版 社 :
    厦门大学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9-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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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廖中洪,男,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著有《中国民事诉讼程序制度研究>,主编《民事诉讼程序改革热点问题研究》《民事诉讼立法体例及法典编纂比较研究》《民事诉讼体制比较研究》等多部专著和著作。公开发表《人权保障与我国民诉法的修改》《自由心证与法官心证来源》《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诉讼若干问题研究》《民事程序立法中的国家本位主义批判》《民事诉讼基本原则立法体例之比较研究》《大陆法系当事人主义程序理论溯源》等多篇论文。撰写该书前言、第一章、第十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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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从比较世界各国有关民事诉讼立案受理制度的角度上看,我国过去民事诉讼立案受理中采用的立案审查制,是一项十分独特的案件受理制度。这项制度不论从类型、性质还是制度特征的角度上看,与世界绝大多数国家有关民事诉讼立案受理的法律规定都存在着重大的差异。历史地看,虽然从1982年《民事诉讼法(试行)》颁布以来,我国民事诉讼长期适用的都是立案审查制,但是,不等于立案审查制就当然地具有合理性,特别是随着中国社会法治环境条件的迅速发展变化,公民寻求司法救济权利意识的增强,以及公民的诉权保障已经成为国家对于公民不可推卸的责任的现实社会条件下,传统的立案审查制的问题日益显露。换言之,从司法实际的情况来看,传统的民事诉讼立案审查制的存在不仅已经严重阻碍了公民司法救济权利的行使,以及直接影响到国家司法审判机构的形象,甚至在一定程度上还导致一些地区的社会混乱。为此,我们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在《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十分明确地提出了“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人民法院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的任务。这一任务的提出,以及在公民权利的司法救济业已成为国家及其司法审判机构义不容辞的责任现实背景条件下,改革我国传统的立案审查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不仅是民事诉讼程序改革为重要的内容之一,也是国家立法部门、司法实务部门与学术界的一项共同的重要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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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西方“立案登记”模式与中国受案程序改革研究》:
  第b项,不得与诉状格式同时送达,而单独送达诉状明细的,须在向被告送达7日之内,向法院提交送达回证和诉状明细副本。”由此可见,如果诉讼明细未在诉状格式中载明的,既可随诉状格式一并送达,也可先载明随后送达情况,并于诉状格式送达的14日内向被告送达。如果原告单独送达诉状明细的,须在向被告送达7日内,向法院提交送达回证和诉状明细副本。此外,送达诉状明细时,还须附上可供被告选择适用的有关文书格式,包括答辩状、认收书、自认书等文书格式。
  (二)对诉讼的应答
  1.自认
  所谓自认,是指民事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他方当事人所提出的案件事实或者诉讼请求作出全部或者部分承认的诉讼行为。根据英国《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被告在收到原告的诉讼格式及诉讼明细后,应当就原告提出的案件事实及诉讼请求作出回应。其中,如果被告认可或者部分认可原告的诉求,可作出全部自认或部分自认。就自认制度的具体内容而言,主要包括:第一,自认的形式。一般而言,被告应以书面形式作出自认。第二,自认的法律效力。如果原告提起的系金钱给付之诉,且原被告双方均非未成年人或者精神疾病患者,那么被告的自认意味着原告无须就相关事实进行证明,其可直接请求法院作出缺席判决。第三,自认的修正与撤回。对于被告错误作出自认或其对自认反悔的,法院有权许可其对自认进行修改或者撤回,并附加特定的条件限制。第四,自认的期间。通常而言,如果原告在送达被告的诉状格式中载明诉状明细将于随后送达,那么被告将在收到原告的诉讼明细后14日内作出;否则,被告应在收到原告诉讼格式后14日内作出。
  2.答辩与反诉
  答辩是指被告对原告全部或部分诉讼请求进行的抗辩。基于“诉讼权利平等”的民事诉讼原则,在收到原告的诉状格式及诉讼明细后,被告如不认可或部分不认可原告的诉讼请求,其有权在规定时间内以书面的形式针对原告诉状中的事实及理由进行抗辩。与传统的答辩方式不同,英国《民事诉讼规则》要求,无论是对原告全部诉请抗辩还是对部分诉请抗辩,被告均须提出答辩理由;如果被告否认原告的主张,须陈述否认理由以及案件事实。
  根据《规则》第15章的规定,被告在答辩状中应载明的事项应当包括:否认原告的那些主张、事实与理由;要求原告对相应的主张提供证据;对原告相关主张作出的自认以及反诉等。同时,对于不同的诉讼,被告答辩的内容也应有所侧重,例如,对于名誉权诉讼而言,被告的答辩内容一般而言也应包括以下情形:(1)未从事原告所从事的行为;(2)有关文字或语言是客观真实的;(3)有关文字或语言是基于公共利益的公正评价;(4)有关文字或语言是在保密场合陈述的。①由此看到,《规则》对被告答辩的内容有较为严格的要求,如果被告仅单纯、笼统地否认原告主张,或仅罗列一些毫无联系的事实陈述,这些答辩理由将不会被法院采纳,且存在着被法院撤销答辩状的危险。而一旦答辩状被法院撤销,被告将不得在以后的程序中援用该答辩状中的内容。②如果被告在答辩状中对原告提出的某一事项未予以回复,且未要求原告提出证据证明的,将被视为对该事项的自认。当然,《规则》对答辩的要求也仅限于针对第7章所提出的诉讼,对于不涉及实质性事实争议的第8章之诉而言,并不要求被告提交答辩状,原告也不能据此取得缺席判决。
  此外,根据《规则》第20.4条和第20.5条的规定,被告还可在答辩的同时提起反诉,将反诉请求列于答辩状之后。由于反诉在本质上是一个新的诉,因此原告需要提交答辩状来对反诉的内容加以回复。就法律效果而言,即使是原诉被中止、终结或驳回,也不影响法院对反诉的审理。
  3.原告的再答辩
  再答辩是指原告对被告答辩进行的“再抗辩”。根据《规则》第15.8条的规定,原告可以对被告的答辩进行再答辩,相应的其答辩状应与案件分配调查表一并提交,并同时送达至被告。需要说明的是,再答辩于原告而言是一种权利而非义务,因此,如果原告未作再答辩,并不应此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也不得将其视为原告对被告答辩状陈述事项的认可。并且,如果原告的再答辩仅针对被告答辩状的部分事项,那么对于原告再答辩中未涉及的事项,依然需要由被告进行举证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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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引言
第一章 民事诉讼立案受理制度比较研究的价值与意义
第一节 有利于借鉴域外构建立案受理制度的成功经验
第二节 有利于吸收域外构建立案受理制度的理论思想
第三节 有利于我国民事诉讼立案受理程序规范的设置与规定
第四节 有利于纠正我国立案受理认识与程序设置的误区

第二章 法国民事诉讼立案受理制度
第一节 法国民事诉讼立案受理的立法与制度构造
第二节 法国民事诉讼立案受理制度的基本特征及其影响制度构建的基本理论

第三章 德国民事诉讼立案受理制度
第一节 德国民事诉讼立案受理的立法与制度构造
第二节 德国民事诉讼立案受理制度的基本特征及其影响制度构建的基本理论

第四章 日本民事诉讼立案受理制度
第一节 日本民事诉讼立案受理的立法与制度构造
第二节 日本民事诉讼立案受理制度的基本特征及其影响制度构建的基本理论

第五章 韩国民事诉讼立案受理制度
第一节 韩国民事诉讼立案受理的立法与制度构造
第二节 韩国民事诉讼立案受理制度的基本特征及其影响制度构建的基本理论

第六章 美国民事诉讼立案受理制度
第一节 美国民事诉讼立案受理的立法与制度构造
第二节 美国民事诉讼立案受理制度的基本特征及其影响制度构建的基本理论

第七章 英国民事诉讼立案受理制度
第一节 英国民事诉讼立案受理的立法与制度构造
第二节 英国民事诉讼立案受理制度的基本特征及其影响制度构建的基本理论

第八章 加拿大民事诉讼立案受理制度
第一节 加拿大民事诉讼立案受理的立法与制度构造
第二节 加拿大民事诉讼立案受理制度的基本特征及其影响制度构建的基本理论

第九章 西方民事诉讼立案受理制度的基本特征、设置理念
第一节 西方民事诉讼立案受理制度的基本特征
第二节 西方民事诉讼立案受理制度的设置理念
第三节 西方民事诉讼立案受理制度的社会环境条件

第十章 我国民事诉讼立案受理制度的历史发展与演变
第一节 中国古代民事诉讼的立案受理制度
第二节 中国近代民事诉讼的立案受理制度
第三节 中国现代民事诉讼的立案受理制度

第十一章 中国民事诉讼立案受理制度改革研究
第一节 中国民事诉讼立案审查制度的问题
第二节 现行立案登记改革的特点
第三节 现行立案受理制度的问题与完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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