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少年司法(2019年第1辑 总第39辑)》:
1.理论依据
第一,“国家亲权”理论。这一理论的核心是强调国家承担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和教育责任,将保护和教育未成年人的责任提升到国家意志层面。不论是法院、行政机关或社会组织,均应以未成年人最大利益为首要考虑。少年司法也应以此为出发点,建立适合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刑审、帮教、矫正等特殊的司法制度。
第二,刑事实证学理论。该理论强调刑罚的作用在于犯罪预防,由此,未成年犯罪成为关注焦点。法学界普遍认为,未成年人犯罪是恶劣的环境所导致的,同时认为未成年人是脆弱、无辜、被动和需要帮助的。未成年人一方面更容易矫正,一方面也更容易受到刑事追诉的不良影响而使未成年犯罪更加恶化。因此,未成年人不应当和成年人一样适用相同的惩罚,对未成年人犯罪应当重矫治,轻惩罚。
第三,“社会·司法”‘模式理论。这既是一种理论,也是一种模式。我国少年司法一直采用这一模式。这种理论主张,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司法干预手段主要是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和判处刑罚等措施,大多数问题少年都是由家庭、学校、社区、村委会、社团组织等社会力量以及行政机关进行非司法干预。这种模式能够最大限度地减少司法强力干预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有利于发挥社会支持体系的正面作用,减少回归社会的障碍。
第四,双重职能理论。法学界有人提出少年法庭具有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双重职能的理论。我国少年法庭机制改革三十多年的实践证明,少年法庭除了依法审判,还在庭外做了大量关于未成年人保护和矫正的行政管理工作。多年来,全国各高级法院,根据此规定,先后出台了一些关于少年法庭可以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违法行为教育矫正的规定。这些规定对提升矫正质量起到重要作用。
这些理论充分说明了少年司法的特殊性和重要性;少年司法审教一致性和不可分性;少审庭参与帮教矫治的职能性和应然性。
2.法律依据
目前,我国未成年人保护专项法律有《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另有十几部法律中部分条款涉及未成年人保护。这些法律规定的制定,足以说明国家对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高度重视。这些法律及条款对法院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方针、原则、程序、责任、制度、纪律等方面都作了相应规定。特别规定了“人民法院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刑事诉讼法》),作为总方针总原则。这些法律及条款对人民法院判后责任也作出了规定,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联系责任。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加强同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共青团、妇联、工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等团体联系,推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人民陪审、情况调查、安置帮教等工作的开展,充分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积极参与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刑事诉讼法》)。二是协助责任。“人民法院可以与未成年罪犯管教所等服刑场所建立联系,了解未成年罪犯的改造情况,协助做好管教改造工作”(《刑事诉讼法》)。“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未成年罪犯,人民法院可以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制定帮教措施”(《刑事诉讼法》)。三是回访走访责任。人民法院“可以对正在服刑的未成年罪犯进行回访考察”(《刑事诉讼法》)。“人民法院可以适当走访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免除刑事处罚、裁定假释、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等的未成年罪犯及其家庭,了解未成年罪犯的管理和教育情况,引导未成年罪犯的家庭承担管教责任,为未成年罪犯改过自新创造良好环境”(《刑事诉讼法》)。四是建议责任。“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免除刑事处罚、裁定假释、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等的未成年罪犯,具备就学、就业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就其安置问题向有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并附送必要的材料”(《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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