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已经全面推开统管改革的地区,面临着急需解决的深层次问题。一是省级无法逾越的问题,如:统管模式、保障责任划分、保障机构加强、车辆编制、投资保障机制调整、建设造价、中央加大投入等,急需中央层面制定统一的政策、措施。二是省级层面财物统管政策、制度完善问题,包括:保障标准、管理制度,省级与市县级保障、管理(采购、资产报废等)责任界定,法院管理基础能力(财务管理机构设置、人员数量及素质)等问题。三是工作协同问题,包括:省级部门之间的协同,省与市县之间的协同,与财物相关的改革内容、步骤之间的协调推进,财物统管常态化、长效化工作机制建立等问题。四是省级财政对法院经费、投资的持续保障问题,包括保障能力够不够及努力程度够不够的问题。
2.在开展财物统管改革部分试点的地区,出现了改革还要不要推进的问题。一是试而不推、停滞不前。在至今仍未实行统管改革的12个地区中,实际上有4个省在2016年及2017年期间,已经进行了局部试点,但在2018年正式统计情况时又不试不改了。二是一省两制、保障不平衡矛盾突出。在部分试点省份,对法院审判执行各项工作要求全省一致,而在经费保障、干警收入待遇上,只有少量试点法院享受省级政策,水平大都高于非试点地区,给法院之间造成很大的矛盾。而且,在落实司法责任制改革、增加员额法官工资时,上级出政策、下级拿钱,在一个体制框架下因当地党政机关与法院人员待遇的差异造成的心理不平衡从而给法院工作造成了诸如给法院布置额外任务、在经费及收入政策落实上打折扣、工作协调难度加大等负面影响。三是相关部门对改革准备不足,等待观望。实行财物统管改革部分试点的省份,虽然按照要求从不同的职能角度支持了试点,但对下一步改与不改、怎么改,乃至投与不投、管与不管等方面,都出现了很大的问题,等待观望思想严重,甚至打退堂鼓。
3.在尚未推进财物统管改革的地区,经费保障力度受到明显影响。一是经费增长乏力。因体制、政策的不确定性,大多数尚未改革的省,市县级政府部门因担心给法院安排的经费多会随时因体制调整而将本级的经费基数上划到省级财政,从而减少对法院的经费投入,出现了能不投则不投、能少投则少投的状况。据统计,全国法院2015年至2017年经费支出年均增长17.46%,已统管地区为18.26%,增幅最高;未统管地区为16.。70%,增幅低于统管地区;部分统管地区为15.06%,增幅最低。特别值得注意的是,业务装备经费,已统管地区为20.11%,远远高于部分统管(4.34%)和未统管的地区(4.82%)。可见,实行统管后,经费保障责任明确,除了“保吃饭”外,法院事业发展所需经费也得到了规范合理的保障。相反,在部分统管的地区,由于保障责任主体预期不确定,经费增长总量最低,特别是除了人员经费因落实法官工资改革政策必须兑现而增长了22.04%与全国平均21.95%的增长水平接近外,办案业务经费(2.40%)及业务装备经费(4.82%)远低于已统管地区13.00%及20.11%的水平。二是“两庭”建设工作停顿。由于不少地方政府认为法院很快要上划省级保障,当地不予立项、也不予投人了,市县法院“两庭”建设处于停顿状态。从全国法院基础设施建设经费的变化看,改革前三年的2014年与2012年相比,增幅很高,达40.47%;改革后三年的2017年与2015年相比,却大幅降低,到了一13.19%c,虽然有中央停止楼堂馆所建设政策调整因素的影响,但更多的是改革的不确定因素所致。如:同期比较,已统管地区降幅最低,为一5.86%;部分统管地区降幅最高,为一45.48%;未统管地区降幅为一15.24%,比统管地区降幅高2.6倍。(二)财物统管模式多样化且偏离了要求,困扰改革持续有效推进当前,全国法院在推进省以下法院财物统管改革过程中,出现了多种模式,而且偏离了规定要求。一是从统管方式看,出现了变异走形。2014年中央有关文件明确提出“地方各级法院、检察院经费上收省级统一管理”。而从已经实际改革的省份看,既有省级统管、还有市级统管。二是从保障方式看,出现了责任下移。在改革伊始,中央明确提出,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经费“由省级财政统筹,中央财政保障部分经费”。而实际情况是,有省级财政全额保障、省级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保障、市级财政保障3种模式,中央财政责任未落实,市级财政仍承担了保障责任;在未统管的12个地区,仍由市县级财政承担主要保障责任。三是从经费管理模式看,未能发挥改革主体的作用。中央提出法院、检察院是司法改革的责任主体,并明确要求,省以下地方法院经费统一管理,要体现财政管理特点,发挥高级法院了解下级院情况的优势。而实际情况是,各地改革中实行的“直管”“协管”“托管”3种模式,都充分体现了财政管理特点,但未能很好地发挥作为改革主体的省级法院的作用,特别是“直管”模式,完全脱离开高级法院,不利于全省法院工作一盘棋,统筹规划部署、落实统一要求,全面完成全省乃至全国审判执行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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