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普通法的诞生》:
新近侵占诉讼令状属回呈令状,即它包含发给郡长的特定语句,要求他作好充分准备,在“某年某月某日于我本人‘或我的法官面前,呈交传票、签有陪审团姓名的上述令状以及担保人名单”。回呈令状实际上是一种控制工具,但这并不影响该令状本身作为在王室法庭对新近发生的入侵土地行为依据陪审团的裁断进行便捷但却属司法救济的基本含义:我们也不应赋予回呈令状过多的意义。同时,从一个王室机构(文秘署)签发的这些起始令状应该返回到另一机构(王室法庭)的事实,也不意味着某种令人震惊或不合逻辑的事情。毕竟,这只是所确立的一种做法,当事人进行诉答所依凭的令状应呈交法庭。权利令状要由申请人呈交至令状中指明的地方法庭,并在开庭时宣读,同样,回呈令状一般由郡长(通常被委以各种司法业务,而这些业务以前都由当事人自己完成)呈交王室法官,后者的权威又由令状授予。通常认为1160年代和1170年代的令状已经包含了令状所有必要的因素:双方当事人、争议土地、召集当事人和陪审员的命令、在王室法官面前举行听审的日期。究竟是什么时候有关令状回呈(连同描述各种具有程序意义因素)的语句才被加入到令状中去的,这是围绕令状用语发展所产生的众多困惑之一。可以肯定的是,它出现在了诺曼底那些更为“原始”的新近侵占诉讼令状中。
第二种小巡回陪审诉讼令是收回继承地令状。该诉讼处理的是继承问题,更准确地说是处理领主将土地占有交于其已去世封臣之继承人的仪式性行为。这一仪式必须履行,因为继承人不能自动获得地产,但领主也不得扣留合法继承人的遗产。收回继承地之诉就是作为针对领主无正当理由拒绝授予继承人土地占有进行斗争的武器而设计的。后来它也可以针对其他封臣提起(亲属除外)。其模式与新近侵占之诉有着惊人的相似,它解决的也是占有问题而非最终极的权利问题,因为后者将使法庭不得不向前追溯许多代,招致并承担无尽的争论和调查。该诉讼在王室法官面前进行,并限于一定时效期间之内,决定性的因素是自由民陪审团的裁断。同样,起初它也是总巡回审法官大调查的一部分,后来也发展成为了私人可以任意使用的民事诉讼。提交陪审团的问题如下:“原告的祖先在去世的那天是否以可继承的方式并且亲身保有,即他自己直接耕种土地而未转让于其他封臣或附庸)争议土地;原告是否为该土地保有人(即被继承人)最近的继承人?”尽管有利于那些无法进入继承地者的王室干预早已为几代人所耳熟能详,但《北安普顿法》第四条还是明确地建立了这一诉讼。在说明完继承人不应该被拒绝授予占有后,诉讼令命令:“如果封地领主拒绝授予死者继承人所请求的对封地的占有,国王的法官将举行一次由12位守法臣民所组成的陪审团进行的认证(recognition),以查证死者去世时的占有情况,并依据陪审团的认证结果将土地占有返归继承人,不服从此令及由此被褫夺权利者将交由国王处置。”为提起诉讼——收回先父继承地之诉及类似诉讼——而由继承人交纳的费用,出现在自1179年起的卷筒卷宗中,早期的巡回审卷宗也显示出该诉讼相当受欢迎,它与新近侵占之诉共同保证了普通自由民及其继承人对土地的和平占有。格兰威尔为我们提供了提起该诉讼所需令状的文本,对于它更为古老的格式或表述,我们所知道的并不比新近侵占诉讼令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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