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带一路”视野下东盟国家外资法律环境分析》:
(二)涉及外资的国内法规范
1.越南外资法的发展
外国投资法是指东道国为引进外国的资本、技术、服务以及发展本国经济而制定的有关外国投资者待遇与法律地位,鼓励、保护和限制外国投资,以及调整外国投资者与国内投资者之间、与本国政府间投资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越南自1986年实行改革开放以来,经济发展速度就保持着稳步上升的趋势,其中外国投资者的进入对越南经济发展有不可忽视的作用。为了更好地吸引外资以便实现对其有效的管理,越南制定了相关的投资法律政策。一国投资法律环境是外国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区域选择时的非常重要的考虑因素。为了更好地吸引外资,让外国投资者乐于投资在此,越南努力与世界接轨,学习和借鉴世界各国优秀的投资政策结合自身优势不断的修改和完善与投资相关的法律法规。
早在1987年越南就颁布了第一部《外商投资法》,这部法律被国际投资者评价是东盟最开放的法律,为外资流入越南创造了良好的基础条件。这是对于形成完善的投资法律框架是一个很好的开端,也对进入越南的投资者起到一定的规范作用。不过这部法律的不足之处随着时间的推移也慢慢显现出来,随后又在1990年、1992年、1996年、2000年进行四次修订。
2005年越南面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需要,与许多国家签订了双边、多边的投资协定,既要遵守国际投资规则同时又有国内投资法律法规的规制,越南以往的内外有别的立法模式、不同的投资待遇对外国投资者来说不再具有吸引力。为了尽快融入世界经济形势,给外国投资者提供一个内外平等的投资待遇,越南改变以往两种不同法律体系存在的局面,建立一个内外统一的投资法律体系十分必要。因此越南制定并实施了《投资法》,将之前的《外商投资法》取代。之后又于2006年制定了越南《投资法实施细则》。
随着与国际经济交流的不断加深,各国之间的竞争也日益激烈,越南在吸引外资上仍然存在不足,2014年11月,越南政府修改制定了新的《投资法》,该法已于2015年7月1日起开始实施,将之前的《投资法》取代。
2.越南2015年新《投资法》的重要变化
从2005年的《投资法》到2015年的《投资法》中我们可以发现越南对外资的准入是持越来越鼓励的态度:外资准入条件更加宽松、投资审批程序更加简明、投资优惠鼓励措施更加丰富。
(1)外资准入条件更加宽松
2015年的《投资法》一改之前复杂散乱的正面清单模式,采用了负面清单模式。首先允许投资者在除了法律明确禁止以外的任何领域进行投资,规定在《投资法》第5条第1款:投资商可以在本法律不禁止的行业和领域进行投资;其次在条文中列举了禁止投资的领域以及有条件准入的领域。《投资法》第6条中是关于禁止准入的领域,包括:毒品、化学品、矿物质、自然濒危野生动植物标本、卖淫、人口、人体标本和肢体以及无性繁殖有关的投资活动。有条件准入的领域一共有267项,同样列名在条文的附录里,有兴趣的外国投资者可以清楚查询到。
2005年《投资法》中关于投资准入的要求与之相比则较为严格,在禁止投资领域上涉及非常广泛,除了如今比较常见的国家安全、资源、环境、有毒有害化学品之外,还涉及日常的财政金融、文化、新闻、媒体及出版、休闲服务业等领域,而有条件进入的领域不仅规定在《投资法》中,还分布在其他各个投资法律法规中。可以看出,2015年的《投资法》提供了更为宽松的投资准入环境,让外国投资者看到了在越南投资的更多可能性,增强了对外国投资者的吸引力,同时将有条件投资的领域系统的公布在《投资法》附录上让外国投资者一目了然,使得投资准入显得公开、透明。2016年11月22日,越南国会通过《关于<投资法>附条件投资经营行业4号目录的修订草案》,决定自2017年1月1日起正式取消20项业务的投资经营限制条件,国内市场进一步开放,经贸环境不断改善。
(2)投资审批程序更加简明
2015年的《投资法》直接将投资政策的决定授予国会、政府总理和省级人民委员会,根据投资金额规模和投资项目类型的两项标准对投资审批进行综合划分。而2005年的《投资法》则是仅仅根据投资金额的规模将审批权划分给国会和政府,这种审批程序过于简略,很多具体的内容由于没有明确规定会造成上下各地不统一的情况,可能会出现资源浪费的现象。而新《投资法》相比较这样的划分不仅使审批程序更加简单明了,也有利于各级机构各负其责使得审批更加高效,为外资创造更好的投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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