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技术哲学文库:科学哲学问题研究(第四辑)》:
(二)规范性问题回溯与“规范性转向”“规范”一词在希腊文中原指社会共同体的风俗习惯,随着法律和伦理逐渐从中分化出来,规范也成为与“自然”相对立的概念,对规范性的本质与来源的自觉始于智者时期“自然说”和“约定说”之争。这场争论的核心是,人为约定的规范何以具有普遍的合法性和约束力。在苏格拉底那里,规范性被奠基于知识的普遍必然性,而柏拉图则将规范性连同目的与价值一并归结为理念本身的实在性,从而开启了规范性论证的实在论进路。在这一进路中,规范性问题实际上被本体论问题消解了。亚里士多德对苏格拉底“美德即知识”的批判表明他已经明确意识到知识理论与行动实践之间的区别。从主观意识的角度来看,这种区别体现为理性与意志的不同作用;从目的论的角度来看,它体现为真理与功用的不同追求:从逻辑的角度来看,它又体现为以“是”连接的实然命题与以“应该”连接的应然命题之间的区别。这些区别在中世纪基督教哲学和神学中又都被无与伦比的“上帝”概念取消了——上帝的意志作为一切规范性的来源是毋庸置疑的。
随着文艺复兴的兴起和工业革命的发生,对知识力量的推崇促使人们反思和质疑知识的普遍必然性,而对新知识的渴求又促使人们追问知识的来源及获取正确知识的有效途径。这就使在认识论的讨论中,规范性成为首要的问题,唯理论和经验论都试图为知识建立可靠的规范性准则。对于经验论而言,虽然以“奥康剃刀”原则清算了柏拉图主义,但经验本身却不足以为规范性奠基,而这一点实际上是由休谟明确揭示出来的。休谟一方面彻底否定了以经验为基础建立因果必然性的可能:另一方面提出了“是”推不出“应该”的所谓“休谟法则”,并由此导致了事实与价值、描述性与规范性的二分,从而使得通过描述经验事实的因果关系来为规范性奠基成为一种“自然主义谬误”。
正是由于近代经验论的这种局限,康德才诉诸认识主体的先验理性来为规范性奠基,因此近代的认识论转向最终体现为一种主体性转向。这一转向同时也是从外在规范性到内在规范性的转向。笛卡儿开启的这一主体性转向在康德那里得以完成,而其标志就是康德的“规范性转向”,而其可归结为以下三个方面。
其一,判断负载价值。就休谟法则本身而言,它只断言“是”推不出“应该”,而这两种判断之间的差别并不意味着存在独立于价值的事实判断。康德认为判断本身就包含了对判断内容或对象的一种承诺,这种承诺意味着主体对他所持的信念和所做的事情负有责任,也就是说,必要时主体有义务和责任为他自己的信念和行为进行辩护。因此,只要存在判断的正确性标准,那么任何判断都是包含价值维度的规范性评价。
其二,从本体“自我”转向责任“自我”。在笛卡儿那里,认识主体同时也是作为纯粹思维实体的“我思”。由于康德将判断和规范性与责任和义务联系在一起,所以他眼中的认识主体同时也是承诺判断正确性的责任主体。在此意义上,康德将规范性评价带来的责任和义务看成是人与其他动物之间区别的一个根本标志。显然,作为主体的“自我”从笛卡儿的本体论区分到康德的非本体论区分,实际上出现了一个规范性的转向。
其三,从规范性转向元规范性。唯理论纠结于“真观念”的辩明,笛卡儿和斯宾诺莎都把“清楚明白”作为真观念的标准;康德对规范性的运思并不以观念或概念为起点,而是以判断为基本单位,因此他转而考察判断或命题正确性的先验条件,即知识的可能性条件。如果说唯理论者试图建立知识的规范性准则,那么康德就是在元规范性的层面上追问规范性准则本身的可能性和来源,这与他要求在使用理性之前对其认识能力做一番先验的考察是一致的。在此意义上,康德的规范性转向其实也是一种元规范性的转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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