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相互性的正义感理论:兼论对思想政治教育的启示》:
(一)正义感和道德感在认知方面是不同的
正义感的认知的对象是自己的利益、法律规则、事实,道德感的认知对象是道德规则和事实。
1.自己的利益不是道德感的认知对象,但它是正义感的认知对象。因为道德感联系着非利己主义的动机,它不需要对方给予自己回报,道德感的触发与增进和损害自己的利益没有关系。自己的利益不是道德感的认知对象,但正如前文所分析的,自己的利益是正义感的认知对象,正义感联系着合理利己主义的动机,离开了自己的利益的考虑,正义感是无从产生的。
2.正义感的认知对象是法律规则,道德感的认知对象是道德规则。
这方面的差别是正义感不同于道德感的关键,这个区分的合理性来自于法律规则和道德规则的分别。正义感的认知对象是法律规则而非道德规则,正如前面所分析的,决定正义与非正义的判断者只能是法律。以契约论为基础的政府理论保证了法律规则和正义规则的一致性。法律并非总是正义的,特别是在非民主制国家,这时法律规则与正义规则所产生的裂缝该如何弥补?笔者认为法律规则包括了自然法律的规则,也包括了实在法律的规则,但是自然法律和实在法律的判断者都应是法官。自然法律保护人的生命、自由、财产等自然权利,当实在法律违反了它,那么法官就依据自然法律审断案件。
法律规则指的是什么意思?法律规则有它的结构如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典型的法律规则的表述是:“你要如此行为,否则要承担某某法律后果。”法律后果的内容一般是承担法律责任,人身自由被限制、进行物质赔偿等。法律规则仅仅针对人的行为,不关心人的行为动机或内心,而道德规则关心人的内心或行为动机,行为则不是最重要的,违反法律规则要承担责任(或是制裁或是惩罚),违反道德规则不需要承担责任,最多会受到非议和责难。
典型的法律规则是“你不应当杀人”,典型的道德规则比如耶稣基督的登山宝训:你当虚心、哀恸、温柔、饥渴慕义,怜恤、清心、使人和睦、不要担心为义受逼迫、即使遭受辱骂、逼迫、毁谤也要欢喜快乐。法律规则指向人的行为,隐含着强制;道德规则侧重人的行为的动机,隐含着劝勉。法律规则阻止人作恶,道德规则指引人向善,形成高尚的性格特点和气质。
然而道德规则和法律规则的区分是随着历史条件和社会文化的变动而变动的。在前现代社会将法律规则和道德规则区分开来有时是困难的,比如摩西十诫中的“当敬拜耶和华为你的主”、“不可崇拜偶像”在现代社会看来是道德规则,而这两条戒律在当时则是法律规则,违反它甚至会受到死刑的惩戒。所以法律规则和道德规则的区分在现代社会政教分离、国家世俗化的背景下是比较明确的。但这并不意味着在前现代国家道德规则和法律规则是无法区分的,从违反它们是否受国家权力机关的制裁这点是可以将它们区分的。比如“不可亵渎你的主”这条规则如果违反它共同体会给违反者施加惩罚的话,这条规则就不是道德规则而是法律规则了。
按照康德的观点,道德规则有着这样的特质,即符合普遍化原则、目的原则及自律原则。普遍化原则说的是“只依据那些你可以同时愿意它成为普遍法则的准则行动”;目的原则说的是“无论对待自己或他人的人性,都要当成目的,绝对不能当成只是手段”;自律原则说的是“每一个理性存在者的意志就是制定普遍法则的意志”。按照这样的对道德规则的理解,道德规则和法律规则的区别在哪里呢?
就普遍化原则而言,道德规则和法律规则都是一致的,而在目的原则和自律原则方面道德规则和法律规则是不同的。不过两者普遍性的来源不同,道德规则的普遍性来源于自己的道德推理的过程,将自己的行为所依据的道德规则普遍化,看所有的人都遵守该规则会发生什么,会不会产生矛盾。而法律规则的普遍性来源于国家强制力,一个国家制定的法律普遍地适用于所有人、所有地域和有效期间内的任何时间。它是国家权威和强制力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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