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恶势力犯罪研究与“打黑除恶”专项行动指导丛书:中国反有组织犯罪法律制度研究》:
引渡程序简化制度。从引渡的国际实践来看,引渡的程序主要包括:请求国向被请求国提出申请;被请求国在收到请求书后,根据本国法律及本国参加缔结的条约的规定,对引渡请求书进行审查;经过审查,被请求国如果同意并决定引渡的,即通知请求国,并由被请求国主管机关与请求国主管机关商定移交被请求引渡人的时间、地点、方式及执行引渡的其他有关事宜。由此看来,引渡的程序是很烦琐的,在很多情况下往往旷日持久,耗时甚多。为了避免因引渡程序过于烦琐而错失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的良机,《公约》第26条第8款规定,对于本条所适用的任何犯罪,缔约国应在符合本国法律的情况下,努力加快引渡程序并简化与之相关的证据要求。
主动提供司法协助制度。《公约》第18条第4款突破了被动提供司法协助的传统模式,专门规定司法协助可以主动提供,即缔约国主管当局如认为与刑事事项有关的资料可能有助于另一国主管当局进行,或顺利完成调查和刑事诉讼程序,或可促成其根据《公约》提出请求,则在不影响本国法律的情况下,可无须事先请求而向该另一国主管当局提供这类资料。
双重犯罪原则的重大突破。双重犯罪原则是国家之间开展引渡合作所必须遵循的重要国际法准则,要求引渡合作须以引渡请求所针对的行为按照请求方和被请求方的刑事法律均属犯罪为基本前提。《公约》第18条第9款对双重犯罪原则作了重大突破,规定缔约国可以并非双重犯罪为由拒绝提供本条所规定的司法协助。但是,被请求缔约国可在其认为适当时在其斟酌决定的范围内提供协助,而不论该行为按被请求缔约国本国法律是否构成犯罪。
控制下交付适用对象的适度延伸。控制下交付是打击毒品犯罪,尤其是跨国有组织的毒品犯罪的重要措施和手段。1988年,联合国维也纳大会上通过的《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首次以国际公约的形式规定了控制下交付这种做法。该公约第1条规定,控制下交付是指一种技术,即在一国或多国主管当局知情或监管下,允许货物中非法或可疑的麻醉药品、精神药物,本公约表一和表二所列物质或它们的替代物质运出、通过或运入其领土,以期查明涉及按本公约第3条第1款确定的犯罪的人。由此可见,控制下交付的适用对象是指非法或可疑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或本公约表一和表二所列物质或它们的替代物质。所谓“本公约表一或表二所列物质或它们的替代物质”是指《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附件所列举的22种受到国际特别管制的易制毒化学品及其可能存在的盐类或者其替代物质。但是从《公约》第2条的规定来看,控制下交付的适用对象显然已有所延伸,已由过去的“非法或可疑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易制毒化学品及其可能存在的盐类或者其替代物质”延伸至“非法或可疑货物”,这就表明为了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延伸控制下交付的适用对象实属迫不得已。
4.强化了预防跨国有组织犯罪的功能
《公约》的预防条款是一个建设性的特色,《公约》不但将预防跨国有组织犯罪的发生作为宗旨,而且明确而详尽地规定了预防的措施,以期形成国内及国际的双重预防体系,这将对预防跨国有组织犯罪的滋生和蔓延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刑法》的最终目标是预防犯罪,而不是消极地惩罚犯罪。国内刑法理当如此,国际刑法亦不应例外。但是由于国际刑法尚未发展成熟,从其国际实践来看,比较侧重于对国际犯罪的事后惩罚。随着国际犯罪的日趋严重与复杂,国际刑法在立法上已开始关注对国际犯罪的预防。《公约》的有关规定就充分证明了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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