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十年代的海德格尔,在我看来,达到了其思想道路上的一个新的巅峰阶段,其道说之从容与赋意之深刻,已融合到炉火纯青之境地,令人叹为观止。
《根据律》一书由海德格尔的“根据律”讲座(1955/56年冬季学期弗莱堡大学讲座)和一篇同名报告(1956年5月25日在不莱梅俱乐部宣读,1956年10月24日在维也纳大学重作)构成。本书德文单行本首次出版于1957年(君特?内斯克出版社),1997年作为德文版《海德格尔全集》第10卷出版(维多里奥?克劳斯特曼出版社)。海德格尔在本书中对“(充足)根据律”(旧译“(充足)理由律”或“(充足)理由原则)思想展开了充分探讨和阐释。在西方哲学史上,莱布尼茨首度把“根据律”确认为原理,“根据律”问题不仅是莱布尼茨思想的关键问题,而且是德国古典哲学中的一个关键问题,海德格尔在本书中对根据律问题的沉思因而直接关乎对莱布尼茨思想乃至由莱布尼茨所推动的德国古典哲学之意义的追问。 海德格尔在本书中对“根据律”问题的探讨是从存在者之真理和存在自身之真理这两个分别代表着过去和未来的向度来分别展开的。在前一向度中,从根据律的“严格表述”(一切存在着的东西,其充足根据都应被归置)出发,海德格尔解释了根据律何以成为近代哲学的决定性原理――根据律乃是严格的主体性原理。在后一向度中,基于对根据律之“通常表述”(没有什么“是”没有“根据”的)的重新阐释,海德格尔认为根据律规定着未来思想的任务,即要对存在与根据的共属性予以沉思,根据律乃存在之定律,它命名着存在自身之真理。 从整体上看,海德格尔在本书中所作的这些阐释不仅关乎海德格尔对德国古典哲学的整体评判,而且根本地关乎海德格尔对西方思想之既有历程与未来态势的整体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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