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式民主论丛:中国式民主框架下的法治建设》:
(一)依法治国的理论依据首先,依法治国是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依法治国方略是在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冲击下引发的。同时,市场经济的改革又为法治社会提供了生长点。通常认为,在现代经济的两种模式(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中,只有市场经济才能生长出现代法治。其原理是,市场经济下经济活动的主体是各自独立、相互平等的,它们又为各自的利益而互相竞争。文明的竞争要求公平。市场经济下经济活动的主体没有等级关系,没有支配与服从的关系。当独立、平等的主体进行经济活动时,首先需要的是法律规则。没有一套公认的法律规则,正当、公正的经济活动就不可能进行。在市场经济下经济活动的另一个特点是,市场主体为利益所驱动而相互竞争,彼此间有密切的利害关系。这种利害关系有损人利己的倾向。如果没有事先安排的规则去抑制彼此可能造成的损害,市场上的互相倾轧会造成彼此的严重损害,两败俱伤。没有规则的商战就没有安全感。为了市场上的安全和利益的互保,人们需要一套事先明确、共同承认的法律规则。根据这些规则,人们进行自愿、平等、互利、公平的交易。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法律,使人们能够自由、公平、有序地竞争,从而避免相互损害。以上两点,就是市场经济需要法治的内在机制,是市场主体的共同渴求。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必然催发法治的生长。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独立、平等的经济主体以经济利益为目的而进行活动,促发了人们的权利意识。每个独立的自然人或法人都有其明确的经济利益,当其利益受侵害时必然要求保护,这是最基本的权利意识。利益是权利的催发剂,利益的不断增长和相互摩擦,必然伴随权利意识的发育壮大。权利意识的实质就是法律意识,公民权利意识的增强必然要求法治的建立和完备。此外,在经济全球化和实行对外开放的背景下,一个国家如果没有完备的法制,就无法吸引国际投资和开展国际贸易。这也决定了依法治国是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
其次,依法治国是民主政治的重要条件。现代民主的理论基础和根本原则是主权在民(对立于封建社会的“主权在君”),用我国宪法的表述,就是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民主包含四层内容,一是指公民的民主权利,如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参政议政权,检举罢免权,知情权,等等,必须得到充分保障。二是指国家政治权力的民主配置,包括执政党和在野党、合作党的关系,执政党和国家机关的关系,国家机关中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之间的关系,这些权力应当按照分权和制衡这个现代的民主原则来配置,三是指民主程序,要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立法、民主执法、民主司法,等等。四是指民主方法,包括实行群众路线,实行民主集中制,不搞一言堂,等等。
要实现“主权在民”必须实行代议制,通过选举产生政府,人民把权力交给政府,由政府代表人民行使管理国家的权力。然而,当选举出政府之后,其权力可能是无限的,因而就需要一种制度来防止国家权力的滥用和横暴,宪法及相关法律产生的根本目的就在于此。如果政府严格依照宪法和法律办事,就能从根本上保证人民当家作主,否则人民当家作主将是一句空话。历史经验也表明,民主制度需要一套完备的法律制度加以规范,用法律的权威加以保障。在我国和西方,都有过这样的成功经验和失败的教训。因此.“依法治国”一个很重要的着眼点,就是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和公民的各种民主权利不受侵犯。
最后,依法治国是人类社会文明的重要标志。法律具有规范、指引、预测、教育与惩戒等社会功能,它比少数领导人按照自己的观念去理解和处理问题要理性得多,在这种意义上,它不仅是一种社会治理手段,而且也是人类认识和改造世界的手段。
现代法律以实现公平正义为目标,因而更是一种社会文明的表现。人类社会存在着三大基本矛盾,即社会秩序与个人自由之间的矛盾,个人与个人之间在物质利益需求和精神利益需求上的矛盾,以及社会组织和社会成员之间的矛盾。这些基本矛盾需要法律规则进行调整,从而实现公平正义的社会目标。法律自身的特点也决定了它是社会文明的一个产物。法律具有一般性、公开性、平等性、不溯及既往性、程序性等五个特点,这就决定了法律自身的性质与公平正义密不可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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