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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时间 :
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论法/中国社会科学院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建设与理论研究工程系列丛书
0.00     定价 ¥ 75.00
浙江工贸职业技术学院
此书还可采购1本,持证读者免费借回家
  • ISBN:
    9787516163047
  • 作      者:
    编者:李林//陈甦
  • 出 版 社 :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5-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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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论法》主要以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关于法的论述为素材,根据这些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法的论述的内容,依据法律部门的分类方法,将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论法分为论法的一般原理,论宪法,论选举法,关于人权的理论,论民法、经济法,论婚姻家庭法及论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等七个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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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论法的一般原理
一 法的本质
(一)原始社会没有法
(二)法是社会分裂为阶级的产物
(三)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是巩固阶级统治的工具
二 法与经济基础的关系
(一)法是经济基础决定的
(二)法对经济基础的反作用
(三)同一种经济关系可能产生多种法律形式
(四)违背经济发展的法只是一纸空文
(五)不适合新经济关系的法律观念不可能长期存在下去
三 剥削阶级的法
(一)奴隶制法和封建制法的本质
(二)资产阶级法的本质
1.资产阶级法是资产阶级意志的体现
2.资本主义国家的统治者有种种办法使自己规避法律
3.资产阶级法与封建制法相比较是一大进步
(三)资产阶级法院、法官的阶级本质
(四)关于资产阶级的法学
四 社会主义法的产生、本质与作用
(一)要以无产阶级法律代替资产阶级法律
(二)社会主义的法是广大人民意志的表现
(三)社会主义法的作用
(四)法消亡的历史必然性与长期性
五 社会主义法的制定
(一)法在斗争中产生,是经验的总结,社会主义就是
消灭阶级
(二)立法要从实际出发
(三)法随形势的发展需要不断立、改、废
(四)法制要统一
(五)实行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
(六)法律可以继承,但不能照抄旧法
(七)法的内部要和谐一致
(八)加快立法的进程
(九)坚持民主立法的原则
六 司法机关的性质、任务与活动原则
(一)法院的性质和任务
1.法庭是政权的工具
2.法官要选举产生,来自人民,接受群众监督
3.法院不能取消镇压,也要成为教育人民的机关
(二)检察机关的性质和任务
(三)司法机关的活动原则
1.要吸收广大劳动者参加法院工作
2.适用法律要平等
七 社会主义法的执行、遵守与监督
(一)必须切实保证法律的执行
(二)干部与党员要严格执行和遵守法律
(三)监督法律的实施
(四)采取各种措施,保证法律实施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论宪法
一 宪法的本质和作用
(一)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
(二)宪法反映了阶级力量的对比关系
(三)无产阶级在革命取得胜利后,必须废除资产阶级宪法,
制定社会主义宪法
……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论选举法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人权的理论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论民法、经济法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论婚姻家庭法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论刑法与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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