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罗马的原始体制
在任何生活情况下,不论是一夫多妻制,还是一妻多夫制,只要这种制度没有彻底根除母亲的明显地位,那么——父亲、母亲、儿子、女儿、家、不动产、仆人与动产,就是构成家庭的自然成分。由于世界上的各个民族在自己的文化形成之后,对待这些成分的态度、方法往往各不相同,有的认识深刻,有的认识极其肤浅,因而对其中的各个部分的保护程度也显出极大的差异来。而罗马人与其他任何一个民族都不同,罗马人不曾用道德观念或法律观念来涵盖家庭观念,而是用单纯而严厉的法律条文直接体现。
家与一家之主
在罗马人的概念中,家庭的成员包括自由民(在父亲死后则完全独立自主了),他的妻子(教士们通过圣盐饼的仪式庄重严肃地宣布与他缔结婚盟,与他分享水与火),儿子与未婚的女儿,儿子的合法妻子,还有儿子的儿子以及他们各自的合法妻子,儿子的女儿,以及这些所有家庭成员所拥有的一切财产。但女儿的孩子则不在此范围内——若孩子为姻生,则属于夫家;若非姻生,则没有任何地位可言。
在罗马公民的认识中,神赐予自己的子女以及家庭成员安身的房子,那是毕生的目的与存在的意义。罗马人不会为个体的消亡感到过多的痛苦,因为那是自然的必然;但是他们认为一个家族若是毁灭则是巨大的罪恶。因此早期时段,社团会为没有子女的公民安排养子女,用以避免这种“巨大的罪恶”的发生。
罗马的家庭从最开始就强调各个成员之间的道德关系。可以做一家之主的人必定只是男子,但罗马并不否认女人在取得和拥有财产上的地位,家庭中,女儿和儿子一样拥有平等的继承权,母亲和孩子的继承权也是相同的。但是罗马的女人通常而且必须对家庭负责而并非对社会负责。家庭中她必须处于从属地位——女儿从属于她的父亲,妻子从属于她的丈夫,尚未婚嫁就失去父亲的女儿则从属于血缘最近的男性亲属。如果这个女性必须接受审判的时候,她的审判则由她所从属的男人进行,而不是国王。
但是女人在家庭中的从属地位并不代表她在家庭内是地位低下的。女人在家中是女主人,而不是女仆。罗马人的女人们不用碾谷和烹饪,因为这属于女仆的工作,就像男人们也不需要亲自去耕种一样,她们作为女主人的天职工作是督导女仆工作以及监管家务事。罗马人还很重视父母对子女所应尽到的义务。他们深切地体会到,为人父母者若是忽视子女或教坏子女,以至于在不利于子女的情况下浪费财产,此类行为便是恶行。
但是在罗马的法律中,家庭完全受着父亲的指导与管理。在他面前,妻子儿女毫无合法权利可言,就像是没有任何权利的奴隶和牲口一样。由于妻子是在她的自由意志之下与他缔结合法婚姻的,因此,罗马男子有权根据自己的自由意志选择要不要养她以及她为他生的孩子。但这并不是说罗马人漠视家庭。恰恰相反,罗马人认为成家和养育子女是公民不可逃避的义务。
在罗马,或许只有一胎三婴的情况下,社团才会在抚养子女这件事上向父亲提供帮助。罗马的宗教严禁弃婴行为,认为所有的儿子都不可抛弃,如果残疾的话另当别论。女儿则至少长女能够受到这种保护。从公共福利的角度来看,弃婴行为虽然不当,但是由于父亲是绝对而彻底的一家之主,因此并不能剥夺为父者的这个权力,而罗马人似乎也有意识地保留这种地位。父亲作为一家之主,不仅对家庭成员享有严厉的管理权限,还拥有可以实施惩罚的司法权,在必要时甚至可以取其性命甚至肢体。
儿子在成年之后,可以自立家室,或者按照罗马人的说法,是“喂养自己的牲口”——这些牲口也往往是来自于父亲的馈赠。但法律规定儿子所拥有的一切财产,不论是他自己劳力所得或外人赠送,哪怕是在他自己的家中,那些财产也只归他父亲所有。因此在他的父亲在世之时,儿子们便不能拥有自己的财产,也只有在父亲的允许之下,才能够转让或者赠送财产。这方面妻子、儿女和奴隶的权利是一样的,因为奴隶也会被主人获准成家,转让财产也需要得到主人的首肯。事实上,在罗马,父亲可以将自己的儿子或者奴隶送给他人,由于罗马有罗马人不能成为其他罗马人的奴隶的规定,因此如果是外国人购买罗马人的儿子,儿子可以成为他的奴隶,但是如果购买者是罗马人,那么儿子只用做奴隶的事而不成为名义上的奴隶。
父亲的权利虽然不受到限制,但是极度滥用这个权利的父亲和丈夫被认为会被宗教诅咒。除去抛弃婴儿之外,会受到诅咒的行为还包括卖掉妻子和已经成婚的孩子。出于这种对神的敬畏心,父亲、丈夫应先和妻子或其他的最近的血亲商量之后,才可以用家法处置妻子和子女。既然诅咒这类事情是由天上的诸神说了算,那么就不归凡人所管。因此这个步骤也并非是为了削弱他那由法律赋予的权利,也不是为了让在场的血亲评判他,而只是对他作为一家之主进行忠谏而已。
对于男性而言,这种家主的权利不仅没有限制,而且不受任何人管辖,而且在其有生之年,这权利就是不可毁坏的、永恒不变的。希腊和日耳曼的法律规定成年的儿子不论是在实际上还是在法律上,都已经脱离父亲的管辖而独立。但是在罗马,这一点上却不是这样的,为人父的权利并不会因为当事人的年老、疯癫,甚至是他自己的意志而解除,是伴随终身的权利。唯一的例外便是家中出嫁的女儿,她离开父亲的诸神的保护,离开父亲所在的家族,进入夫家的家族,并把自己托付给夫家的诸神,从此像是以前作为父亲的从属一般,成为丈夫的从属。
按照罗马法律,儿子想要从父亲手中获得自己的自由和权利,甚至比奴隶从主人手中获释还要困难。早期奴隶获释的手续容易简便,而儿子获得自由一事却到了很晚的时期才得以实现,而且手续非常复杂。奴隶若被买家买走后,就可以释放为自由人,而儿子若被购买者释放,归属权仍然回到他的生父那里去。由此可见,罗马人为夫为父的权利从本质上来讲,就是对财产的权利。
家主对于妻子、儿女的权利虽然在形式上与主人对待奴隶、牲口的权利类似,但是由于家主的权利仅仅存于家族之中,并且只有在他生前的这一段时间内,是暂时的,某种程度上讲,这是一种小团体内部权力的象征。因此不论在事实上还是在法律上,家属和置办的财产和产业还是有本质上的区别的。首先,与产业只为业主存在以及专制王国只为国王而存在不一样,妻子和儿女并不是仅仅为了家主而存在的;其次,他们是人而并非物品;其三,尽管他们是家主权利的施加对象,但是他们拥有潜在的未曾施展的权利。因为家主是为了维护家庭的团结而产生的统治代表。但在家主死后,儿子即成为家主,具有了之前他父亲所拥有的权利,包括对于家中的女人、小孩以及对财产的权利。但是奴隶的身份和地位是不会因为主人的死亡而有丝毫改变的。
家与族
即使家主死亡也不会使紧密结合的家族分崩离析。虽然家主死亡后,后裔能够独立,但是他们仍然是这个家族的一部分,并没有完全分离出去。这个原理是解决许多事情所参照的蓝本,例如继承人要怎么安排,其他的家庭关系又该怎么处理,包括家族内寡妇与未嫁女儿的地位安排,等等。
早期的罗马人认为,女子不拥有管辖他人及管辖自己的能力,因此在一家的家主去世之后,女子的管理权利,说得文雅一些便是这个女子的“监护权”移交给家族中的全体男性近亲所有。儿子成为母亲的监护人,兄弟成为姊妹的监护人。换言之,除非家中的所有男性全部死亡,否则这种从属关系从家族成立起就不会改变。
罗马人的家与族,分别为“Agnati”和“Gentiles”,它们间的区别产生是由于时间的推移,家族亲属间的关系会逐渐随家族的开枝散叶而逐渐变得没有那么紧密了,日益疏离之后,原始的一体性辨别不出来。“家”即有清楚谱系者,由共同的祖先代代传递下来的;而“族”则指的是共同祖先传下,却不能由族谱确定他们的辈分、亲疏关系。在罗马的名字中,这个情况表现得很清楚,当他们说“马尔库斯”、“马尔库斯之子”、“马尔库斯之孙”时,我们知道他们是在按照族谱追溯,直到不能追溯的时候,则称作“马尔库斯之后代”,这是同一祖先留给后代的共同的名字。
家与族的依从者
除去家、族之外,还有另一部分人,被称为“依从者”。依从者并非像字面意思那样指的是从自己家搬到别人家暂住的居民,实际上所代表的是不属于任何居住区但是却在一个居住区内生活的,自由的权利受到该居住区保护的自由民。这个范畴还包括从主人那里获释、重获实际自由的奴隶以及避难者。
第一,依从者与本地居民之间的关系并不像主人与客人,或者主人和奴隶之间的关系一样,因为他们之间的关系并没有法律的制约;第二,虽然在实际的相处过程中由于习惯使然以及互相间都心照不宣,使得看上去依从者的自由度比较大,但是事实上,依从者仍然是不自由的。依从者和家中的奴隶一样,主要是依靠主人——也就是真正的“自由民”的意识行动,和奴隶阶层一起构成了仆役阶级。按照原始的法律,自由民有权利,或者说有一部分权利,在必要的情况下重新将依从者划进奴隶中去,甚至对其执行死刑。但是由于“实际”的原因,家主对于依从者具有更大的保护责任,而不能像对待奴隶那样随意行使主人的权利。
经过好几代人的时间之后,依从者实际所拥有的自由必定已经很接近所谓法律上的自由。当初的解放者和被解放者已经去世了很长时间,如果还有家主仍然向依从者要求统治权就显得大不敬了。因此在这之后,就出现了一类虽然依存却拥有自由的人,他们既不是家属,也不是奴隶。
罗马社团
罗马的这些家族是整个罗马国家所能够建立起来的基础,无论在构成的主要成员和形式上都是这样。罗米利、伏尔丁尼、法比等家族,就是罗马社团的主要起源,最开始的领域也是这些家族的土地所联合起来的。凡属于这几个家族的成员,则都是罗马的自由民。在这个范畴内,按照常规手续缔结的婚姻被承认为真正的罗马婚姻,由此姻生的子女自出生就享受自由民的权利,若非此种合法姻亲所生,或者干脆的非姻亲者,就被排除在罗马社团之外。
展开
——铁血宰相 俾斯麦
当代最伟大的编史大师,这点在他的巨作《罗马史》中得到了淋漓尽致的展现。
——诺贝尔文学奖颁奖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