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非法证据排除的程序性裁判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出现后,程序法事实(项)成了不同于实体法事实的新的裁判对象和证明对象。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了“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如果说审判中心主义的第一路径,是推动我国刑事诉讼从侦查中心主义向审判中心主义过渡,那么审判中心主义的第二路径,则是推动司法裁判权向程序法事实(项)领域和审前阶段这两个方向的扩张和延伸。审判中心主义的第一路径,主要着眼于实体法事实的裁判和证明;审判中心主义的第二路径,则主要着眼于程序法事实(项)的裁判和证明。对程序法事实(项)的合法性,即职能部门诉讼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司法审查是审判中心主义第二路径的主要内容。从某种意义上来说,第二路径和第一路径相互配合,才能保障审判中心主义的真正实现。《审判中心主义的第二路径》由马可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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