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上海市国有企业职务犯罪的主要特点
通过对2012-2016年上海市国有企业领域发生的职务犯罪案件调查分析,发现国有企业领域职务犯罪主要呈现出以下几个方面特点:
1.涉案罪名集中于贪利型犯罪
从五年间查办国有企业人员职务犯罪涉及的罪名来看,主要集中在受贿、贪污、挪用公款、单位受贿和滥用职权等几类犯罪。在897名国有企业职务犯罪嫌疑人中,涉嫌受贿的占47.23%,贪污的占36.14%,挪用公款的占9.89%,共计93.26%,这些职务犯罪大都属于贪利型职务犯罪。如,原市政协委员、某集团公司董事长焦某某利用担任集团下属上海某房地产有限公司董事长的职务便利,与公司总经理李某某共谋,以虚增业务费用等方法侵吞公款100余万元,用于挥霍消费;某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财富部原负责人吴某某利用财务报销制度漏洞,采取虚报、多报相关会务费后通过旅游公司套现等手法,将套现公款占为已有,用于个人开支和营利性投资。
2.作案次数多、时间跨度长、金额大
国有企业职务犯罪中一次性的犯罪较少,在时间跨度上相对而言都比较长,且作案频率比较高,涉案金额也是由小到大。从上海市查办案件情况看,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人数为595人,占全部国企职务犯罪人数的66.33%,作案3次以上有581人,占总数的64.77%。如,上海某市政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阮某某利用职权收受贿赂,从2001-2009年,13次接受同一个行贿人的贿赂以及出境旅游,时间竟长达9年之久;2015年1月,上海虹口区人民检察院立案查办的某(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沈某涉嫌受贿1700万元案,涉案金额特别巨大。
3.犯罪主体年龄分布相对集中
从国有企业职务犯罪主体年龄结构上看,犯罪主体年龄低龄化、年轻化的趋势比较明显,35岁以下占犯罪总人数占16.28%,35-50岁占55.11%,50岁以上占28.61%。比较典型的如某集团副总裁范某(上海化工界“扭亏大王”),上海某谊集团、某联集团、某明集团、某超市公司原董事长、总经理王某某,某药业公司副总裁施某某,国家电网上海市某公司总经理冯某等人,他们在人生的黄金年龄阶段为所在单位以及社会作出了很大的贡献。但是贡献的多少和拒腐防变的能力并不存在必然的联系,他们在利用自己的聪明才智为单位和社会作贡献的同时,也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己谋私。
4.国有企业涉财岗位易发职务犯罪
2012年以来,查处的国有企业职务犯罪案件,多数为直接经手管理款物人员。其中单位负责人占26.7%;负有收取、登记、审核、保管款物职责等财务人员占43.2%。分析近五年来上海市查办的国有企业职务犯罪案件,大多发生在以下几个环节:
(1)管理环节。企业领导则借主管、分管的权力编造理由侵吞或直接权钱交易;(2)财会环节。财务人员通过伪造合同、涂改账面、虚假报销、编造支出等方式作案;(3)基建环节。利用负责企业基础设施建设和改扩建工程的机会收受贿赂;(4)供销采购环节。供销采购人员在其所履行的职务环节上可通过截留货款、采购加价付款等手法作案;(5)改制环节。企业改制、转让过程中,决定权和运作都集中在同级管理层,企业领导极易受经济利益的诱惑利用职权侵吞企业财产。
5.国有企业职务犯罪手法复杂多样
从实施犯罪的手法上看,国有企业人员职务犯罪手法呈多样化趋势。主要作案手法有:(1)侵占。即直接利用保管财务、财物之权侵占钱物;领导、主管、财务人员联手利用职权虚报业务支出进行贪污;(2)截留。即采取隐瞒物资的真实价格,多收少报,将差价款予以截留;(3)虚报。即不如实申报国有资产,造成低估漏估国有资产进而贪污,将国有资产隐匿后“改头换面”作为个人资产入股;(4)私分。即财务人员利用“小金库”管理上的漏洞,大肆贪污、挪用或集体私分“小金库”资金;虚设奖项私分国有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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