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国有资产监管法律制度研究》:
(三)国外企业国有资产监管模式的经验与启示通过对国外企业国有资产监管模式的分析,结合国外企业国有资产监管的共性,从我国企业国有资产监管实践来看,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的经验与启示:1.中央与地方适度分权国外尤其是西方发达国家,中央与地方政府的职能分工明确,作为国家宏观调控经济重要手段的企业国有资产主要集中于中央政府;地方政府所拥有的企业国有资产则相对较少,一般只负责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福利项目等。同时,很多国家的企业国有资产实行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分级所有、分级监管”的原则,比如美国、俄罗斯、德国等。2.设立专职管理部门,实现国有资产的所有者职能与社会公共职能的分离设立专职管理部门作为企业国有资产的产权管理人,行使出资人权利,剥离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所有者职能,实现企业国有资产的所有者职能与政府社会公共管理职能的分离,已成为世界各国的发展趋势。前已述及,世界上许多国家已纷纷设立企业国有资产的专职管理部门,比如英国的国家企业局(后组建英国技术集团)、意大利的国库部、俄罗斯的国有资产管理部、瑞典的国有企业局、巴西的国有企业控制署等。从监管角度来看,这些专职管理部门只行使出资人的监管职能,而政府的相关职能部门则行使其他监管职能,但政府相关部门不再行使所有者权能。3.国有市场化和民营化首先,许多国家已掀起了国有企业私有化浪潮,国有企业比重低,私有化程度高,已经成为世界各国的发展趋势。这是解决企业国有资产监管的关键所在。其次,对于市场经济社会确需保留下来的国有企业以及企业国有资产,基于国家所有权的属性,虽然无法消除国家干预和控制国有企业的阴影,但却往往尽可能采取市场化或民营化方式运作企业国有资产,在法律范围内常把国有企业按照私人企业进行经营,企业自主权很大,政府干预较少。具体又包括如下几点:①国家将国有企业经营权通过系统工程承包方式或租赁经营等法律契约的形式在一定期限内交给私人自主经营,并按照一定比例的收益上缴给国家。典型的国家如美国等。②国家通过设立中介性的国有控股公司来经营国有企业以及企业国有资产,这种国有控股公司要么作为国有资产出资人(即专职管理部门)的下属控股企业,要么直接行使国有资产出资人权利。通过这种方式可以尽可能分离国家所有权与经营权。典型国家如新加坡、法国、奥地利、意大利等。比如意大利通过国家参与部(后改为国库部)授权国家控股公司经营管理企业国有资产,而国家控股公司就像一座金字塔,位于塔尖的是控股公司总部,中间层是二级控股公司或行业性牵头业务公司,底层是众多国家参与企业。再比如新加坡则是通过政府财政部授权政府法定机构和控股公司这一中间层割断了国家与企业间的直接联系。①③西方国家多数国有企业均采取股份制的方式。国家将国有企业公司化改制,尤其竞争性国有企业,尽可能产权多元化,引入公司治理结构。对于竞争性国有企业,往往适用《公司法》,国家股东没有特权,与其他股东平等享有股东权益,完全按照市场化原则运作。总之,国家通过市场机制间接加强对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管,起到了国家监管所无法替代的作用。
4.实行分类监管
西方国家普遍将国有企业分为非竞争性国有企业和竞争性国有企业,并实施不同的监管模式。比如美国、法国、德国和瑞典等。以瑞典为例,瑞典按照功能对国有企业进行分类,设定不同目标,从而实施不同的监管模式。瑞典工业部将国有企业分为两类:占总数95%的市场化国有企业(即竞争性国有企业)明确为股权价值最大化目标,占总数5%的特殊社会责任的国有企业(即非竞争性国有企业)明确为股权价值和社会利益的双重目标。②再比如:德国将国有企业分为按照公法设立的国有企业(即非竞争性国有企业)和按照私法设立的国有企业(即竞争性国有企业),美国将国有企业分为完全由国家所有的国有企业(多为非竞争性国有企业)和国家参股的公私混营企业(多为竞争性国有企业),针对不同类别的国有企业,实行不同的管理模式和监管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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