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档案史料研究(第二十二辑)》:
土地章程和租地人会商是委员会政策制定和执行依据,然而土地章程并未具体授权委员会,委员会在捐税开征及公共支出方面的壁画,也时常因租地人为维护私利而被否决,弱势的自治组织受制于租地人和捐税收入。道路码头委员会财政制度的变化,很大程度反映早期英租界侨民实行自治的程度、生活状况及其他各类制度关系。道路码头委员会时期,英租界侨民基本遵循着1845年的条约精神,实行松散的自我管理。道路码头委员会的征税范围都只涉侨民群体,有固定的土地税和较稳定的码头捐支撑,而且一段时间内,土地税是其公共收入的主要部分,而主要开支也在于维护道路和码头等租界建设性开支,但道路码头委员会的征税权和决策权十分有限,时常受到租地人的干扰,一方面是由于没有市政规章,即不存在行政管理的权力依据,另一方面早期侨民并未在英租界有长远打算,所住侨民大都是洋行派遣,更在乎眼前财产的守持。由租地人大会共同推出的道路码头委员会,受制于租地人大会,当两者发生严重冲突时,英国驻沪领事在其中起重要调和作用,但仅限于租地人大会内部劝说协调,“维持秩序”是驻沪英领事处理租地人私利与租界公利矛盾的原则。
道路码头委员会在任期内积极处理界内公共事务,努力维持收支平衡。土地税的收入随界内侨民的增加而增加,码头捐也随着中外上海港口贸易的发展而增加,但早期的英租界侨民人数毕竟有限,所需要的公共服务也并不浩繁,并且多数租地人认为“这里非久居之地”,“没有必要给予太多的关注”,“绝大多数人选择做一个旁观者”,只希望做一些小额开支的码头修建及道路维护工作,并以各种理由逃避税务。捐税收入的不足,致使道路码头委员会通过发行码头债券的方式临时筹款,没有拓展稳定捐税财源。若道路码头委员会试图征收附加税或者提高码头捐,则会立即招致租地人的抗议。
……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