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与合作: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研究》:
一 政策的功效分析
政策的功效主要关注政策本身是否实现了政策最为主要的符合全部社会成员偏好的目标。评价政策是否符合社会偏好,首先,就要确定政府供给养老服务的边界,并且对这一边界的社会公正性进行考量。其次,还要考察政策中政府的能力,也就是对政府的公共政策产出进行评价。换言之,政府通过外部购买服务是否实现了在有限的财政资源下提供更多更好服务的预期目标。
购买养老服务政策的功效总体上分为经济性和社会性两类。购买养老服务政策的经济性功效主要表现在政策实施前后服务本身数量和质量的提升。这包括无偿或低偿的养老服务受益面的拓展、养老服务内容和类型的增加、服务质量的提升以及政府对老年人需求回应的改进。购买养老服务政策的社会性功效主要表现在对于社会组织参与公共服务供给意愿的激励以及专业能力的孵化。购买服务的过程中,政府向社会放权,形成了与社会组织合作供给公共服务的创新性机制,并且为政府公共服务职能建设提供支撑。
在养老服务供给领域,政府责任最初定位在补缺和剩余保障的角色。政府在养老服务中承担的责任较小。购买养老服务是政府责任的增持,是政府在一定的财政能力之下,根据社会发展和人口结构变化而采取的新型公共政策和福利模式。从政策实践中可以看出,我国政府在购买服务的过程中逐年提高了养老服务支出在公共财政支出中的比重,扩展了政府供给养老服务的受益范围。在政策制定的过程中,政府意在平衡不同年龄、不同护理等级以及不同经济收入层次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的必要性和迫切性,从而利用有限的公用资源回应社会中最为迫切的养老服务需求。这方面政府制定政策的选择符合社会公平的价值导向。
根据实地调研、政府文件以及统计数据的分析,可以发现我国城市中政府购买养老服务政策的经济性功效较为显著。追踪近十几年来政府养老服务补贴对象的范围变化可以发现,受助老年群体的范围从早期的单一年龄和经济困难的标准,逐步过渡到综合不同层次年龄、收入水平和身体健康程度等多方面条件而形成的多层次目标群体模型。还有的地方政府逐渐开始采用专业评估方法来确定老年人接受补贴的资格和享受补贴的水平。上述转变体现了我国政府公共服务职能建设过程中的公民需求导向。政府公共财政在老年人福利领域的投入限定在公共物品和准公共物品的属性范围内。这就避免了因福利过渡而造成的财政危机,同时也在一定程度范围内改进了老年人以及相关社会成员的所享受的公共服务水平,符合政府公共服务职能和政府保障基本民生的责任基本要求。
通过补贴制和项目制购买,社区居家养老的服务类型不断拓展。原有社区中针对老年人的服务主要是老年活动室的文体活动以及社区工作人员对孤寡老人等特殊老年人群体的日常照顾和慰问。购买服务前,由于社区和居委会工作人员的工作重心在于承接上级政府交办的各类事项,因此他们往往对于社区养老服务疏于管理。社区中的养老设施并没有被充分利用来回应老年人的照护需求。采用购买服务的机制后,社区引入了一些优质的社会组织提供专业性服务,将原有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和志愿者资源整合起来。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类型扩展到医疗、护理、精神慰藉、助餐助浴等专业照护性的服务,同时还包括助行、代办、代购、家政等多种类型的生活辅助性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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