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清代开始贵州省黔东南地区清水江流域林业经济兴起,民间契约的大量缔结,契约环境基本形成,这就奠定了“契约型社会”法的重要基础。国家“法领域”“契约领域”“约法领域”的共存构成这一地区的法秩序,由于清水江流域地处各民族共生生存的环境下,这种法秩序便可以称为“民族法秩序”。历史上在这些民族村寨中,纯粹以国家法建构的秩序不曾有过,而是国家法结合民间法和民间惯行形成的“混和型法”秩序,即国家法、村寨法、民间惯行共同构成了村寨社会的规范体系,其重要体现就是《约法社会--清代民国清水江流域契约社会环境中的民族法秩序》反复说的“盟约”“乡约”“禁约”“公约”“契约”存在、联系及相互作用,使清水江流域成了典型的“约法”社会。本书由徐晓光、谢晖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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