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土地市场化实现路径研究》:
三、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改革措施
(一)加快构建适应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现代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
1.明晰健全农村集体土地权能。进一步完善和发展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权利体系,逐步赋予集体土地的完整产权,包括对土地的永久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置权,并细化设置发展权、典权、地上权等土地权利。
2.建立合理有序的城乡统一的土地市场。严格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同等人市同权同价”的指导思想,在法律中明确赋予农村集体与国有土地同等权利,在符合相关规划前提下,允许农民通过集体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产权交易、租赁、入股等多种方式参与生产经营建设。
(二)加快按照“权益不减少”的原则推进征地制度改革
探索“两权一机会”的补偿制度,即以“留地、留物业”等的实物形式补偿被征地农民的经济发展权;以货币的方式补偿被征地农民失地期间的用益物权;以发展机会均等的原则保障被征地农民发展权的实现。
1.探索以“留地、留物业”补偿被征地农民的发展权。量化被征用土地的经济发展权益,按照“经济发展权不减少”的原则,以“留地安置”“换地安置”“留物业安置”等多种方式,将一定比例的农用地转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留给农村集体发展生产,并且通过用途安排、明确规划和修订法律等手段,确保老百姓发展权益的实现,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持续生存和发展能力。
2.探索以货币方式补偿被征地过程中农民用益物权的损失。按照土地原用途年使用价值乘以从征地到被征地农民能基本正常经营“留用地或留物业”的时间为原则,确定货币补偿标准。同时,结合当地的总体收入和消费水平,适当地调整其货币补偿的水平,确保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会降低。
3.探索以发展机会均等的原则改革资源配置和政府采购制度。农民土地被征收后,政府要适时引导农村基层组织形式的改革,调整农村集体组织的生产关系。根据“各阶层发展机会均等”的原则,结合区域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水平、经营能力等,给被征地农民制定倾斜政策,给“留用地”配套合适的商业机会和产业项目,将老百姓能够经营好的项目交由村民经济组织经营;同时定向采购农村集体的产品,让农村集体的土地转变为有稳定、持续收入的财产性物权,共享工业化与城镇化成果。
(三)加快按照“把监管和服务抓起来、把权力和责任放下去”的原则改进征地工作机制
1.充分发挥被征地农民和基层的主体作用。充分尊重农民集体、个人与政府、企业的平等民事权利主体地位,逐步构建政府监管服务为基础、人民群众组织为主体、市场配置机制为主导的新格局。通过建立经费奖励、投劳投工报酬等新的利益机制,充分调动农民的积极性。允许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立征地拆迁公司,作为实施征地拆迁的主体。
2.引入司法裁决机制,做到征地程序公开透明。加强法制政府建设,进一步提高政府及有关部门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充分发挥司法、监察等部门的职能作用,畅通更多利于农民权利保护和救济的渠道。除依法不能公开的,都应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创造条件让公众广泛参与,使征地工作相关重要决策事项充分体现人民群众的意愿。
四、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的重点
当今中国,城镇化、工业化进程加快、国有土地的价值持续上升,接踵而来的问题也是不断的涌现,在城乡一体化大潮中,按照市场经济运行规律,农村集体土地的价值必须显性化,必须赋予农民更多的财产权,但又要避免国有土地开发出现的老问题。农村建设性土地包括国家征收的农村土地、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和农民宅基地等三种类型,这三种类型的土地是农村不用于生产的土地,却是非常重要和有价值的土地,其改革不仅牵涉农民的切身利益,也牵涉国家整个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成败,因此,成为在《深化农村改革综合性实施方案》中成为唯一要求“试点”推进的改革。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要把握以下重点和关键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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